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位从事法律伦理研究的朋友交谈时,听到这样一段格言——“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据说,这是长眠在美国纽约东北部的萨拉纳克湖畔的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被用来概括医生的独特职业价值。听罢,不由感到心中一震,并发出慨叹:医生如此,律师不也一样吗?
Tocuresometimes,
torelieveoften,
tocomfortalways.
笔者不才,为揭示这句格言的神韵和哲理,尝试将其重新翻译,表述为:
偶尔可治愈,
经常有缓解,
总是能抚慰。
的确,医生是既充满遗憾又颇为崇高的专业服务人员。说其遗憾,主要是指面对诸多疑难杂症,面对众多病入膏肓或身患绝症的病人,医生的治疗并不总能产生积极效果,经常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造成非伤即死的无奈结果。这里既可能有医生医疗水平不高、专业能力不足的原因,也不排除有患者病情严重、讳疾忌医以致耽搁治疗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很多情况下,面对诸多重症病患,纵是扁鹊再世,孙思邈复活,也回天乏术。因此,“偶尔可治愈”,是对医生治疗效果的真切比喻。
既然如此,在大多数无法治愈的病例中,医生的专业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呢?有过医疗经历的人都知道,无论患有何种疾病,无论病情有多么严重,也无论患者有多么痛苦,只要医生尽职尽责,准确诊断病情,对症下药,或者施以手术,还是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缓解病情的。至少,医生的治疗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的症状,消除迫在眉睫的危险,甚至延长患者的寿命。这说明,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说,医生的治疗尽管不一定能够“根除病症”,却是可以发挥“缓解病情”作用的。
反复思考上述格言,不由得让人想到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作为一种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律师与医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救助的对象都是陷入困境的人,一种陷入诉讼或身陷囹圄,另一种则患有疾病,有健康甚至生命之虞;两者都属于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业人士,一种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另一种则以医术为工具,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两者都被委托者寄予帮助其摆脱危难境地的厚望,一种是期望获得胜诉或者免受牢狱之灾,另一种则期待着解除病痛,获得康复……
与医生一样,律师通常也面临着职业定位上的困境,需要回答诸如“我是谁”“我能做什么”“如何满足委托人需求”以及“我的独特价值在哪里”等问题。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在协调与委托人的关系时,经常会面临“辩护的价值究竟在于结果还是过程”的自我究问。假如将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为“结果”,也就是为委托人追求“最理想的诉讼结果”,那么,很多案件的辩护显然就是不成功的,也是“无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是难以得到发挥的。而假如将刑事辩护的价值确定为“过程”,也就是为陷入危难的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那么,律师的存在价值也是容易令人生疑的,因为无法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结果的律师,充其量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陪伴”而已,这与那些宗教服务工作者究竟有多大区别呢?
当然,上述说法只是对律师职业定位的解读,并不意味着律师只能秉持“宿命论”,对刑事辩护工作消极应对,被动接受,无所作为。相反,律师在了解职业现状的前提下,应当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律师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德肖维茨曾作出过一段非常直观的陈述: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了辩护人,就应全力以赴,利用一切合法资源,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用一种理论化的方式表达,就是律师应尽职尽责,承担忠诚义务,为委托人提供称职敬业的法律服务,使其获得“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