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先生的作品就是他个人的成长史和学术史,而读他的作品则是在小“失望”与大满足的穿梭之间,获取知识,开启智慧。
一、对哲学的理解
当我拿到这样一个题目的时候,有种“出身害死人”的感觉——谁让我本科学的是哲学呢,所以大家就都很客气的把这个题目让了过来。但是,以我个人对“哲学”的一知半解,以我对“老徐作品”的一知半解,这样的题目着实让我汗了一大把。
首先,关于题目中的“哲学”二字的认识和界定就是一个令人头大的难题。孰不知,哲学系的学生最无奈的就是遇到一个人问他“哲学是什么?”而他们更愿意告诉你的往往是“哲学不是什么。”现在就让我先试着耙梳一下哲学史上对哲学的界定吧。
1、哲学何谓
在当代中国的学科体系中,哲学门类下只有一个哲学一级学科,下设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学和科学技术哲学,共8个二级学科。这样的学科分类体系虽然也备受非议,但是它毕竟也能够对我们认识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起码帮我对本题的展开设定了问题域。
2、先生对哲学的态度
2.1.1希腊与罗马的学术接触
2.1.2希腊逻辑学对罗马法之技术的影响
2.1.3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内容的影响
2.1.4结论
二、对哲学的借鉴
在经过前面的长篇大论的铺垫后,本题打算直奔正题,从哲学的术语、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入手,考察先生的作品中对哲学的借鉴。
2、对哲学思想的借鉴——以“新人文主义民法观”为例
谈论当下中国的哲学思潮,不得不先从西方的哲学史开始谈起。
3、对哲学方法的借鉴——以民法调整对象二元结构理论的调整范围为例
先生的这种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历史的把握,是对思想传承的尊重,在哲学方法上则体现为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这一方法要求在认识事物时,要把对事物历史过程的考察与对事物内部逻辑的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逻辑的分析应以历史的考察为基础,以达到客观、全面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目的。历史既是连续性的,又是非连续性。把握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在历史上的变迁,才能明确其调整范围的变化,从而赋以新的时代精神和要求,发展新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建构新型的民法观,指导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进行。
类似于这样的方法还很多,比如,先生多次强调学习罗马法就要去看它的第一手资料,而不是从中国或者英美等其他的作者著述中去寻找。
三、与先生商榷
1、“异化”概念之真义
“异化”一词在国内往往是在马哲语境下使用的,这是马克思著名的“劳动异化”理论传播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异化是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主要根源是私有制,最终根源是社会分工固定化。在异化中,人丧失能动性,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甚至畸形发展。虽然异化一词在当下的使用已不限于原先的劳动理论,但是其内涵依然没有改变。王若水指出,异化是“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活动而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然后这个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转过来反对主体本身。”这是目前在国内最为科学的解释。
该词在先生的书中首次出现,是在《民法典与民法哲学》406th页的《什么是民法哲学》篇。原文为:“部门哲学的产生,引发哲学概念的异化:哲学本是关于世界之整体的学问,现在,在哲学的中心词前加一个前缀后,变成了关于局部的学问。”在这一文本中,“异化”的使用是为了说明哲学概念与部门哲学概念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并没有产生对立面,也没有发生“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转过来反对主体本身”的情况,起码我们从这一社考题目“论老徐作品对哲学的借鉴”可以看出,先生是把哲学作为另一个独立领域看待的,并且也没有否定它的意思,否则也不会有“借鉴”一说。
在《什么是民法哲学》篇,最晚被引用的注释为2004年王利明主编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该书之序言则定稿于2005年8月10日,而该书的出版则于2007年1月,可见,此文之定稿应早于2007年,甚至应该是早于2005年。在作为民法哲学之专著的《民法哲学》,完全是对以往所有具有理论高度的思想的系统化成果。该书出版于2009年4月,《什么是民法哲学》一文作为该书的代序言继续出现,而“异化”的使用仍同前书,使我有理由相信徐老师对异化这一词的理解是一以贯之的,并没有发生认识上的改变。
如果说“演变”一词不是作为“从前者产生后者”的意思使用,那就得接受唯物主义的出现早于人文主义的说法,这样它就要被解释为“替代”——“但人文主义很快被异化,被唯物主义所替代。”这样引发的连锁反应是“异化”一词在这里的使用就显得不准确了。
其次,正如前面所引述的内容,人文主义和唯物主义的相似之处都在于否定神的存在及其权威,它们都是作为反对神文主义的一个流派出现,区别在于人文主义通过确认人的存在及价值否定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唯物主义则通过追问世界的物质本源从而否定神本中心论,如果因为它们共同反对神文主义而得出“唯物主义本身是就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
3、“所有权是一切法律的核心问题”
据拉德布鲁赫和我妻荣的观点,债权优位,应该可以理解为债权的地位高于所有权的地位,那么“所有权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最终会不会被动摇?
四、结语
通读先生的作品,有四得:一得知识和理论;二得美的享受;三得思维方法;四得精神感召和激励。通过学习先生作品的学术部分,知道了诚信原则的演化史: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和裁判诚信的分立与统一,遇到了自学习法律以来一直无法完整把握的诚信原则的适用体系,能够分清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急速地丰富了人身关系法领域的知识,也微微能够理解民法典编纂形式背后隐藏的民法观,除了法学部分的知识以外,当然也有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新知识。而欣赏先生的作品,很多时候就是徜徉于法学和文学之间,获得美的享受。先生的强大思辨能力也是有目共睹的,这应当归功于他一直以来对理论的孜孜追求。他看待问题的方式,立论或者反驳,都显得那么有理有据,那么具有说服力。说到先生的人格,他做的是功利之外的学问,敢于揭露学术界的丑陋,在功成名就之后,仍能安心的在自己的学术田野上耕耘不辍。企望在接下去的并不多的时光里,沉下来好好跟着先生做人、做学问。“人生朝露,艺术千秋”(Artlonga,vitabrevis),人生何其有限,而知识和智慧的绿野何其广袤,然而我们还是要“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任何学问高到深处都是哲学(狭义上的哲学)。离开文本中的具体字眼,就很难说是谁借鉴了谁了。像先生这种学问已经做到深处的学者而言,倘若你不是对哲学的术语、思想和方法有那么一知半解的了解的话,恐也难说他的作品中借鉴了多少哲学的东西。
先生是法学家,也是哲学家。
后记:
很庆幸自己在写作这一题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新的领域:术语学。当我深入的思考概念,或者说术语是否会在学科之间发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想起自己以及他人偶尔会谈到的学科语言(术语)对思维的影响。我本身学的是哲学,双学位修经济学,现在在学法学,平时又为杂学,因而自发的就有一种认知上的倾向:认为在很多时候,术语就是思维方式。今天新知识,术语学,它的主要观点是:“科学与语言实际上是并行发展的。”从中获得的求知的那种满足感,当真快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