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权威在现实层面体现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效力。宪法是一切法律制定、运行以及遵守的最高评价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它不仅规定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而且以规范公权力运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价值取向。任何国家机构、政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活动。我国宪法系统地理顺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明确划清了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组织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全而建立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在此基础上,宪法详细制定了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并始终把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
宪法的权威在价值层面体现在其对立法权价值评判标尺的功能。宪法规范蕴含了人类最基本、最广泛的价值诉求,如自由、民主、人权以及权力制衡。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由宪法规范构建起整个法律体系共同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秩序。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部门法律应遵循宪法的价值体系,不仅不能同宪法规范相矛盾,也不能同宪法所表达的价值秩序相冲突。在国家和社会各领域,宪法价值应当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
二、宪法权威的依据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不仅仅是写在文本之上的,要实现宪法文本之上的权威向政治生活转变,更要将宪法最高效力写进人们心中。权威的本质是内在的认同,而非基于外在的强制而形成,人们服从某种权威,其内在追求就是一种正当性或者公正价值的追求,即基于内心的信念同意、认可或赞同某种价值。因此,真正树立宪法权威,有赖于宪法自身的品格,即宪法规范的正当性具有一种让人们信服的感召力。
(一)现实层面: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共同规则
宪法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之上,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力量,宪法是这种多元主义模式中各方就权力与利益整合、分配的产物,它是不同利益阶层就国家最根本的问题进行相互斗争、妥协、让步,最后达成的一份共同规则。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由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对比关系来决定利益分配,进而形成一种公认的根本规则和机制,由此宪法权威才有可能树立。否则,宪法就可能沦为两种处境:或是装点门面,即新兴政权的政治出生证,或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政治奴裨。
后袁世凯时代的中华民国陷入了军阀混战,其所颁布的几部宪法,或通过武力称雄,或通过金钱贿选。总之,宪法成为屈服于武力与金钱的产物,而非国家关于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共同规则。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国民党凌驾于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国民大会之上。所以,宪法权威必须建立在各种社会势力力量对比以及利益冲突、妥协的基础之上。只有各种社会力量和利益主体的利益斗争及妥协在宪法中反映得较为充分,宪法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受到社会尊崇。
(二)价值层面:个体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中人权价值以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为终极目的。人权归根结底是由个人享有的,没有个人的存在,人权保护无所依归,没有个人独立人格的保障,人权就是虚无缥缈的。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意识,若缺乏对人之个体地位的尊重与宣扬,以及对个体人的尊重和保护,人权观念是无法普及并在人们心里落地生根的。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诉求尤其要警惕以抽象整体人权侵犯个体权利。个人或某一利益集团容易借用公意的名义来实现个人私利,最终导致公民个人权利为一种抽象虚幻的人权所牺牲,而好处却被另一部分假借公意之人所占有。因此,宪法中人权保障实现的关键是保障个体公民的权利,只有每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尊重,宪法中人权保障的价值才不至于流于一种空洞的口号。
三、宪法权威的生成
(一)观念保障:公民意识的萌生
宪法权威的确立及实现必须同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选择相吻合。如果宪法的核心价值违背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和社会观念,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往往会绕开宪法,借用各种潜规则,通过政党或者个人的权威来维持政治生活的运行,宪法所欲建立起的权威就有名存实亡、置之高阁的危险。
(二)制度保障: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宪法权威的生成,依赖于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使其审查并清除一切同它相违背的法律,因此,我国宪法权威的实现必须重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在《宪法》以及《立法法》中构建了违宪审查制度,即使在现实中存在违宪争议的法律规范,但到目前为}卜,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正式启动违宪审查制度,要树立宪法权威,就必须完善我国当前违宪审查制度,开启违宪审查程序,保护公民宪法权利,使宪法权利保障价值真正得以弘扬。
其次,扩展违宪审查对象的范围。《立法法》第90条第1款规定了属于立法范畴的违宪审查的对象,这一规定没有将法律纳入其中,而只是包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一些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同样存在着违宪的可能性,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由宪法所赋予,并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所确定的程序以及必须遵守宪法义务,其违宪行为也必须予以追究,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是受宪法制约的。由此推知宪法高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既是评价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准绳,也是评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标准,那么宪法高于法律和立法机关就是必然的结论。在实践中正视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事实,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对于保障人权,都是极为重要的。
最后,健全明确违宪审查的程序。《立法法》仅仅在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程序,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模糊,缺少一些必要的程序,在现实中没有可操作性。没有程序,违宪审查就无法启动。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违宪审查的程序,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负责违宪审查的常设机构,使得违宪审查是一种可以通过程序保障来具体实现的监督宪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程序制度的保障,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只能停留在制度承诺的层次上,而无法在实际中付诸实施。
(三)运行保障:执政党要在宪法框架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带头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对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党的权威必须尊崇宪法权威。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党活动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在实质层面上,执政党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维护执政党的权威要通过对宪法权威的推崇来实现。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需要以崇高的宪法权威来保障,只有具备有效的权威能力,党才能领导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因此,要维护党的权威,必须尊崇宪法权威,从宪法权威中寻求党的权威的依据,并通过宪法权威获得对执政行为的认同。在法治国家中,政党属于政治性团体,其执政资格的获得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实现的,其各项执政行为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政治责任,甚至失去执政地位。政党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是判断该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