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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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教育政策法规答案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与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进展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养,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保护社会稳固与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进展的内在要求与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表达与必定要求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进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定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如何懂得这些原则?思考题2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通常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表达,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问邻居财产缺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能够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与能够如何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推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③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关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固的规范性,这样能够使人们预先明白从事某一种行为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定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

⑤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与能够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务必去同意,这表达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有着其特殊的社会作用,其表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①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与全民族的素养

②保障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进展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进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表达,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通常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它能够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

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与保障与教育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教育法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教育法就能够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能够防止与制裁违法行为

3、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思考题2)P22页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与”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含规范

4、我国教育法的要紧渊源有什么?(思考题4)P24-28页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一致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一致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要紧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与教育条约与协定⑴、宪法

①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与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与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要紧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②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是规定了进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与任务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制造性工作的自由培养人的制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则四是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具有义务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因此父母有责任与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教育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现代教育要紧是由国家推动的,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进展,国家务必重视对教育的管理

2、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能够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二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与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与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与调整某一类教育或者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⑶、教育法规

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与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通常有三种一是条例它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二是规定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三是办法或者细则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立法目的与立法的根据上划分,能够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通常性的教育法规比较有其特点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者有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其他地区则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⑷、教育规章按制定公布机关的不一致,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

(5)、教育法的其他渊源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5.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务必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社会生活中有各类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与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表达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与教育法律的性质与内容所决定

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与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④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4-28页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通常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通常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事实上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与管理教育活动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要紧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要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与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与被动的法律地位⑵.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与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进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第

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通常包含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1物物可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两大类

①、不动产包含场地、房屋与其他建筑设施与场馆等,

②动产包含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⑵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要紧包含: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含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则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包含制订学校或者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者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同意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者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行为等

③、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还有学生家长、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类行为

(3)、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它是智力的制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要紧是包含各类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与智力成果,各类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第

9、如何懂得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思考题7)P24-28

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要紧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给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给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不记得尊重与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与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②、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定伴随着一个或者几个保证事实上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务必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案例分析案例1杜某,男,19岁,2009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94年10月22日晚9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20—10:30期间内,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800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护理下去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医疗费、车费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与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案例1: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参考答案应该承担王玲玲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订费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例3刘芳是初二年级学生,家住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只是来”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与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熟悉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刘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

(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参考答案不对

(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什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务必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同意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同意教育的权利,务必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同意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同意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案例4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与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邻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H2680元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答案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说明家长同意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案例5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马上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技告承担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问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参考答案不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600元、伤残补助费2万元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考题1)P36——37案例H;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与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与稳固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与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力、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分析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与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①、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与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懂得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务必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与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与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一致身份与地位第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一致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P39-40“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通常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与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与特别要求是,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组织机构与章程组织机构与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

3、学校有什么权利与义务?P41--43案例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不管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同意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假如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一一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者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含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务必符合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务必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

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务必对国家与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务必同意国家与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④教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务必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能够概括为如下方面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与权利

③招收学生或者者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者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者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

(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与职责,属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同时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缺失,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熟悉情况提供便利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同意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什么作用?(思考题3)P45--46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进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与主体性的发挥

②、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步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

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步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

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什么?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懂得(思考题4)P45--46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与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者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能够从下列几个方面懂得

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人身权;案例2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XX、赵XX并将2人同意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能够吗?答不能够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⑵、学生的基本义务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权利与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年龄特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在这个阶段,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人生观等不成熟

(2)心理特点初中生的心理特征要紧表现在认识能力、情感、意志与自我意识上不成熟

(3)生理特点,要紧表现在身体形态、体内机能、神经系统与性成熟熟悉这些特点,正确的行事权利与履行义务

7、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他们分别享有什么特殊教育权利?(思考题5)P48特殊学生群体要紧有女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他们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是

①女生法律规范对子女受教育权予以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与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进展;父母或者监护人要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同意义务教育的义务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也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学生进行经济资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类形式的资助;”补助或者者减免学费;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帮助;

③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保障这部分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特殊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与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与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案例分析案例12010年夏,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先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0年6月18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早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6月18日上午,教育服务公司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翩翩,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受效果好极了问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如何的?(思考题1)P56

(1)、“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养的使命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下列几个方面懂得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务必从教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教师具有特定育的公共性原则还表达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与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者义务的履行其表达在,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表达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同意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靠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假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与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表达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公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保护教育法制的统一与权威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②与教师职务与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与基本保证

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

①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养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②、教师法律地位要紧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表达出来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与职业声望

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表达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与其他物质待遇来表达

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与名望的总称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包含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与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一致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与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含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制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与进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生成绩的权利包含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进展状况与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与能力得到充分进展

