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同居可认定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律师解读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在发布会上介绍,刑法未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确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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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参考案例明确,除了传统的、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对稳定同居的人员实施虐待,包括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可以虐待罪论处。
网友在社交媒体就“稳定同居”的留言
什么是“稳定同居”
就“稳定同居”该如何定义,记者采访了浙江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律师。“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孙律师表示,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目前针对同居关系更多的是笼统地提到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未对同居具体期限要求作一刀切的规定。“这样就相应地给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孙律师指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同居关系往往在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重婚等的情形下体现。而在牟某某虐待案,法院认为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但针对稳定同居这件事举证还是相对困难的,往往在民事案件中由双方自认来进行认定。”
参考案例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
此外,浙江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向记者补充说明,目前的同居关系大致分为四类:未婚同居、离婚同居、“合法”同居(婚姻无效和被撤销之前的共同居住)、婚外同居(一方或双方在婚内),并且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到的同居关系往往是指男女之间。
其一,同居伴侣双方均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意图;
其二,未婚稳定同居关系应具有排他性,即任何一方不存在婚姻或与其他异性的同居关系。
那么像网友提出的“很多出外工作的人,都是跟其他人处于‘合租’关系,可以被认定为稳定同居吗?”王律师表示,依据上述条件,是不符合伴侣这一前置要求的,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意图的,“跟舍友四年生活算‘同居’吗?”这种情况自然也是不属于同居的,其并非异性关系,且更多是接受学校安排,而非自我意志想要以伴侣的形式共同居住。
“稳定同居”的法律意义
“稳定同居”一词的引入,也标志着对“家庭成员”定义的扩展。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稳定同居”会带来怎样的法律意义?
孙律师认为,未婚稳定同居认定家庭成员的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对长期稳定的未婚共同生活伴侣从人身、财产及子女三个方面给予保护。
“首先,未婚稳定同居伴侣之间无相互继承权、家事代理权,也无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等。”孙律师指出,为了维护此种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同居伴侣之间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在牟某某虐待案便是基于这一点进行的认定。“伴侣之间虽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救助义务不可缺失。”此外,孙律师表示同居伴侣之间无相互继承的权利,但可以享有规定情形下的遗产分与请求权。在同居伴侣死亡时,可以考虑给予生存伴侣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其次,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时,可适用民事合伙原理予以规制。同居伴侣之间无家事代理权,但是对外产生的因维持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同居伴侣的共同债务。
最后,依《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基于此,非婚同居伴侣与其所生子女之间具有双向的亲子权利义务,如抚养教育权利、探望权等。”
“若在同居期间遇到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避免正面冲突,保护好个人安全,及时进行报警处理。”王律师也强调,同居男女在进入同居关系时,作为非配偶关系的双方,要确保个人和家庭财产不受损失,最重要的是自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生活消费等内容作出约定,订立书面的《同居财产协议》。“如果解除分居关系时,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拟定《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明确各自所得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