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西方错误“法治”观,是中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关键!
田辰山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中国文化研究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他提出的是于当今对具有五千年悠久文明史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长治久安的有效治国理政重要原则,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中西哲学与政治哲学比较研究领域学者,拟从比较中西哲学文化与政治哲学阐释学视角,从中国将走向何方、如何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及中华民族的生存与精神家园如何长治久安意义方面,理解习总书记思想的深邃性,与志同道合的社会主义者、仁人志士交流,恳请高明不吝指谬、启蒙。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里与“仁治”(或“德治”)相对次要的“法治”观,是源自可称为“一多不分”的自然宇宙论,也即“一个世界”、“天人合一”,是以中和关系为本的宇宙认识、认识方法、思维方式、崇尚观和语言话语。“一多不分”的“一”是万物相系不分、浑然而一,“多”是相互联系的多样状,“不分”是“多中有一”及“一中有多”。所以传统政治学的(治国理政)思想精髓是“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这样一种哲学的以德治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是说,政治不是哲学逻辑上必然的二元对立,而是和合相继,是无限的共存共生常态,而法治起到非常态的(即非反求诸已修养的)去不直而治水平功能,相对于“以德为先”而为其次。“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恐怕是人们最熟悉且清晰地讲明“依法”与“以德”治国恰当关系的一句话。
如果说中国的“一多不分”是指一切事物无不存在于互为联系之中,无一物是独立、单子个体,万物因相系不分而呈现出浑然而一的状态,西方文化则不是“一多不分”,而恰是讲“二分”——一切独立、单子个体之间因为个体性而独立存在,互无联系,一旦相遇,则构成非此即彼的对立。“一多二元”的“一”指“上帝”式唯一神或唯一真理,“多”是“一”派生出的“一切单子个体”,“二元”是一切个体之间“碰撞、冲突、对立”。这个哲学传统建立的政治,含义正是人们熟知的“个人权利斗争”构想以及在此之上假设绝对理念;政治是假想的上帝式绝对统治,法治是上帝对作为个体一切人的戒律约束。我们如果对中国与印欧西方文明传统特质的“一多不分”与“一多二元”不了解,只是简单站在自己文化特质一边去解读对方,就建立起文化理解的障碍。这种例子举目皆是。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讨论中,是必须具备的问题意识。
首先具备的意识应是,西方(特别是英美)宪法,是“民族国家”(个人自由主义)的契约宪法,是为成功的单子个体资本家们提供合法性的宪法。这种宪法和国体,与中国毫无历史、文化和思想逻辑联系,是决不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西方宪法牵强附会地进行混淆的。因而,每一个中国人的意识都必须是十分清醒的,都须晓得区分中西方两个传统截然不同的国家宪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西方政治学意义的个人(或者资产阶级)权力斗争宪法,不是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或者资产阶级)契约性质的宪法,不是以“神”为最终真理的契约宪法,不是以追求个人私有资本增值为方向和道路的宪法,不是个人私有财产受上帝保护、精神地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性质宪法。中国不是这样性质的西方所谓的“nation-state”(民族国家)。中国宪法宣称的是中华传统文化“民为邦本”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的人民民主国家。“民主”是人民至上,不是译为“民主”的“democracy”(迪莫克拉西)“单子个体人”意义的资本家国家。
在汉语文化语义环境里:
1)并没有“law”和“rule”这种东西,法不是law,“治”或“制”也不是“rule”。在传统中国政治学语义上,“治者”与“治于者”之间不是二元对立的,二者不是单线单向“rule”(主宰)的关系。如果在现实中变成“rule”的关系了,其实是已经变了,已经不再是中国文化的治国理政的“治”或“制”的含义了,已属于背离中华文化意义了,或者说已经变为在中华文化语义环境中负面或不合理的东西了。《资治通鉴》与《群书治要》之所以是中国文化的治国理政经典,就是它们大谈特谈要从各朝各代汲取将“治者”与“治于者”变成二元对立单向(主宰)关系而导致失败的教训;
2)汉语的“法”之于“德”,作为刑法(刑罚),是两权之间取其次而已。当强调加大执法力度,必须使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时,也有清醒的必然性意识:治理良好社会氛围,要使人们自觉生成道德高尚品质是根本,着力之处,重在让最多的人把不失信、不见利忘义、不违法内化于心,成为由己而出的要求,而不是由于怕惩戒,为褒奖。
3)所谓“依法”,是按法典条文行法,这个法典条文,不是虚构意义“神”的“法”,而是人制定法,家国之法,是人给人制定法,是社会给人定制法,是君子给小人制定法,根据是人与人之间的礼法,是由己而出的人之法,这必须与西方那种上帝在人类被制造之前给人定法的叙事相区别,否则就失掉了人起码的一点智慧。“依法”是“修齐治平”,把不齐的地方修齐,把不平的地方摆平;这是情理法治兼顾,不是西方法治的所谓孤立的“事实”。历史上的包拯、狄仁杰、现代社会的马锡五以及社会主义劳改制度才是中国“依法理政”永远光彩照人的典范。很简明,刑法,只有个别无德贼人才会面临“依法”制裁的命运;如果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惩戒是以所有人为对象的,实际是堕入了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的逻辑,是从“天地之心”的人在宇宙地位,贬到了“没有一个好人”的卑贱境地。而中华传统思想、共产党的逻辑、社会主义思想都是将人民提升到“至上”地位,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最高利益;怎样的“法治”含义词汇,是反映如何对待人和怎样人民观的大问题。
