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霍姆斯大法官在其1881年的《普通法》一书中的名句,安德鲁·考夫曼认为,“这开头一炮,成了下一代法律思想家的冲锋号。”然而,不仅仅是对于法律思想家而言,这句名言同样也为我们这些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书记员敲响了警钟。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法学,理论研究是重要的,而目的还是在于实践中的运用。本科四年的法学学习,我感受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缺乏充分的实践锻炼,对于某个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更多的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流于推理演说,缺乏实证分析的支持。结果便是,对于实践经验的缺乏往往使我们在对某个问题作深刻的理论分析之时,却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形大相径庭,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尤其是进入法院工作后感受更深,此时如果仅仅以法学理论来套用案件,也许在法律意义上、逻辑思维上并没有错,但无法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初入法律的殿堂,法律之于我们是无比神圣的,承载着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使命高高在上,而在霍姆斯大法官眼中,法律并非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毋宁乃一项众所周知的著名职业。法律的智慧是一种实用理性,料理、规范人事而服务、造福人世。就具体的从业者的日常操作来看,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人,其收获的都是一种“经验”,一种在职业生涯中慢慢领悟、习得的将人间事情办成办妥的处理生活难题的实际经验。作为法院的新鲜人,我们有机会亲身参与法律的现实运作过程,应更用心地观察学习,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克服“书卷气”,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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