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和其他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
我国宪法立足历史逻辑,通过记载近代以来党领导人民取得伟大胜利的历史事实,确认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成果。
(2)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
我国宪法立足国家的阶级本质,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只有通过其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
(3)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我国宪法着眼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国家的根本任务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党的领导入宪的意义
(1)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
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创造性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2)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3)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宪法也要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人民主权
1.原因
(1)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2.我国的人民主权原则VS西方国家人民主权原则
(1)建立基础
①我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
②西方: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
(2)“人民”的含义
①我国:掌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②西方: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能真正掌握国家权力。
3.具体内容
(1)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
(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实现;
(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通过其他各种民主途径和形式,如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6)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得以实现。
4.注意点
(1)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治
1.法治概念
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党对依法治国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
(1)新中国成立初期
①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②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总结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党的十五大
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1999年《宪法修正案》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第5条,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6)党的十九大
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将义无反顾地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努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3.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
4.宪法规定
(1)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规定不同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保证国家的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5.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共为一体
(1)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休戚与共。
(2)凡是宪法制定、修改、维护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发展进步,就能在保障人民权利和治国理政中发挥较好作用;凡是法治不断完善发展、得到全面遵守和实施的时候,宪法就能够贯彻好实施好,宪法权威就能够得到很好维护。
(3)凡是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和粗暴践踏的时候,宪法必然遭殃受损,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必然遭受损失,党和国家的权威必然受到损害。
6.如何做
(1)把宪法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宪法在引领、推进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2)坚持和推进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法律权威。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
1.名言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2004年人权入宪的意义
(1)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人权长期进行探索的理论结晶和实践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基本立场的宪法化;
(3)它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为各级国家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宪法准则;
(4)它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3.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特点
(1)宪法一方面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根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真实性。
(2)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狭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广泛性。
(3)从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和保障措施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人权观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立场。
(4)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
(5)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注重人权在社会主义中国实现的基本条件,强调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6)三强调
①必须强调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②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
③强调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
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五)权力监督与制约
1.西方的别称
在西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一般被称为“分权原则”或“三权鼎立原则”。
2.我国VS西方
(1)统一
①西方国家强调权力之间的分立制衡;
②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更注重权力分工与集中相统一基础上的权力的相互监督。
(2)范围
①西方国家只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
②我国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3.体现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理论依据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
①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②同一性质不同层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
如《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3)处理某一类型事务时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
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六)民主集中制
1.基本含义
(1)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我国的民主集中制离不开广泛的人民民主,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行的前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集中,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是少数人的独断,而是用民主方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3)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民主和集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2.主要内容
(1)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决策,都经过广泛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从宪法体制上破解了“民主与效率不可兼得”的世界性难题,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制度特色和效率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