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正因为法律是公共产品,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尽管先贤大儒们总是宣扬“无讼”、推崇“息讼”,但在民间,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争取自身最大利益的,却此起彼伏。流风所及,就诞生了一些“刁民”“讼师”,甚至演变成一县一城一地的风气。如,史载浙江“婺州东阳,习俗顽嚣,好斗兴讼,固其常也。”邵武百姓“健讼而耻不胜”。江西“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有的地方“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有的地方“民习律令,家家自为簿书。”在这种风气之下,就连一些妇女儿童,也纷纷加入诉讼的队伍,有女“凶悍喜斗讼,虽遭刑责而不畏”,有“五尺之童”,“刚悍嚣讼”,“庭白是非,无端恐。”……例证繁多,真是举不胜举。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详细地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者禁止做什么,人们只有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办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一旦违反它,触犯它,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在我国,法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2、法律;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
分内的概念首先隐含了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不过,分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更主要是一种身份关系,而不是职业关系,因此,在强化人的身份伦理,而不是职业伦理方面,中国文化和中国经验有其不可否认的作用。但是,分的概念所蕴涵的内在规范却可以与天职相通,做好分内的事就是在履行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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