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旺律师:中国公民为什么“信访”而不“信法”?

一方面是浩浩荡荡有增无减的信访大军,另一方面是相对门庭冷落的人民法院,“信访”而不“信法”是国人一景。作为一名基层律师,进出于法院如入家门,和上访者也接触频频,对“信访”和“信访”都有深刻体会,在笔者看来,“上访”和“维稳”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社会现实。所以,笔者,愿和大家共同探讨“信访”而不“信法”的深层次原因。

一、何为“信访”与“信法”?

在我看来,“信访”、“信法”两词是被通俗化了。

1、“信访”,简单地讲就是通过“告状”的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主要渠道有:向单位领导反映、向政府反映(信访局)、向人大反映、向监察部门反映、向政法机关反映。

2、“信法”是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法律手段解决。

主要渠道有: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诉讼、刑事自诉、仲裁。

二、信访而不信法的成因

(一)、受传统文化和传统体制影响

1、受传统文化影响

首先,中国有上下五千的传统文化,形成是儒、释、道为一体的文化体系,然而儒、释、道三家无任何一派是主张“诉讼”和“打官司”,所以,中国人不喜欢诉讼,这一文化至今对中国公民仍有影响。

其次,中国人渴求和推崇的某个清官出现,而不是某个机构和组织。

古代中国人最推崇的是包公、海瑞等“青天大老爷”,而不是某个机构和组织。

再次,媒体的误导。

近几年的媒体也大肆渲染了想当于过去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的个人英雄。说某个个人解决了几年无法解决的上访难题,找某个人必然是通过上访的途径而不通过法院。

2、受传统体制影响

首先,中国古代许多朝代没有专门的“法院”,而是行政和司法不分,行政机关也是审判机关,到“衙门”也是通过“告状”和“上访”。至到清朝末期,才有严格意义上的法院,据今才一百多年的历史

其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机关不复存在,基本上行政权代替司法权。

再次,司法机关行政化。我们的司法机关受行政干涉非常严重,行政机关控制和领导着司法机关。

所以,中国公民对习惯于“告状”、“上访”而陌生于“诉讼”和“法院”。

(二)、“信访”成本偏低,“信法”成本偏高

1、信访无需文化和专业知识,诉讼则需要

对于上访告状之事恐怕无需文化,老人、小孩、妇女都能为之;诉讼却需要一定的文化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但许多法院则把递交诉状作为必须。

2、信访投入较低,诉讼则投入较高

信访前期投入的一张为车票而已,有时甚至连火车票都不需要花。传说某年某月某人到了北京没有了回家路费,便去上访,省信访办来人接回省城,后市里领导又接回市里,乡接回乡里,该同志是专车接送。而诉讼则需要交纳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信访程序比较简便,信法的程序却比较复杂

信访需要的最多是一张书面材料而已,人人都能为之,而诉讼则比较复杂,需要立案、受理、开庭、判决等程序,许多专业的术语、专业的知识、专业的程序是普通人不清楚的。一位八旬老太一审判决后,法官问她“上诉”吗?她说:“我老了,上不了‘树’了”,可见打官司的活儿不是一般人能玩儿得了的?而且严格的法律和程序也让一般人是摸不着头脑。

(三)、“信法”的路不通,只能走向信访

“立案难,难立案,案难立”是许多律师最大的感叹,也是目前民事诉讼存在最大的问题。

一是,法院怕麻烦,不想“惹事”,逼民上访

世界各国都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的救济途径,许多国家为了证明司法最终解决,就连被告是上帝的案子也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这样的条件,所有的争议都可以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立法初衷也是如此,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却制造种种理由向公民关起了大门。

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例不胜枚举。

笔者记得有一次因拍卖土地和房屋引起的纠纷,起诉了三个被告:一个县里的村委会,一个是县里的农业银行,一个是省里的拍卖公司。下午二点半去了立案大厅,立案庭长请示经济庭长,经济庭长请示主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请示院长,下午六点钟立案庭庭长告诉我:村委会不能诉,容易引起村民告状,农业银行为县里提供经济帮助,也不能诉,去掉两个被告,可以单独起诉拍卖公司,并且告诉我,前几天,县长因为立案的事把法院院长批了,笔者无语。

