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01iver“WendellHo1mes,1841-1935),出生于波士顿,其父亲是一位著名的医学专家。在其一生中,历经求学、参加战争、担任法官等多个阶段,可以说,丰富的人生阅历造就了霍姆斯的伟大才华,他也被尊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执法者之一。
霍姆斯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倡导者,更是实用主义法哲学的奠基人。可以说,他的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一个概念的全部内容和意义在于它所能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因为法官的任务终究是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纠纷,而不是判断合同法理论家的主张孰是孰非,也不是为合同拟订者提供指南。正如勒内·德莫格所说,“司法工作的目标并非合乎逻辑的综合,而是妥协”。法官必须以某种妥当的方式调和相互冲突的矛盾。在当今的美国法学理论中,实用主义法律思想至今仍占有重要地位。总体来说,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经验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普遍命题不裁决具体案件”是霍姆斯的著名警句。在这两句名言中,霍姆斯想传达的思想是:法律是历史和经验的总结与体现,法律的真正源泉是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因而,法官裁断案件不能依靠法哲学的信条,而应从社会现实中汲取正义与良知。当然,霍姆斯并非全盘否认逻辑,而是认为在逻辑与经验之间,法官更需要用经验去甄别,正如他在《法律的道路》中所说的,“在逻辑形式的背后,存在着相互竞争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意义的判断,这是实际存在的”。这也就是法律经验论的主要精神。
(二)法官预测论———法官的司法技术
霍姆斯认为,任何法律不过是立法者对法律的见解,与此相适应,法官预测便成为了一种必然。恰如他在《法律的道路》中指出:“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并且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冒险面对远比他们自身更为强大的东西,因此,揭示出何时将会担心出现这一危险,便成为了一项职业。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预测,就是对于公共力量通过法院这一工具而产生的影响范围的预测”。从中,我们可以窥探出法官预测论的主要内容: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须考量以下因素———哪些要素值得考虑、是否存在先例、是否要遵从先例、该如何裁决等。
(三)坏人理论———法律概念的理解
霍姆斯认为,要想了解法律的概念,必须从“坏人”的眼光而不是“好人”的视角来预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较为模糊的良知约束状态中去寻求其行为的理由,不论这种理由是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虽说法律是一种推理体系,但是如果从坏人的眼光分析,他根本不关心什么公理或者推论,而只想知道法官事实上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因此,霍姆斯认为,对于法院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这就是法律的含义。连法律的概念都来自于社会现实,足见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的真谛所在。
(四)道德判断———裁判的判定方法
霍姆斯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谈起,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很密切,“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演进的历史”。因此,法律当中经常会充溢着取自道德的术语。这里,霍姆斯显然间接肯定了道德观念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实际上,他对法律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他已发觉司法判决的判定经常包含着价值判断,道德有时是法律的直接支撑。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两者之间的不同。霍姆斯指出,之所以要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目的是要学习和理解法律的目的,掌握法律的特有标志,以更好地裁判案件。这里,霍姆斯也隐隐表达了一丝担忧:“如果我们假设一个人在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与其在宪法和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具有同等的分量,那么,除了思想的混乱之外,我们将一无所获”,即道德的过多干预将影响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他主张法律与道德相互之间应当尽可能少交往,以维护法律应有的效力。(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