道理其实很简单,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自由主义的“宪政”(契约性质)含义的“法治”是本质截然不同的政府政治,这就决定了,当今我们说的“依法治国”,要是被称作“宪政”会是十分荒谬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占有核心地位,是因为“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宪法”为核心,而宪法的核心,是共产党领导的核心。把今天的提法称作“宪政”等于“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一下子被偷换成了西方个人自由主义契约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政内容。
“宪政”二字是作为西方政治术语“constitutionalpolitics”才出现在现代汉语中的,它在现代中国的运用,也是专指西方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如最早梁启超用“宪政”来支撑黄尊宪提出的“立宪政体”,对“宪政”理解就是西方“有宪法的政治”或是“按照宪法来安排的政治”。近年来中国学术界有人主张“宪政”,同样是指那个西方“constitutionalpolitics”(“宪法政治”)。问题不在于这个词汇是不是可以缩写成“宪治”或者“法治”,而是在于它是专指西方契约性质的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政治。它的含义是明确的、清楚的,成为谬误是,因为用它荒谬地附会今天中国情况的“依宪执政”或“依法治国”,用了这种人们不容易察觉的手段,偷换掉了我们要依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指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宪法的实际内容。
我国的“依宪执政”或“依法治国”,决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那套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还不仅是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不尽然是“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没有任何现实意义”,而是在于这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有意无意、在概念张冠李戴之中的偷梁换柱。这样做根本是在于,“宪政”作为西方个人自由主义资产阶级宪政“constitutionalism”近代被引进中国的汉语翻译,带来的是西方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西方特色自由主义历史文化的个人主义契约政府政治,它与中国近百年来社会政治文化历史产生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形式,是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日而语的。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不是相分割的两回事,党的主张来自社会现实和人民群众,又进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形成正式文件,是一种党对人民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必然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运作形式,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议会表决立法,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在中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核心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什么作为共产党人,如果有谁搞不清楚,全体共产党人就随了他,就不搞了吗就反而去搞越来越不是“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去了吗这在心底里是谁能说服自己的道理其实,一个简而明的确定“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方法,就是与“资本主义”作区分。不同资本主义作区分的“社会主义”,往往成为以“社会主义”名义,遮掩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之实,滑溜到资本主义邪路上去。我们讲“弘扬真善美”,不是西方抽象含义、天上飘着一个什么像上帝一样的“真善美”本体,而是切切实实的人与人是命运共同体这一信仰的以己度人、出于公心、替他人着想;讲“打击假恶丑”,也不是有一个什么标着标签、孤立无援的“邪恶”质体,而是整日泛滥充斥于周围与我们形成各种关系的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及为达到一己之目的而罔顾一切的不择手段。
其实当我们被倒逼、不得已推行“依法”治理的地方,是“以德”教化不成功的地方。于中国历史文化直至现代的成功,无不是以道德教化为常态,以依法制裁为有限偶尔手段的。道德教育是回应天地人间一切相系不分的无限要求常态的自然而为之,而借助法律必须实施的制裁,只不过是对破坏道德教化常态的临时有限不得已举措。道失而求法,“大道废,有仁义”。中国政治学的“依法”是“家国”社会对个别“不仁之人”的惩戒。在传统中国,“法治”不是以对付所有人为目的的。“法治”是一种仁义要求,仁义要求惩治不仁现象;法治虽只是施用在少数不仁之人身上,却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施用法律实行惩戒,是仁治的防守要求。在仁义或正气旺盛之社会,“法治”甚至只是个流于奢侈的话语;在“大道废”状况,“法治”则体现是对“仁义”生存的渴求。