笔者经常听到一些法官抱怨道:麻烦的事都找到了法院。

那么,不让麻烦的案件进法院,最好的方法就是不立案。

二是,立案程序门槛多,极不规范,而且“一裁终局”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该条对立案审查规定的很清楚,首先是“必须受理”,其次是“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再次是可以上诉。但现实是:大部分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都是口头告知,没有任何书面裁定,成了一裁终局,连救济途径都断了,笔者的一位同行律师感叹到:我做了三十年的律师,从来没有见过法院不立案出裁定书的。

信法的路不通,自然而然只能走向信访之路。

(四)、司法腐败的存在,“信法”之后再“信访”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司法体制的全面恢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江泽民为首第三代中央领导,更是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中国的法治走向了前所未有的时代,后我国进入“和谐”时代,上访大军在维稳的“控制”和“反控制”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法治却处于停滞状态。

对于许多公民来说,他们抱着对法院的美好憧景,把法院想象成一个说理的地方,充满“公平、正义”的地方,但现实是:首先,一些法官的素质令人堪忧,与司法的进程不相适应;其次,所有的人都不否认中国目前还存在着司法腐败,当然不可避免的还存在冤假错案。

一些人但许多公民抱着“希望”而来,结果是“失望”甚至是“绝望”而去。本来是当事之间的矛盾,上升为与公、检、法的矛盾,开始告司法机关,为此,许多地方成立了“涉法、涉诉中心”,专门处理涉及诉讼的类似案件,上访人中,涉法、涉诉又占了相当一部分。

三、信访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职业和致富之路,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笔者没有统计过多少信访是“有理访”,有多少信访是“无理访”?

上访的原因各不相同,是但他们的做法是却是相同的,我的一条微博总结了上访者的行为:“身穿乞丐衣服但不是乞丐,手拿法律书籍但不讲法律,口说真理但不是为了真理,说是不为了钱但就是为了钱。”

在我个人看来,真正委屈的并不多,大部是“无理缠访”,但当人们看到:无论有理还是无理,上访者实实在在能给人们带来利益的时候,有谁又去不上访呢?

十年“和谐”,强大的“维稳”,最大的获利人群就是上访人。有的上访者短短几年就得到十几万,有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实现了从平房到楼房的跨越。

在我与她接触的五、六年中,她通过“诉讼”、“上访”等手段,获利超过百万,一个农村妇女,除了上访,从哪儿取得如此的巨额利润呢?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传十,十传百,必然带动更多的上访者,因此,上访队伍象滚雪球一样壮大起来。

上访,之所以愈演愈烈,队伍愈来愈大,与一些官员怕丢乌纱帽毫无原则的“息事宁人”有关,哪个时代,上访和官员的政绩相联系,一些官员当然不管上访者有理还是无理,拿国家的钱摆平,美其名曰:“花钱买平安”,极大地助长了哪些无做人底线无理缠访者的嚣张气焰,极大地损害的中国的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

四、解决“信访”而不“信访”的途径

(一)、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人心可以教化,加强教育引导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政府、媒体要进行积极教育,将信访引导到信法上。

(二)、法院敞开救济大门

司法最终解决,是世界各国通用救济途径,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敞开立案大门,把信访者接纳到信法大门之中。

(三)、形成便捷的纠纷处理机制

各地的信访机关是专门的,但不是问题的解决机关,应当建立快速、便捷的纠纷处理机制,解决小事变大事,小矛盾变成大矛盾的问题;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也应当建立快速通道,以我国的现行体制,各地的政法机关,应当担当此任。

(四)、对“有理访”支持、救助,对“无理访”坚决打击,两手都要硬

分清是非,正确引导,是最为重要的。让真正受了委屈的,要还之以清白,经济救助;无理缠访者破坏了法制、破坏了道德,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挑战着国家公平正义的底线,对无理缠访者必须严历打击,解决过去“不访无利益,小访小利益,大方大利益”的不正常问题,一个“痞子”主宰的社会不没有任何希望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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