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成效
(一)实践教学形式多样
综观各高校的现状,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教学效果也得到一定的改善。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模式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实践)、模拟法庭活动、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援助)、法院旁听、法律诊所教育等。我校法学专业已经把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实践)等的纳入教学计划中也设置了相应的学分,同时各任课教师也在理论教学的过程中积极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模拟法庭活动、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形式,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取得了一定效果。在这些实践教学形式里,各院校的也根据自己的学科方向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法律诊所仅在部分院校开设,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室也不是每个院校都有。2002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至今已有96个院校设立各种法律诊所,并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鉴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科发展定位以及经费所限,我校并没有设立法律诊所和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室。我校教师也积极的带领学生深入社区,如曾到广州市瑶台居委会、瑶华居委会进行义务法律宣传和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可见我校虽无法律诊所之名,却也在行法律诊所之实。
(二)“模拟司法院”特色项目的实践教学形式让学生受益
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模拟法庭的设施建设,以此为基础,教师和全体学生的努力,初步建成校内实训基地———“模拟司法院”。模拟司法院包括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模拟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学生在这些部门以不同的角色参与活动能力得到提升。
摘要:中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律体系差异巨大,因而中英两国在法学本科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中英两国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为对象研究,两国学生在培养模式、学习方法、研究方法、研究能力、就业取向等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存在重要方面的差异,从第一手的亲身经验和第一线的教育教学实践出发进行探究,有助于加深对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规律性认识。
关键词:中英;法学本科;教育;差异
一、中国与英国法律体系的差异
二、中英法学本科教育之差异
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异,中英两国大学的法学院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近几年,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有很多学员经常反映不知道如何写作论文,本文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足,提出若干参考性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学员写作法学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被动性学习所造成的被动性思维习惯。在这种消极思维习惯的影响下,学生总认为教科书是金科玉律,老师的观点是天然正确的,失却了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从而导致主动思维的动力不足。这样一来,便很难实现论文的独创性和创新性要求。解决之方法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教科书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点,一定要知其然但同时也要知其所以然。
(四)方法论的缺乏导致视角和实证严重不足。只知道沿袭固定的写作方法和写作模式,完全按照“写作价值———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例证———解决问题的方法———结论”的简单模式去写作,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地进行写作上的循环运动,重复前人所走过的老路,结果越走越狭窄,最终发现自己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解决之道是,开阔自己的知识面,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并注意知识的关联性,培养联想式思维方法。另外,建议大家特别重视社会法制实践中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统计数字,在一切的论证方法中,实证和数字统计分析的方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写作方法。
目前我国教育部已经明确教育改革方向,即今后中国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而这一调整集中在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依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民振兴教育的决定》,我区现阶段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法学作为极其强调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学科也正在全面推进本科教育职业化改革。而其中课程设置改革是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成败的重要环节,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则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从长远而言,它还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未来,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要务实,立足岗位需求,切合实际
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设计有特色且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三、继续深入推进职业技能课程教学改革,有效提高实训课程教学质量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内核
二、以建构主义理论重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必然性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框架仍在形成、发展和完善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发展历史较长、理论体系框架较成熟的学科,教师所面临的教学难度更大[2]。当然,由于经济法学自身交叉学科特色明显,反过来可以为建构主义理论下新“教学三法”的运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传统教学模式下的经济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缺陷。
(一)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知识传授大于能力培养教师按照教材内容讲授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依赖于授课教师的讲授技巧和个人魅力。学生在被动的知识接受中往往是听“热闹”但却未吃透“门道”,因此,学生在课堂中所获知识看似很多,但均呈现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就会忘在脑后。尤其是被动式的接受严重压抑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学习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与作为实践性和经验性特征均非常强烈的法学学科对于人才培养所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3]。
(二)“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导致人才培养陷入恶性循环所谓“上不着天”,即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激发起学生对于理论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无法架构起科学、实用、清晰、严谨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无法满足希望考研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所谓“下不着地”,就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具备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传统教学模式不仅使经济法学教学呈现出典型的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现象,使教学计划中所设计的大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评价的美誉度,反过来造成报考生源的萎缩。
2006年度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在基础理论和实务问题方面取得了进展,尤其就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改革、刑事和解等问题形成了研究热点。据粗略统计,2006年度出版刑法学著作包括个人学术专著、编著与译著不啻百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2000余篇。①本年度刑法学学术交流频繁,举办了十余次富有成果的学术研讨会。②整体上看,2006年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其定位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控制犯罪的基本政策,而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刑事政策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也就成了贯彻该政策的前提。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问题上,学界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于不同的犯罪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相反应当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防止和纠正畸轻畸重。③
一、司法考试的现状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1万人。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高校学术期刊;来稿量;季节性规律;来稿旺季;来稿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