④、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与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含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⑤、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含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判与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与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与进修的权利,该权利表达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含教师有权参加进修与同意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与业务素养;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类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⑦、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含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与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者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务必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务必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

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根据是《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J《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与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固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进展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⑵、教师的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含下列几层含义

①教师务必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⑵、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含下列几个方面的含义

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基本含义包含

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者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判与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

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3、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构成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通常包含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与撤销的原则与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与撤销《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教师资格分类要紧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什么?(思考题3)P62它包含六个要件一是务必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二是务必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务必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四是务必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是身体素养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心理素养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因此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思考题4)P6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务必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通常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与职业道德;三是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是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②教师聘任的形式教师聘任形式根据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一致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四是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6、谈谈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意义何在?(思考题5)P66页《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

3、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思考题3)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与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缺失

12380.6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缺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完全导致缺失扩大,育才学校承担全部缺失

17505.43元的30%即

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100元,应再支付

151.6元问

(1)、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刘某的行为不合法,由于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案件中刘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伤害,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与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⑶、假如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如何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与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与基本保证

①由于王某尽管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一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一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

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务必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应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⑵、教育教学义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判与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水平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思考题DP72-73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务必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懂得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

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①务必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什么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与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务必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与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不管是自然人与法人,均务必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与违反教育法上的义,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邻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缺失,是完全正确的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类缺失王校长能够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缺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什么?(思考题2)P31页,80-82页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

①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②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

④教师;

⑤就学学生

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与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P73-75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要紧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要紧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的时候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⑵、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要紧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要紧内容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

(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与设备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的;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者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与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包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五种;附加刑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我国的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达的意志与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与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务必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与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⑵、政策与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与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者修改法律⑶、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一致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进展的指导作用,又要保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什么?思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表达,是关系教育改革与进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

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与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进展的必定选择与重要任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思考题3)P75-76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者必要条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紧有下列几个方面

①、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务必违法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有意与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定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定的因果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定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P89页(思考题4)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①运动伤害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

③、校外活动事故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3、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O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一致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要紧给予批判教育

④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体罚构成的伤害,通常属于有意行为,务必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案例19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马上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受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马某应该承担有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能够提出附带民事赔偿.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有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类费用

39152.19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体育课,课间活动与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由于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者疾病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者疾病引起,对此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者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判,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学校与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思考题6)P97-99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

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假如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尽管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尽管,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关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缺失

②、《办法》适用的范围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幼儿园对幼儿的看护义务,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③、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与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假如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假如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⑤、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要紧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与调解《办法》在具体规范教育部门的调解程序时明确规定,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起居中调解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供双方协商假如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不一致,能够终止调解,进入诉讼程序

2、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如何处理这一类问题不倡导,不反对,不超越底线”,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不能太严的处理、但要让他们明白早恋的危害、如何操纵早恋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懂得,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要紧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与进展的同意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者工作岗位上解冻或者进展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与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与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假如权力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在法律救济中,务必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包含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者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进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与原则有什么?(思考题1)P18-19页案例6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与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要紧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与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与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驰涮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第

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进展状况与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关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有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第

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含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因此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由于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要紧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与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与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与行政奖励第

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假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能够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与方式通常意义上讲,一是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要紧是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后两种渠道相当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⑴、诉讼渠道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能够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⑵、行政渠道我国规定了明确的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与教师申诉制度两种行政救济方式⑶、其他渠道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与《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3、简述教师申诉与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是什么?(思考题2)P107-111页⑴、教师申诉申诉的范围与程序范围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能够提出申诉合法权益包含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提出申诉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能够提出申诉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与处理三个环节构成并依次序进行

①、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的内容包含双方当事人的概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附项(有关证件材料)

②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进行审查与处理

③、对申诉的处理有四种情况一是原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变更或者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根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修改或者废止对学校或者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与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⑵、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与程序范围依提起申诉的对象与内容分为下列几种

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含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能够提出申诉

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能够提出申诉

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能够提出申诉

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能够提出申讼

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能够提出申诉程序通常包含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与特征PHO

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者依法提起诉讼这就为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给予受教育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5、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点?⑴、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2、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是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赔偿的前提既不一致于通常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也不一致于国家补偿

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而非职务行为不可能导致行政赔偿责任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

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惩戒的意义、责任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

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内容?思考题6P123-125页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①、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②、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包含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违法行为务必是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③、损害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确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对人身权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又可分为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与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要紧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含物权(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还需要注意,这里的损害不包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假如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同意任何人违犯或者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要紧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与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一致,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与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与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通常性的规定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与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根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要紧有

①、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务必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方向性原则要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务必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二是务必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②、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与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③、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要紧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同意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同意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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