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有效惩戒机制、整治突出的失德行为、诚信缺失问题,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让人们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是起码实行的。同时更根本有效的,是在治理这些面上变得突出病态现象的里层社会病灶温床方面下大力气,要把治理一个以德治国良好社会氛围视为根本重要的工作。按理说,它的地位是统领性的、与经济工作密切不分的,而不是相反;而社会的大量失德、失信乃至其他丑恶事件频发,根源该正是经济机制导致的社会意识形态是脱离“以德治国”(也即“天下为公”,以发挥人的积极向上精神、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为经济乃至办好一切作为人民命运共同体社会事业的驱动力)这一既古老也崭新的社会主义治国大纲的。这一治国大纲根本效力,就在于把创建“以德治国”、遵法守纪的健康社会运作机制核心点,置于对一切以“个人主义自私自利”信条驱动的社会机制、社会规则、潜规则进行治理。社会主义中国条件下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必须根本是对社会氛围加以治理,是创建健康社会机制与有利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人生价值取向。
中华民族的、汉字的“法治”,一定要与西方“神”功能的、“个人至上”意识的、只不过被附会地译为“法治”两个汉字的含义区分开来。在中国,要摒弃它的虚构外在强加于人、将人虚构为互不联系单子个体的含义,摒弃它的虚构性、外在性、暴力性和人的低贱性意识。中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只能是内化于人的精神世界的东西,而非将人异化为外求的动物而强加于人类的东西。要让全社会绝大多数人自己于精神中生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不是把“法”和“德”,从人的身上抽离,成为外在绝对性原则,变成人们被动性地对外在力量的盲目、可怕的信仰,不是那样一种敬畏。人不应敬畏外在的东西,而是要敬畏精神内在的东西,不是人要把自己变为被动、异化的物,而是人自己要努力做到始终是自己的主体。一个健康社会必须是使“法”与“德”都是作为人的由己而出,是使人们精神上自觉生成道德高尚品质是根本的意识,应在使最多的人把不失德、不失信、不见利忘义、不违法内化于心,成为由己而出的做人要求,而只是辅之以惩戒与褒奖机制,不使人们只是由于怕惩戒、为褒奖才去守法。
今天讲“依法治国”,有某种意义的“外在性”,它是内在性在今天这样特定情势之下变成的外在性;悖德违法人相对多了起来,“依法治国”变得超乎寻常的必要,要强调一种正当性在一些不正当心理面前的去直性与治平性。但这个外在性,不是西方“神法”那种使人被动的外在性,而是人法对人数较之常态下变得多起来而有外在性了,是个不正常状态了。人法本来应是内在的,是人的由己而出,自觉遵守的。但在德治不兴之下的要么“法治”不作为,要么乱作为,也即社会意识形态的松散混乱之下法纪不严,对它要治理则必要强调“依法”整治。这一强调,是由于已经不是由己而出,所以人制定的法,也变成一种外在强推之事。
“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不应该是割裂的两回事;提高全民道德自觉是本,道德为本了,法治意识就不在话下了。在逻辑上,“法律要发挥作用”及“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实际是宣扬“法治”的外在性和人的被动性。中华文明提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恰当关系,一个道德仁义之人,不是靠对法律信仰(敬畏),而是靠自觉的道德。自觉道德就是自己作为一个人,我必须有做人意识,不做不仁(不是人)的事情,这不是为了任何外在原因,也包括不是为了信仰法律,而只是为了我自己要做个人而已。道德不是摆在那里为遵守的,而是你作为人须内在而有的问题。道德素质不是遵守什么外在的道德观念,而是自己有没有自觉道德能力,是自己有没有做人的内在要求而已。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摆不正关系,“依法治国”对立于“以德治国”的社会,必是人钻法律空子、毫无耻感后果的状态,岂有不乱国之理当今中国出现失德、失信、见利忘义、悖德违法如此突出的社会状态,不就是因为“法治”叫得山响,甚至嘲笑雷锋,诋毁英雄,异乎寻常地淹没了中国实行社会主义以来一贯奉行的“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以大局为重”、“以国家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人人都要都要斗私批修”、“共产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等等“道德”精神的声音而导致的吗“老大娘摔倒”不可搀扶,不是活生生的在中国滥用滥植西方“法治”概念、搞乱社会的例子吗神性个人主义、孤立事实含义的法治“人权”概念在中国的使用,给中国带来的社会思想与秩序混乱状况最恶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对立了,就走邪路了。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各是在什么范畴,二者在总体上是什么关系,又是在什么特殊情况下要多强调一些“依法治国”,但不与“以德治国”相冲突在中华文化传统之中,历来是机动灵活地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而言而行的。二者历来不是僵化、一成不变的一神含义的普世原则。二者都是“修齐治平”,也即“修中治道”,让凡是不符合道理的思想行为朝着适中看齐,向着符合中道的方向治理。这可用现在的话说,是我们说的向着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看齐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
今天的人们须对这两个概念下大力气严肃地讨论一番,原因不是别的,是因为当今一些误读西方“法治”话语而且对社会施放很大影响力人们,带来的一种混乱社会意识形态的呈现。西方“一多二元”的“法治”思想与中国“一多不分”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传统思想,对立起来了,导致人们头脑的困惑与社会行为的混乱,需要好好清醒一下,所以要好好讨论一下。这种情形本身当然也是呈现,也是在总体上中国当今对中西文化在自己文化环境发生碰撞而导致的混乱状态所有的历史性困惑。
