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读者可以看得出,事实上,在英汉法律翻译中,经我们分析到最后,只有六个词即: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与法律条文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有关。这就十分有利于我们进行汉英法律翻译中“条”、“款”、“项”、“目”的讨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举例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article23*
thesubparagraph(1)ofarticle23**
thesecondparagraphofarticle23***
如上所述,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笔者依据上文的论证认为,“编”的翻译一般应译为“part”;“章”译为“chapter”;“节”译为“section”;“条”译为“article”;“款”译为“paragraph”;“项”译为“subparagraph”;“目”译为“item”。
例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2编(总则、分则各一编),15章(总则5章,分则10章),共包括37节(总则除第1、5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节;分则第3章、第6章下设若干节),452条,还有一个附则(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高铭暄,1998:1079-1081)。引用条文时,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共包含8项,则引用文应写成第240条第1款第X项;刑法第293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写为第293条第X项(高铭暄,1998:40)。
例如,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译为“Section4.Fixed-TermImprisonmentandLifeImprisonment,ChapterIIIPunishments”。
此外,上述“总则”可译为“GeneralProvisions”;“分则”则译为“SpecialProvisions”:“附则”译为“SupplementaryProvisions”。“附件一、附件二”则译为“AppendixI,AppendixII”。
三、结束语
法律翻译中的陷阱很多,法律翻译中法律条文的翻译也只是法律翻译的一部分而已。法律翻译中的混乱,不同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种繁荣,它值得人们努力弥合。当然,有些约定俗成的,也许不好更改了,例如在大陆,我们法规条文的结构依次是“条”、“款”、“项”、“目”,但在台湾,这一次序是“条”、“项”、“款”、“目”。这点翻译工作者必须注意到,如果将台湾“某法第某项”译成英文,这里的“项”恐怕就不能是“subparagraph”而是“paragraph”了。
翻译中出现混乱了,也不失为一件好事,这样人们思考的东西就多了。解决这一问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翻译离不开法学、语言学与翻译理论的支持,它的繁荣需要这三方面的诸位一同为之做出贡献。本文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请译界同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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