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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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人本科法律专业毕业,曾从事过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擅长民商事合同类案件,熟悉民商事办案流程,后任职于融资租赁及保险公司法务,擅长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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