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质上是把法律所体现与确立的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原则具体落实到个案上,落实到特定的个人与群体上。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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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卡尔.马克思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卡尔.马克思 点评: 马克思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法律(法典)和自由的关系。就如同实现自由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核心一样,法律(法典)也应当是用来实现人民的自由的,以实现人民的自由为根本价值目标。“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https://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4535
6.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治论坛马克思曾经有一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借用这句话来概括法典的保障自由的功能是十分贴切的,同时,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领略出自由的真谛,即自由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的行为自由,而是在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 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的概念。我们从庄子的《逍遥游》中的确看到其对自由精神的追求,庖丁解牛的故事说明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10224
7.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落体定律对于马克思的启示?最近由于进行水利生态调度法规等方面的检索与研究,围绕水、环境、水电、生物保护做了不少思考,其间顺便对“法典”进行了一些检索。“法典化、去法典化、再法典化”在国内外多个法律领域成为热点话题,中国目前热衷于追求“法典化”。 检索之下,发现了三篇(均为2007年)以“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及“法典是人民自由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50729-555240.html
8.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两句名言都强调①法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自由,我们才做了法律的臣仆。”马克思也有一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两句名言都强调①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和约束②自由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 ③法律既约束自由又保护自由④自由是个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权益A. ①② B. ③④ C. ②③ D. ①④https://m.12tiku.com/newtiku/53098/10924016.html
9.马克思新闻法治与新闻伦理思想初探4.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是不同的。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 在书报刊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新闻出版法是对自由肯定的法律,书报检查法则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当成罪犯加以惩罚。“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书报https://www.fx361.com/page/2018/0210/16801429.shtml
10.2005年司法考试卷一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53.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828/21/7387204_232882754.shtml
11.日积跬步西政考研12月4日(1)这句话是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提出的经典法哲学命题。 (2)马克思是在反对书报检查制这一社会背景下提出了“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命题,反映了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自由源自人类的自然本性,既是人类的本质,也是人的个体本质。要变成现实的自由权,自由就必须被客观https://zhuanlan.zhihu.com/p/589242752
12.2020.01马克思自由与法的关系思想及其当代启示自由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研究的重要话题。早在十九世纪,马克思就对阶级社会中自由与法的关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提出“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应有之义”、“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等著名命题。马克思关于自由与法的关系思想作为马克思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我们认识自由、法律提供科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而且对http://socialismstudies.ccnu.edu.cn/bencandy.php?fid=76&id=2035
13.法治下的新闻自由第四,以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为论点,探讨马克思这一时期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揭示书报检查令是对人民自由的扼杀,建立符合公共理性的新闻出版法才能实现和保障新闻自由。第三部分是对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新闻自由思想的评述。首先从理性之维探寻其理性主义国家观的本相,论证《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以黑格尔式的国家理性理念来https://wap.cnki.net/lunwen-1015317533.html
14.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自由,我们才做了法律的臣仆。”马克思也有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自由,我们才做了法律的臣仆。”马克思也有一句名言:“法典自由的圣经。”这两句名言都强调 ①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和约束②自由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③法律既约束自由又保护自由④自由是个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权益 A. ①② B. ③④ C. ②③ D. ①④ https://www.shuashuati.com/ti/5684d38773b943d3beca044bd55944ab.html?fm=bdafd6b9e72c03bbd06698e6c82a0b4331
15.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A.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 “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54. 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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