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精选15篇)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起诉人:

20XX年X月X日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楼某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XX市XX区XX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XX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原告:X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现住所:XX市XX新村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XXX8年3月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CXXXX),前往位于XX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XXXX),司机王XX。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峰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XXXX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CXXXX自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

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

1、医疗费: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误工费:17503元÷365X(100+30)天=6233.50元

3、护理费:6206.00元÷365天X(100+30)=2210.00元

4、交通费:270元+XXX元=470元

四项合计:25040.3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一份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元;

20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陈XX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XX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XX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XX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XX,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XX与姚XX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X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XX的货车碾压,造成王XX与姚XX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XX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XX负主要责任,首X负次要责任,姚XX无责任,并载明于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20XX年XX月XX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20XX年XX月XX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X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X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XX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XX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XX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X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原告刘XX,男,汉族,XXXX年4月2日生,XX省XX县XX镇XX村一组X号。

法定代表人:XX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963.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XXXX年5月7日劳动时摔伤手脚,因当时手腕伤重,故对左膝伤情未予重视,后一直带伤工作,遂于XXXX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在劳动时再次摔伤,因疼痛难忍,于9月16日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同年10月3日出院,住院17天。后经司法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鉴定误工损失12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45天。

因协商无果,特诉至贵院,请判如诉请。

被告:XXXX保险公司,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治疗费共计XX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骑自行车沿XX路由西向东骑到XX路口左拐时,被告驾驶豫AXXXX号小汽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巡警去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XX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X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XX区XXX路31号二区1号楼1单元503室。

被上诉人:高某某,女,XX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XX区XXX路211号4号楼1单元502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乌鲁木齐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4)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X4)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乌鲁木齐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但若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X4)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附:1、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XX份;

3、其他材料XX份。

原告:林XX,男,彝族,XXX7年07月26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住南涧县南涧镇XX路XXX号,系昆明市XX职业高级中学在校学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6XXX8XXXXXX。

被告:李XX,女,汉族,XXX6年07月1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长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6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汉族,XXX4年06月2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6XXXXX,系李XX之父。

被告:高XX,男,汉族,XXX7年08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54号,身份证号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云南省XX监狱收监执行。

被告:张XX,男,汉族,XXX7年04月2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XX号附2号,身份证号530125XXX7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刘XX,男,汉族,XXX7年07月1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121号,身份证号530125XXX7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82.46元,护理费6031.65,营养费7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交通费5000.00元,鉴定费24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416.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元,合计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XX年XX月XX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约被告高XX、张XX、刘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学门口进行聚众斗殴,原告受他人邀约,打算到门口观望,刚刚到达现场,就被高XX用刀捅伤右侧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肾切除。20XX年XX月XX日,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大少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张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0.00元,休息期评定为15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产生了鉴定费2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严重受伤,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四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4630.11元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人: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XX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万

元,后续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营养费5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万元、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后续整容费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XX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XX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XX年8月12日,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XX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XX年2月7日、20XX年8月13日、20XX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XX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XX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XX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XX年XX月XX日,债务人XXX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路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XX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X号XX号楼XXX户。

法定代表人:XX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路XXX。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76628元;

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75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受被告刘XX雇佣,为青岛技术开发区XXX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每天劳务费85元。XXX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为被告青岛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被告青岛XX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刘XX等人。20XX年XX月XX日下午,原告在操作磨光机时发生意外,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伤害承担176628元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受伤前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共计170天,但被告刘XX仅支付3700元,至今拖欠劳务费10750元,三被告应支付。

鉴于前述实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此状,请予以支持!

原告:邱XX,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XX,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XXX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189.13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上诉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乡XX庄XX队。

被上诉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队。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1、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被上诉人在XX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2、本案在划分责任比例上,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完全的自我保护防范的意识,根据一审时证人XX、XX的证明,X年X月X日下午,当时上诉人在地面上铺了不少纸箱子采取了防滑措施,当时被上诉人是穿着拖鞋在出门时倒在地上的。根据常识,大雨天被上诉人穿着拖鞋走路,能不滑倒吗上诉人已经采取了防滑措施,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且在被上诉人受伤后积极将其送往医院,尽到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所以,对于被上诉人的摔伤,被上诉人自己应承担80%的责任。在一审判决时,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被上诉人在XX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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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文书编号是的含义是什么律师普法法律文书编号是的含义是什么 普法内容 法律文书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刑诉字就是刑事起诉书,是那一年的,第x号就是多少号,就是某地方检察院某年某号刑事起诉书。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https://www.110ask.com/tuwen/17192951098675152406.html
6.20076文摘参考这些认识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从整体来看,乃是对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 实际上,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内涵相当丰富,如果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用词的问题,就大大限制了用语准确的拓展范围。选词用词贴切只是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一个方面,法律文书的语言准确还有更为丰富宽广的内涵,凡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https://www.xjpcedu.cn/info/1160/4102.htm
7.好书推荐《新编常用法律文书写作》(第3版)“众所周知,公安机关要制作刑事法律文书,检察院要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法院要制作裁判文书,律师事务所要制作律师事务文书,公证机关要制作公证文书,仲裁机关要制作仲裁文书等。因此,制作法律文书是所有法律职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基本业务能力之一,也是作为法律职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4MjkwMTY5Nw==&mid=2247569407&idx=3&sn=b364b44d607f5d84e3671c78d9989452&chksm=fc717998b4d15c78df60ae97e92e1ae3cdd895f6c2da7b7ffe3a92c8211a12f6a2acd1cbd3ab&scene=27
8.出具是什么意思?含义用法例句详解出具是什么意思? “出具”是一个汉语词汇,读作“chūjù”,意思是“从里面拿出来给人”。在法律文书中,指的是“制作、提供、提供、签署”。 出具的含义 “出具”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点: 制作、提供:指将某种东西制作出来或准备好,并提供给他人。例如,“出具证明”、“出具证书”、“出具票据”。 https://www.pupu123.com/ketang/cynzck.html
9.法律文书中如何规范表述法条的条款项目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 https://www.360doc.cn/mip/1053432166.html
10.邦信阳律师事务所3、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含义 在执行抵销权行使过程中,由于执行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导致《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载明的“生效法律文书”在实务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形态。以下试通过列举案例的方式对其中几种典型的形态予以分析。 (1)涉他法律文书能否作为抵销依据 https://www.boss-young.com/newsDetail?id=42410a34-d14c-45ad-9665-08dc0b651319
11.法律文书写作讲义20240227100847.pdf法律文书写作讲义.pdf,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案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内涵辨析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各写作主体依法处理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时所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 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法律文书的写作主体主要有公安机关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227/8036033111006040.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