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是研究那些应该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一般原则的科学。首先企图作出一种井井有条的自然法体系的似乎是格罗提渥,他的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法律的论著,尽管有它的缺点:但就现今来说,也许还是这一方面最完全的论著。对于各个国家和各个元首,它是一种决疑的书,帮助他们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当地和其他国家作战以及可把战争进行到什么程度。由于各个国家没有共同元首,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处在听其自然发展的状态,所以战争是国家受到损害时索取赔偿的唯一方法。格罗提渥断定,国家所受的损害,如果是像公正的行政司法长官要判定赔偿的那种性质的损害,那么,诉诸战争就是合法的。这自然使他去研究各个国家的政体和各种民法的原则、君主和人民的权利、犯罪的性质、契约、财产以及法律的其他对象,结果他的论著中涉及这方面的头两篇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学体系。
牧师们认为他们必须反对这个有害的道德学说。为了攻击它,他们力图证明:自然状态并不是战争状态;即使没有社会制度社会也能生存,不过社会成员不像在有制度下相处得那么和睦他们力图证明:在自然状态下,人赋有某些权利,例如对于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对于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以及履行契约的权利。为达到这个目的,普芬多夫写了一部巨大的著作。这个著作第一部分的唯一目的在于驳斥霍布斯的议论,虽然它对于论述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的法律或论述财产的继承是通过什么方法进行的,实际上并不起什么作用,因为这种状态并不存在。
这一方面的作家还有科西男爵,他是普鲁士人。他的著作用对开本刊印出来的共有五卷,其中许多部分特别是论述法律的部分,写得很精巧、很明确。在最后一卷,他叙述了一些德国体系。①【①上面提到的对开本五卷不完全包括亨利·科西的著作,也不完全包括他的儿子萨姆尔的著作。这五卷大抵是亨利·科西男爵用比较奥妙的见解来阐明格罗提的著作即《格罗提渥说明》(对开本四卷,在亨利男爵死去很多年以后,由他的儿子萨姆尔·科西男爵于1744、1746、1747、1752年在拉蒂拉维印行,附有萨姆尔·科西男爵的意见)以及曾任普鲁士国务大臣的萨姆尔·科西所写的《格罗提涯说明入门》(对开本一卷,1748年在哈利刊行)。1776年的爱丁堡律师协会丛书目录列有这五卷,但不列这两个作家其他对开本的书,而博纳的亚当·斯密藏书目录列有《格罗提渥说明》卷一至卷三与卷五,但不列卷四。《格罗提渥说明入门》中的第十篇和第十一篇论文说及一些德国体系”,而第十二篇很长的论文“说到法律”。】就这方面说,除上述外,没有其他值得注意的体系。
法律学是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原则的理论。法律学所研究的四大对象是:法律、警察、岁入与军备,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而这乃是政府的基础。
警察的目的在于确保商品的廉价、维护公安和保持清洁,如果后二者不是微细得不应包括在这种演讲内。在警察这一项目下我们将讨论国家的富裕。
除非政府能够防御外来的侵犯和攻击,否则连最好的警察也不能维护公安。法律学所以含有第四项的目的就在于此。在这项目下,我们将说明各种武器及其优缺点、常备兵组织、民兵等。
最后,我们将讨论国际法。国际法这一项目包括一个独立国家对另一个独立国家的要求、外侨的特权以及作战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