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一)公共数据的法律界定
1.国家政策层面对公共数据的界定
通过梳理,我们能够清晰地发现,在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为导向的国家层面政策文件体系当中,同时运用“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这两个概念的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然而,此类政策文件既没有清晰明确地界定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的内涵,也没有对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进行有效的区分,这就可能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和操作上的偏差。
直到2022年出台的《数据二十条》,才第一次给出了公共数据的概念。但遗憾的是,这次给出的概念也并未进行详细的阐释和细化,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归纳,指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的范畴。《数据二十条》虽然给出了公共数据的初步定义,但由于不够详尽,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2.地方政府视角中的公共数据范围
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地区在界定公共数据主体时的不同侧重点和考虑因素。一些地区倾向于具体明确地列举包含的公共服务企业类型,而另一些地区则采用更广泛的概括性描述,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公共服务需求。这种多样性有助于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地管理和利用公共数据资源。
3.学术界对公共数据的边界的讨论
随着《数据二十条》的出台以及全国多地相继出台针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学术界围绕公共数据的讨论热度也持续升高。当前学术领域中有关公共数据的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围绕如何更好地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展开:其一,聚焦于公共数据自身的研究,涵盖公共数据的概念、权属、性质等内容。其二,针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问题、路径以及机制展开研究。其三,对地方公共数据治理和立法进行比较或实证方面的研究。[3]
(1)公共财政资金支持模式
公共财政资金支持模式强调数据的产生或收集是由公共资金资助的。比如,由政府科研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数据。
(2)公共用途模式
公共用途模式下,只要数据用于公共目的,如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就被定义为公共数据。例如,企业为政府提供的用于规划城市建设的地理信息数据。有专家持有此种观点,认为公共数据不一定是公共部门生产或持有的数据,而应是公众必须要用又无法自给的数据,即公共品数据。具体来说,不能简单依据数据生产者的公共属性来界定公共数据,私人部门生产的数据也可能是公共品,随着社会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一些原本不属于公共品的数据,如酒店报价数据、点评数据等,可能会变成公众所必需的数据而成为公共品。[5]
(4)综合模式
①政务数据,即政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获取的数据;
②具有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产生、收集、掌握的各类数据资源,如教育数据、医疗数据、交通数据、社保数据、水电煤气数据等;
③由政府资金资助的专业组织在公共利益领域内收集、获取的具有公共价值的数据,如基础科学研究数据;
⑤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其他数据,如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公共资源或权力,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8]
4.公共数据的界定建议
(2)在行为条件上,应明确数据是在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
这种界定方式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的认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适应不同地方政府的具体实践和管理需要。
2.公共数据运营的历程
公共数据运营经历了三个渐进式阶段,包括内部利用阶段、开放阶段和开发利用(商用)阶段,具体为:
公共数据开放阶段:随着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在线政务服务的推进,政务部门与平台、网站运营企业之间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信任机制,“管运分离”的数字化建设发展模式逐渐成熟。在公共数据治理成效较好的行业领域和地方,面对企业和社会的普遍需求,政务部门在满足自身基本利用需要外,开始探索公共数据的社会化利用,以数据开放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集或较为基础的数据服务。例如,交通运输部基于信息化技术研究项目,建成综合交通出行服务数据开放、管理与应用的“云出行”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交通出行信息服务。
3.公共数据特许经营模式
②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③具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的专业团队和服务能力。
④落实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制度;近3年未因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被公开通报。
6.总结
注释
[1]王锡锌、王融:《公共数据概念的扩张及其检讨》。
[2]王锡锌、王融:《公共数据概念的扩张及其检讨》。
[3]伏羲智库和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公共数据界定问题研究报告》。
[4]伏羲智库和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公共数据界定问题研究报告》。
[5]朱扬勇:《依照数据用途界定公共数据》。
[7]丁晓东:《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