“依法治国”如果用西方含义,指向是很清楚的,是要在思想概念上以“个人主义”解构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思想意识;它以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意义的资本私有者契约法,反对共产党领导、民主党参政、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大法。这样自由主义法的在中国施用,在社会层面的许多各种“老大娘摔倒该不该扶”问题上学习西方法律根据简单事实的荒唐做法,引发了搅乱我们整个社会秩序的效果。我们在这么简单的问题上一旦还是糊涂的,已经是太说不过去的愚钝了,是活脱脱反映我们的双眼整个是被一个“钱”字挡住,什么也看不明白了。
只有中国才有由己而出的以德治国。谈“治国”,必须要谈是“治”一个什么性质的“国”;谈“依法”,也必须得谈是“依”什么性质的“法”。人类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法,中国与其他文明相区别,有从中华经验而来的法,所以必须得谈“依”的是什么“法”;必须交代清楚:不是西方那个法!哪怕是“以德”——西方自文艺复兴马基雅维利起就不讲“德”(virtue)——也不能离开是什么性质的“德”。按照中华民族今天讲的“德”,它不是西方文艺复兴抛掉的那个仰望上帝的“德”(virtue),也不是把“个人主义”奉为“至上”的西方近现代“新德”。“以德治国”只能是中国人文精神的特有“道德”之“德”,或曰“得道”之“得”(“德”)——“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之“德”。凡违反这个“德”的,已不是中华民族的“德”,更不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
中国的国家宪法已经毫不含糊地宣称,它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指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家。“依法治国”就必须是以这样一个宪法所规定“国”而治,去治违犯这一国家大法,将这个国家以莫须有罪名,使它走上邪路,走上与上述这个国家性质不相符合道路的行为。我们讲“建立法律信仰”,也是对这样一个中华民族的国家来说,对一小部分人而言,是要他们敬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不应该是让他们拿在手里,根据他们少数人意愿随心所欲、翻云覆雨的东西。在中国的敬畏宪法,其本质是敬畏人民,是人民至上,因为浓缩灌注于宪法的是人民的精神意志。人民的精神意志不是今天几个站在人民对立面精英们反对的“民粹主义”,天意即民意,它是天道自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是在西方被敬畏的莫须有虚构概念性“神”意志以及“神”强加于一切单子个体人的所谓“法律”(law)。
今天讲“依法治国”,首当其冲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治国。而不是给一些人拿西方自由主义“法治”与中国本义“依法治国”来鱼目混珠、牵强附会,把它拉倒西方“以法治国”,强行塞进西方“宪政”概念含义的自由民主人权普世价值那一套去。这样做满有点趁火打劫味道。其实,今天的“以法治国”问题突出,恰是源自在中国盲目大肆宣传西方“法治”造成的混乱的影响。现在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国,如果被搞成按西方宪政契约法治含义,中国等于是被偷天换日,是明显地把中国拉向西方私人资本财产统治的制度。人们不可以不明白,西方“宪政契约”的法治,是一多二元哲学个人主义私人资本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而中国是一多不分天下观的中华文化的普天下仁德之治辅以非常态的对个案少数不仁之人以“刑法”而治形式。西方与中国在法治上是风马牛的两件事情。今天由于中国的按西方法行事,给中国自己带来的乱像,已是够人们收拾的了。我们必须不可再糊涂、惊醒起来,如再按照西方“法治”概念搞下去,必撞南墙,是行不通的,是要毁掉这个很不容易得到今天这样发展的这个国家的。
人类的历史经验早给人以启示,人民掌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不容易,总是有人冒出来想改宪法,改成另外性质的国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实在是讲得再剔透不过。这样看,中国的争论其实不是前三十年后三十年的问题,不是有位“辩证哲学家”蹩脚地以“黑格尔”名义说的什么“否定之否定”,而根本就是魔之顽强,顽强地用魔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还是老问题,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是在二者之间走那条路之争的问题。如果说过去不很容易说清楚,因为很多人的思智都没有那么深邃,今天则已经变得越来越清楚,越来越在眼前,越来越应该说一说,越来越应该沉下心来考虑该怎么办,我们做的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的事情。因为不许问姓社姓资的头脑不清行为,已经被实践检验导致了越来越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越来越背离中国思想文化,越来越不是社会主义,人民越来越不高兴,越来越不赞成。
迄今我们做到了从所未有地与西方文明的空前接触,我们应当已经来到对西方的一个远比五四时代更深刻的多认识的新阶段,那就是认识到,为什么西方会出现一个人类历史的特殊资本主义现象的原因,就是源自它特有的一多二元特质文化传统而导致。同时,中国也该走上对中国文明认识的一个新阶段,为什么资本主义没有出现在延续了五千多年的中华传统之中恰是因为西方传统的近现代时期凸显的极端“一多二元”特质,与中华传统一多不分的特质背道而驰,是这个因素决定了资本主义的没有可能发生在“一多不分”文化的中国。这也从而解释,为什么人为地企图对中国强加资本主义的道路,哪怕到今天也仍是行不通的。
