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宏观调控”是2004年中国经济的主题词,当不为过。说“宏观调控”同时也是经济学界、法学界以及实业界讨论的一大热点,恐怕也是实情。为什么政府调控经济这种人们早已以为常的现象,会在学界甚至更广的范围引起如此广泛的讨论呢?
一、对现有宏观调控手段体制缺陷的认识
从上述三次大规模宏观调控来说,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调控手段的比重越来越大,行政手段从比重上看,是逐次下降的,这毫无疑问表明国家在管理宏观经济方面的进步。但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这种进步是有限度的,什么样的体制必然有什么样的治理手段,过渡体制或说转轨体制下,宏观调控采用“组合拳”具有必然性。尽管行政手段在所有的调控手段中所占的比重在下降,但仍为政府所倚重。
另外一些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则不是总量措施,而是局部性的措施,或者说是微观的行政干预。比如国家发改委向全国各省市区派出了督查组,对一些行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较大幅度地调高钢铁、电解铝、水泥和房地产4个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土资源部宣布暂停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审批,并且清理了开发区;银监会推出了“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所有这些都不是常规的宏观措施,但恰恰是这些非总量的、非宏观的措施起了最大的作用。甚至在这次调控过程中,还使用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的办法,如公布对铁本事件的严厉查处等等,对有些没有报批的项目采取了很严厉的措施,通过这种办法对经济的局部进行监督和控制。
为什么政府总是与行政手段难舍难分?笔者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改革落后于经济改革,资源配置中还存在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双轨制”,政府仍然控制着包括资金、土地、能源甚至部分成套设备进口乃至大型工程项目投资等大量的资源。不同的市场主体,都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依赖政府,这就给政府长期利用行政手段直接配置资源提供了条件。二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于总体的市场化改革,国家还直接掌控一大批国有企业,作为这些企业的“老板”,对这些企业的投资、生产、管理乃至人事安排进行干预是理所当然的。每到宏观经济失调需要调整时,这种干预便加大了力度,与其它宏观措施“组合”在一起,统统被当作宏观调控措施来使用了。就是说,政府还没有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也是其宏观调控的权力边界模糊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建设
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使用行政手段,最大的危害就是政府力量直接干预微观市场主体。其可能的结果,一是如前文所述由于资源误配而导致的效率损失,二是企业的投资权、生产权甚至“生存权”被政府直接控制,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当具体实施干预的地方政府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背景的企业之间采取差别待遇的时候,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公平原则便会遭到破坏。效率和公平的双重损失,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这是推动行政手段从宏观调控中淡出的充分理由。
之所以行政手段在宏观调控中长期受到倚重,一方面是旧体制的惯性使然,另一方面,是因为宏观调控的权力边界没有得到应有的界定,使宏观调控的实施者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出界”缺乏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