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论纲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摘要: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党内法规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概念,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理、法理与实践逻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在建党一百年的重大历史节点,应该旗帜鲜明地将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新范畴,理直气壮地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之“法”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研究对象。这是法学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后备力量的必然要求。中国法学界应深刻把握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变革性意义,积极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积极推动党内法规学理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大发展。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伟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内法规;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中国法学新范畴;新时代

一、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的时代意义

(一)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之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方方面面。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而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国化的生动体现,而且是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如果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之一[5],那么,党内法规体系纳入这一法治体系则是这种原创性的经典体现。

(二)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理、法理与实践逻辑

(三)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自我革命的有力体现

二、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应然之理

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任何一门学科,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29]。党内法规以其鲜明的党性而具有政治属性,也以其形式规范性和实质规范性而具有鲜明的法属性,是政治学、党建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对象和重要范畴。党内法规并非法学独有的范畴,而是在交叉学科或独立学科意义上都使用的范畴。但党内法规尚未真正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这也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存在不足的具体表现。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针对法学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等[30]。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正是补齐中国法学短板的关键一着,也是使法学学科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一)在法学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31]。而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定位、功能、要求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其醒目的内容。很显然,“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一个重要范畴,应深刻领会,深入研究。学术研究肩负探究规律之理、输送理论养分的重任,理论贫血容易造成实践体虚。很长一段时期,较之党内法规实践发展与党的制度建设理论创新,党内法规学理探讨明显滞后[32]。为此,中国法学界不能再做旁观者、局外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33]。如果将党内法规排除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之外,而追求所谓“纯粹”的法学,从形式上讲就会出现一国的法学理论与法治理论相脱节的现象,而从实质上讲则意味着法学理论忽视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真实状况,忽视了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这不仅使得法学研究偏离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研究方向,也不可能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成果。

在当代中国,党如何执政治国、如何管党治党,是最重大、最严肃的学术研究课题之一。作为研究治国理政之大学问的法学,在这一重大课题上既不能缺席,更不能失语[34]。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应有之义,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如果中国法学忽视党内法规制度现象,那么,其必然是不完整、不准确的法学理论。而以这样的法学理论为依据,不仅无法很好地解释当代中国的法现象,而且会误读中国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

(二)落实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35]。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时代使命要求的重要体现。

党内法规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有助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学科体系。作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重要制度依托的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内法规是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体现,是极具“中国味”的制度形态。只有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法学理论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历史逻辑、制度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不仅如此,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范畴,还有助于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学学科体系。“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36]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回答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实现法治这个重大课题,是基于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范畴,不仅会在国内层面产生重大的影响力,而且必将形成重要的国际影响力。

党内法规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有助于推动党内法规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完善。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37]。为了推动党内法规学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国法学会会同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依托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编写了国内第一本党内法规权威统编教材《党内法规学》。该书的出版有助于推动形成党内法规的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有助于引领深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坚实学理支撑[38]。该书的面世,宣告了党内法规学科的正式形成,也奠定了党内法规学教材体系的基础。同时,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法学、政治学、党建学等学科既密切关联又相区别[39],不可混同。在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代,将党内法规研究作为法学的重要范畴,既可以体现法学与党内法规学的密切联系,又可以在政治学、党建学等研究的基础上,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新范畴予以深化研究,从而有利于集各学科所长推动党内法规学行稳致远。

(三)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后备力量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42]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阵地,也是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力量[43]。高校尤其是政法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上的“造血能力”和“输送能力”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治人才队伍持续发展壮大的能力[44]。法治人才培养要逐步建立起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注: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要求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目标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具有完整知识结构、适度学分要求、丰富选择空间的法学课程体系。该课程体系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相衔接,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45]。

为了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党内法规领域的法治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印发《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要求部分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目前,全国一些高校、党校和科研机构相继成立一批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有些研究机构依托所在高校进行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探索,如武汉大学2017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2018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党内法规建设方向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硕士研究生。不少学者亦就“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展开学理探讨。但是,当前学界仍未能就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形成共识,不少现实问题依然有待研究与探索。在党内法规理论与实务工作人才缺口依然较大的背景下,目前尚未完全形成一套能够充分满足现实需求的党内法规学科人才培养体系[46]。

三、中国法学回应党内法规新范畴的时代使命

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已经构建起独立的学科体系和比较完善的范畴体系。但是,基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有法学理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底色”是不足的,呈现中国特色的“亮色”更是不够鲜明。改变这一状况的根本举措之一,就是尽快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新范畴,而不能再回避、再犹豫、再质疑下去。要积极主动地对全面依法治国丰富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形成的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内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话语,作出与时代相契、与规律相符、与法理相合的科学阐释,以丰富、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要把发展包括党内法规学在内的新兴学科作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在提炼、转化、深化范畴和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命题,为新兴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大厦构建“四梁八柱”[47]。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正是中国法学的时代使命与责任担当。

(一)深刻把握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变革性意义

“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48]恩格斯对“术语的革命”科学史意义的判断,也为现代科学史研究的学者所认可,托马斯·库恩曾认为“科学革命”指的就是“某些科学术语发生意义变革的事件”。“接受新范式,常常需要重新定义相应的科学”,而在重新定义相应科学的过程中,“界定正当问题、概念和解释的标准一旦发生变化,整个学科都会随之变化”[49]。长期以来,“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50]从此出发,法学研究者将党内法规纳入研究视野时,主要试图通过将“法”作广义的解释,或干脆将党内法规归入法律体系,从而解决现实法学理论解释力的局限问题。事实上,现实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家法理现代化的及时跟进研究和深入探索,不能有效地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大任务就是要从根本上克服不足,补齐短板[51]。

(二)积极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59]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厘清党内法规体系研究的问题、方法和框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而言,既是迫在眉睫的挑战检验,也是难能可贵的创新机遇[60]。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注入最富有中国特色的元素,使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呈现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党的主张”,是体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概念,这是消除党内法规研究中出现误读现象的关键概念。另一类是以党内法规概念为核心,存在并列、包含或交叉逻辑关系的概念[61]。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就是在把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阐释清楚、把握到位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范畴体系,从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根基。

(三)积极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学理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大发展

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工作,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作保障。对此,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围绕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这不仅对党内法规领域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要求,而且也为中国法学培养党内法规方向人才指明了落脚点与着力点,既吹响了“集结号”,也吹响了“冲锋号”。中国法学界应以时不我待、功成必定有我的姿态,积极培养党内法规人才,切实解决法学究竟“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么教的问题”[67],真正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余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68]。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69]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70]。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依法执政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阐释清楚,是法学作为治国理政学问的基本任务,是法学界尊崇宪法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法学体现中国特色的根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是我们自己的,不是从哪里克隆来的,也不是亦步亦趋效仿别人的。”[71]旗帜鲜明地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的新范畴,理直气壮地将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为依法执政之“法”,既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法学转型升级的新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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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治”的含义“法治”的含义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https://weibo.com/p/100160374774651016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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