不能因为某一领导者个人没有搞清楚什么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就被允许鱼目混珠地说成是与社会主义差不多的东西。不能因为他自己说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就不允许、阻挡全体共产党人、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从事认清、讲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性质不同的理论工作,就阻挡人们揭露资本主义、赞颂社会主义和毅然决然地选择社会主义道路。重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问题、有关中国人民的命运道路选择问题,由一个临时占据了最高领导地位领导人的个人态度和没有起码逻辑的“不争论”三个字武断地垄断一切,这太不是中国文化了吧这不是让中华民族的后人将会很怪罪今天的中国人,很感痛心疾首的一个历史遗憾吗
当今“依法治国”是“依宪法治国”,这个“宪法”不是西方个人自由主义的、契约含义大法之下限制政府作为的宪政(constitutionalism),而是与个人自由主义另一个不同文化语义环境的特殊历史条件的东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民本传统含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是首先确立中国共产党是治国领导核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治国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是治国道路和方向的宪法。依照这样宪法在今天实行治理,须首先纠正的是数十年来的社会现实运作的那些违背宪法条款规定,在经济和政治层面不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违犯社会主义性质,削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工农联盟,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背道而驰,与社会主义治国道路和方向背道而驰的政策、法规、制度、体制、运作及国家意识形态等等方面出现的一切错误倾向,尤其是盗窃国库性质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行为,从违犯宪法错误重新回到重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治国道路上来。
腐败分子,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暴露的情节严重腐败分子,他们的罪行首先是违犯宪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所不容。反腐败的伟大斗争具有深刻的保卫宪法斗争意义,是“依法治国”的最切实举措。一切以“不合法律”等的闲言碎语诋毁反腐伟大斗争的,是受西方个人主义资本主义契约宪法错误影响,恰是表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的不明事理。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对一些高级干部,重中之重是要解决违犯宪法,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引入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运作机制的不合法行为,这是真正朝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向走去,否则一切都是失去根本失去内容的。
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所学的这个“法”,不应是对着社会主义异化的法,而是首先要把学习什么是社会主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作为“学法”的根本目的和内容。离开这个根本目的内容的所谓“学法”,学的是什么法很值得质问;不能再以“学法”名义,意在实行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市场经济的法,那样只能向着既无“德”也无“法”的方向越走越远。
我们讲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需头脑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之后所讲“个人主义”的“新德”有清楚认识,从而对我们所讲“德”会是很清醒的。德是什么,德是“一多不分”(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命运不分、没有与社会割裂的个人利益),是社会主义,是为人民服务;德是“人民至上”,德是“天意就是民意”。要是这么意识清楚了,就不会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就不会搞个人发财致富那一套,就不会搞私有化了,就不会搞剥削那一套,就不会搞金钱主义了,也就不会失道失德失仁义,社会不会变得充满乱像,充满矛盾冲突甚至人与人的分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西方政治学意义的个人权力斗争宪法,不是西方国家个人主义契约性质的宪法,不是以“神”为最终真理的契约宪法,不是以追求私有资本增值为方向和道路的宪法,不是私有财产受上帝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虚构精神宪法,不是如此性质的所谓“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中国的宪法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民为本”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为人民服务人民民主国家。“民主”不是“democracy”(迪莫克拉西);民主是“人民至上”,不是“democracy”(迪莫克拉西)含义的“单子个人至上”私有资本国家。
(于2017年1月12日北京外国语大学专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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