我国法治建设的悖论:“人性恶”与“人性善” − 政治 − 理论大视野 − 文库 − 宣讲家网

人类为什么需要法治或许在浩瀚的思想典籍中,我们可以寻找到许多答案。比如最有说服力的一项,便是共同体生活的需要。人既然都处在共同体之中,难免发生利益的冲突与纠纷,而法治乃是最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它能避免人类陷入利益纷争的泥沼。

如果继续追问下去,这种利益的冲突缘何会产生呢可能就不得不回溯到一切制度的根源性问题——人性上面了。法治在寻求对利益的有效调整表象下,亦是深入到人性层面的。简言之,法治起源于人性,其终极目的也回归至人性。

正视人性中固有的缺陷,便拆除了指望圣贤或“哲学王”治国的人性基础,并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上的逻辑前提。但面临的困境是,既然人性本恶,又如何确保法治不会沾染上人性陋习呢针对人性恶开出的法治处方,又该寻求何以实现的逻辑前提这就必须回到人性的复杂面相上来。人性本具有两端:一端是善良、理性、宽容、克制,另一端是邪恶、冲动、专横、贪婪,法治就是用人性中的“善端”抑制“恶端”,用汇聚起来的公共理性防备四散开来的私利冲动,以促进有利于最大多数人利益的人类福祉。

同样,在法律的实施当中,人性的要素也至关重要。人性中自私自利、专横贪婪、暴躁冲动的一面,使人倾向于突破规则,当规则与自己的利益一致时便遵守,当出现冲突时便选择突破规则,于是出现“守法机会主义”。《管子》讲,“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道出了寻常人人性的趋利避害常态,这正是出现守法上的“搭便车”与违法上的“法不责众”现象的根源。而执法力量的存在,便是要将这种趋利避害的人性,导引到不伤害他人的理性轨道,使得个体自私目的下的趋利避害进入公共空间,以人性中宽容有度、理性克制的一面,刺激出突破规则的羞耻感,增进人们追寻规则、认同规则、守护规则的人性基础。

因此,法治整体上是通过适当的立法和执法机制而对人性的一种“设防”,利用人性中的“善端”遏制“恶端”,促进公共善的积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悖论是,从域外引进的法治系统以“人性恶”为前提,但立足传统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构建却是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尤其体现在对公权的信任假定上,“人民政府”不可能伤及人民,所以相当长时期内的法治建设主要是“治民”。从目的论来说,法治应在区分公域与私域的场合下,利用人性善与理性的一端,来规制人性中恶与非理性的一端。

中国未来的法治昌明,就意味着在公共社会空间里,人性善良理性的一端得到极大拓展,逼仄暗藏在私欲空间里的人性阴暗角落。这种人性的增长与人类福祉的增进,成为人类法治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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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的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9.《论司法对违宪法律的审查》, 《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0.《社会性别与法学研究》, 《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5期。 11.《诉讼调解与法治理念的悖论》, 《河北学刊》2006年第6期。 12http://www.law-lib.com/fxj/fxj.asp?id=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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