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客法律的生命,究竟是逻辑还是经验赋予的?

一百多年前,美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中写了一句“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或许因为辩证法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心生疑问:百年来被法律界频频引用的名言,为何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呢?为将逻辑与经验给予分野?

逻辑,狭义上指思维的规律,也指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广义上逻辑泛指规律,包括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对于法律逻辑而言,因笔者能力所限,无法对其给出广泛接受的定义,只能窃语为“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

对于霍姆斯言,笔者的思维也是辩证的:在经验和逻辑之间,哪怕司法判决的结果证明经验是正确的,但对于杂乱无章的表述,打乱了规则的论说,像极了一个不修边幅的名爵,至少让人感受到在内容和形式上欠缺一种应有的程序和正义之美。对于这一点,德国乌尔里希.克卢格在《法律逻辑》中所提到的观点正如笔者的疑惑一致“谁去接受一个充满矛盾和与逻辑法则背道而驰的司法判决呢!”

在兰代尔和霍姆斯的那个百年,“三段论”是为主流,乃至今日,仍见诸于各大著述。三段论逻辑,也是一种经验。但笔者理解,作为法学方法之一部分,法律逻辑与司法经验,始终是一对两情相依的恋人。逻辑使判决更有魅力,而判决结果的公正又使逻辑更具风采。他们如海边沐浴夕阳的情侣,只有他们挽起手来,才能真正焕发法律上的生命力,缺少其一,法律就注定是缺陷和孤独的。

如果从职业上理解霍姆斯,似可以理解他是从法官的角度探究法律的生命,所追求的是法官“久经沙场”的慧眼,从法庭的纷争中洞察人性善恶的睿智,从而,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如此说来,的确,在法官那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这里的“生命”是法官赋予的……丰富审判决经验的法官赋予的。

若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逻辑的指引,又怎么积累“经验”呢?

从象牙塔中回到现实,百年的岁月似乎并没有谁来验证霍姆斯的这句名言究竟是不是真理,因为,在我们点点滴滴的现实中、在每一个不同的国度、在不同的法系、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官那里,逻辑还是逻辑、经验还是经验,至于法律的“生命”,那就要看是不是逻辑与经验的联姻,产出了公正……

笔者不想再举国内繁例,因为,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当事人,是否看见,他们最有发言权,故,繁例不赘。

但,离开逻辑的“经验”无论在哪个国度,都可能成为扼杀法律公正、从而损害法律生命的梦魇。

子曰:"商也好与贤己者处,赐也好说不若己者。不知其子视其父,不知其人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所使,不知其地视其草木。故曰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丹之所藏者赤,漆之所藏者黑,是以君子必慎其所与处者焉。"

夫子此言,一方面在教识人之道、教人择善而交、择善而处,同时,也指出了一个“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的问题。

浙江省高院虞伟华法官最近写了《古文今读》,在此全文引用:“(一)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说的是一个人在一种环境里呆久了,感觉会麻木。有的判决,普通人看起来很不合理,法官却觉得,我们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判的,也就习以为常,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当人们对判决提出质疑的时候,法官往往觉得,老百姓不懂法、少见多怪。不合理的司法惯例就是法官的“鲍鱼之肆”。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时时对不合理的惯例保持警惕,不可陷入职业性的麻木之中,失去对公平正义的感知能力。

(二)“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杀人亦有限,列国自有疆。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这是杜甫的诗《前出塞》,说的是打仗。“刑起于兵”,刑法与战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也可以从这首诗中解读出刑法原理。“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说的是要区分轻重主次,打击少数,教育、震慑大多数,坚持宽严相济。“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司法者应当保持克制,不应以多杀、多关、多判为荣,适用刑罚应以足以遏制犯罪为限。”

和虞法官神交已久,其“一”所述余深以为是固化的“经验”,并对此种经验予以警示,因此种“久闻不臭”会损害到司法公正,并成为一种固化的思维;其“二”所言,是慎刑之逻辑。摒弃固化之经验,倡“遏罪为限”之理念,符合现代“刑辅”之司法理念,故敬之。

综上之言,逻辑为思维之规律,此实为实践之表象,而其精髓在于运用逻辑对规则的遵守和尊重,以逻辑赋予法律正义的营养,使法律的生命在公正中茁壮,相较于霍姆斯的名言,爱德华.柯克所言“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才更贴切,在实现法律的目的上,除了逻辑和经验,还有法律人的良知--善良的理性。

或许,最高法近日提倡判决书要加强说理论证,就是为了让逻辑在判决书中闪出公正的光芒?若是,笔者本文微义,甚慰。

THE END
1.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根据逻辑原理,否定命题中的述词周延,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结论中的“连带责任人”是述词,结论属于否定命题,故结论中的述词周延;而大前提是肯定命题,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故在结论里周延的名词在前提里不周延,因此推论错误。 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法律规范不只是抽象的概念和规则,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利益关切和价值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18227/index.html
2.书籍推荐于细节处见温度——《法治的细节》华声在线郴州频道二、法律的内涵是尊重生命 本书提到了伦理学著名的思想实验——“电车难题”,面对疯子绑在电车轨道上的5个人和另一条轨道上的1个人,你是否选择拉动电车拉杆牺牲这1个人而挽救另外5个人的生命?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仅从价值量化上来看,牺牲1个人或许并没有问题,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对于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是现代社会的基http://cz.voc.com.cn/view.php?tid=33289&cid=33
3.“薪火”读书会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举办“品读法律格言2024年12月8日晚,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在长安校区正心楼经济法学院资料室举办“品读法律格言,体悟程序正义”主题读书会,分享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经典著作《看得见的正义》。 本次活动由“薪火”读书会指导老师李冬冬主持,《青年法苑》编辑部编辑董晓杰做主题报告,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第二党支部成员共计30余人参加。https://jjfxy.nwupl.edu.cn/hsfz/qhgd/129602.htm
4.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合肥律师动态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出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 【释义】 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https://www.055110.com/a/cycx/18836.html
5.生命的意义在于享受15篇(全文)二、霍姆斯的逻辑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逻辑”思想的体现。显而易见, “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题的提出, 一系列的研究又怎么会脱离逻辑的方法而凭空产生。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他为了尖锐的抨击当时学术界盛行的一种观点———在法律发展中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j0qz10p.html
6.“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罗尔斯的名言。正确C. 电机转速。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罗尔斯的名言。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依据社会舆论、( )和内心信念,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意识、规https://www.shuashuati.com/ti/a6f21e4e43e243c0aed2addd239d5313.html?fm=bdbc2a874f8df62a58ad2e165e1136d486
7.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老实说我有的时候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有努力把你的剧本给演好。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8.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9.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
10.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773014725328957
11.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991610296205567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