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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必要性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在会计体系中建立绿色会计,披露环境信息,推动政府和企业将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决策,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发展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绿色会计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建立绿色会计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它的实现必然推动绿色会计理论的研究发展。同时,绿色会计又是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绿色会计的建立和应用,也必将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缺少任何一方,则另一方都不能顺利健康地发展,决不能将两者孤立起来,独立发展。所以,绿色会计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选择。
2.发展绿色会计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是高投入低产出,必然造成过度开发消耗资源;高污染低效益必然造成生态环境补偿能力严重滞后,这些都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从企业长远利益看,只有增大环保投入,重视绿色会计,才能始终保持竞争的优势。
3.发展绿色会计是加强我国环保意识的需要。从绿色会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绿色会计是在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的背景下,人们在分析了传统会计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的。环境状况的恶化对经济活动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断从自然界取得资源,同时又将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要求从自然界取得的资源越来越多,同时排放到自然界中的废物也就越来越多。排放的废物超过了自然界的承受能力,就会导致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各国的环境问题又共同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提高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合作以解决治理环境的国际协调问题。
二、绿色会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建议
3.修订我国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加进会计要素,并且必须在报表中披露,会使企业在制定规划的时候考虑环境、资源成本,从而避免企业行为的短期性;规范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便于会计人员的迅速掌握与实际操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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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已经在警告人类,实施绿色会计迫在眉睫。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研究绿色会计,但并未受到很大重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绿色会计的研究才步入正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绿色会计研究已取得以下成果:一是确认了绿色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可持续经营假设、环境保护假设和多重计量假设;二是把绿色会计同财务会计学和管理会计学一样作为会计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三是确认了绿色会计的要素,比如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应作为资产确认,人口污染、排放应作为负债确认,环境成本应作为成本费用确认;四是在传统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完善了绿色会计报告,增加了一些项目,如环境权益、社会资产、环境收益等。但是我国的绿色会计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比如从理论方面来说,那些对公司的会计实务操作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基本未提及环境事项。从实务方面来讲,很多公司对于环境有关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没有清晰的标准,公之于众的环境会计报告又很不完整,并且缺乏可比性。
二、我国推行绿色会计受到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二)会计实务操作
绿色会计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其理论与实物的结合还很不完善,实务操作主要由以下几个主要难题:如何用货币计量各种环境成本与收益,缺乏准确且可操作性强的的定量方法和指标体系;如何把消耗的自然资源与破坏的生态环境,即环境成本,以一个合理的分配指标,在各个单位、企业、部门之间分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制性不强,要求不清晰不明确,企业不会自动的为保护环境而增加支出;绿色会计的核算对象和报告不规范、不统一,缺乏可比性。
(三)我国会计法制建设
我国的会计法规中涉及绿色会计的内容很少。立法水平相对西方国家还比较低,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处罚太轻,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从制度上来讲,当前我国没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绿色会计准则。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专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但是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立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时常表现出的执法不严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现在我国一些企业虽然已经认识到绿色会计的重要意义,也有向社会大众披露环境信息的意愿,但我国目前还未有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大部分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绿色会计信息,尤其是对本企业不利的绿色会计信息。
(四)会计人员素质
绿色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不仅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会计技能,掌握经济管理知识,更需要掌握大量与环境有关的知识,以及绿色会计的披露与核算方法。尽管从总体经济发展上来讲我国已经能算是一个强国,可是会计从业者的职业水准和专业素养与经济的发展速度依然是不成比列的,拥有高学历、高素质的会计从业者的数量偏少。大部分会计从业者受的都是传统会计教育,他们会计知识的结构严重失衡,知识更新的速度更是跟不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固然不同行业的会计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可是绿色会计是一个新兴的会计分支,研究绿色会计的工作主要是由那些并不参与实践的专家和学者来完成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究出一套完善又系统的绿色会计理论来供广大会计从业者们学习,更不要说进行绿色会计的专门培训,也没有一系列健全的的法律法规可以供广大会计从业者们遵守和参照,导致在中国企业中真正懂得绿色会计的会计从业人员很少,中小企业又比较抵制绿色会计,会计人员学习绿色会计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因素形成了在我国推行绿色会计的人才方面的障碍。
(一)政策扶助
(二)加强监督
(三)健全制度
(四)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
绿色会计的推行方式,要符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从相对准确、简单明了和便于理解的绿色会计核算科目开始,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核算标准。先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推行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推广实施。近年来,我国开展了绿色会计的委派制试点工作,并且继续向纵深发展,试点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应该抓住“委派制”这个机会,借此来推进绿色会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强化绿色会计的引导作用和监督功能,避免会计信息失去其应有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且在此基础上卓有成效地监控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使之能达到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同时,严格负责地审核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再加上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绿色会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推广的可行性。
(五)加强教育
四、结语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会计;绿色信息披露
在实施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通过实施绿色会计,能够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资源利用不合理而造成的诸多问题通过事前、事中控制而降低其限度,更好地增进企业自身的效益,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实施绿色会计可以充分考虑社会生态环境的成本,准确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
一、我国绿色会计发展现状
(一)绿色会计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还比较模糊
绿色会计(GreenAccounting),亦称环境会计(EnvironmentalAccounting),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揭示、分析,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环境科学与会计和实物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全新的应用科学。
(二)研究方法单一
总体看来,目前我国会计界绿色会计的研究是以规范性研究为主,多数研究涉猎的是绿色会计的必要性、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要素确认等内容,但实证研究仍凤毛麟角。
(三)绿色会计核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四)专业人才储备缺乏
二、完善绿色会计实施的政策建议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但是,一方面这些法规本身不完整,实施细则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对于法规执行起来很不得利。为此,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效力,才能使法规落到实处。
(二)树立绿色经营理念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经济行为。在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只要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够带来纯利润,只要这种经济行为的边际利润大于零,企业就会选择这种经济行为,甚至会扩大经济规模。但是企业在新的运营形式下,考虑了环境因素的影响,其成本结构必然发生了变化。在绿色成本核算要求下,企业必须为牺牲和维护环境付出代价。因此企业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就必须考虑这部分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于企业的总成本(包括绿色成本)有一个综合的测算。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管理者才能决定是否扩大生产和生产的规模,以使企业的该种经济行为达到一种最优的环境污染水平。
(三)完善绿色信息披露
(四)加大绿色会计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实施绿色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抛弃经济发展。要广泛开展可持续理论、绿色会计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尤其是国家行政部门和企业的环保意识,以促使政府加强环保执法力度,促使企业认识环保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自觉建立并实行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使绿色会计逐步被公众、企业和市场接受。
(五)完善绿色会计理论的研究
人们的投资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发达是与管理当局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所有的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是一种专业法律责任。行政法规较之刑法与民法这两种责任来说,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有其特殊之处,即主要强调行业处罚。
对于注册会计师这个高风险性的新兴行业,政府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注晤会计师的行为,其中,涉及注朋会计师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执行),以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1998年1月14日执行)、《行政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有些地方的阐述还比较抽象与原则,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宣传。但不管怎样,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1986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在总结了民事活动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中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使得各主体之间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这一特殊职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册会计师界都用一种崭新的眼光来衡量他们的工作以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