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规定,食品在包装上拒绝“功效宣传”,具体不得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若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食品包装标识拒绝“功效宣传”
新规还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必须标注。
厂家信息、配料、保质期等内容详细标明
新规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质量等级及QS标志。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伪造或虚假标注,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具体含量要明示
2008年9月1日起,如果食品介绍再含有“营养”、“强化”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不能只粗略地标示“强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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