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物权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特征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特定性;

(5)独立性;

(6)稀缺性。

3.分类

内容

1.动产、不动产

(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2)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如葡萄、小汽车)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白银、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出版物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齐白石的画)

②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大米、书)

①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如借款合同

4.主物与从物

(1)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如:电视机和遥控器;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注意】在法律无相反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数吨面粉)

(2)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手机、牛、汽车)

【注意】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6.原物与孳息物

(1)原物: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的新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鸡下的蛋、母牛生的小牛)。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注意1】一般认为,天然孳息如果实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作为独立物存在,属于原物的一部分,而非孳息

【注意2】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如水果、粮食)

(2)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汽车、手机)

【注意】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如单个轮胎)。单一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2)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如汽车、房屋)。合成物只成立一个所有权

(3)集合物:多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如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集合物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如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即是以集合物作为抵押担保。对集合物而言,其所有权仍然存在于构成集合物的每一个物之上

【注意】当集合物以一个整体作为权利义务标的时,只产生一个所有权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有主物:是指所有权人明确的物

(2)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属于不动产)

(2)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有的是动产,有的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

(1)货币

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

(2)证券

①广义的证券,是指在特制的专用纸单上记载一定的文字,表明一定财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

②狭义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包括票据(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公债券和企业债券)、股票、提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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