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骞: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的适用研究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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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

关键词:艺术品交易重大误解竞合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一)艺术品的概念与界定

1.何谓艺术品

我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这里使用了"艺术品"的称谓,放弃了之前"美术品"的说法,并且将文物艺术品从中排除了出去,主要指的是文化艺术品。

一般来说,艺术品表现为一种能为视觉所感知的物质存在,其在满足人们审美情趣的同时还可以为人们所占有处分。艺术品具有装饰、审美、教育等功能。艺术品是艺术家与外界进行联系的一种形式,艺术家依据其独有的人生经历与生活感悟,经过艺术创作,向社会传达其独有的情感。这种情感的表达因人而异,对于同一个事物或者事件,不同的艺术家也会有不同的情感,借助其表现工具所创作出的艺术品也是千差万别。

艺术品的本质,包含了三个层次。首先,每一件艺术品都属于该艺术家作品集合的一部分,与该艺术家的其他作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艺术家及其创作的艺术品也是其所处时代的艺术流派的一部分。再次,这个艺术流派还要所属于其所处的大环境,即其所处的时代与社会。所以说要更好地理解艺术品、艺术家或者艺术流派,需要将三者联系起来,并且将其与之所处时代的社会精神风貌相结合,将它们视作一个整体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理解、体悟。法国学者丹纳指出,"艺术品的目的是表达一个主要或凸出的主题,即一个比实际事物表现得更清晰和完整的重要观念;为了做到这一点,艺术品必须由许多相互连接的部分组成。并且需要通过计划改变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2.法律视野下的艺术品

艺术品作为物权法上的"物",其权利人就对其享有物权,这个物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个人如果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了一件艺术品,那么他就享有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旅馆决定将其所有的壁画拆除,则该拆除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作为所有权人并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同理,如果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一件瓷器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那么该债权人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抵押权人。

作为"物"的艺术品,当然可以为当事人共同所有。共有的艺术品的分割亦需参照民法上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共有是指物的所有权由多个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艺术品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有主体是复数,它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其次,共同的对象是艺术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有对象不能被分成几部分,应由共有人共享所有权。第三,共同所有人可以约定共同或按份享有艺术作品所有权。但是,共同所有人行使其权利并非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反映所有共有人的意愿,需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约束。

总而言之,艺术品表现为一种能为视觉所感知的物质存在,其在满足人们审美情趣的同时还可以为人们所占有处分。

(二)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国境

1.“重大误解”与“错误”的理论争议

我国的《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对于重大误解均做出了有关规定,由此可见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中国民法百年的曲折发展"的过程来看,"重大误解"对我国民法来说似乎是一个新事物。

从我国的民法发展史来看,苏联对于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早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32条就规定:"由于欺诈,恐吓,胁迫或其代理人与另一方之间的勾结,或出于严重的误解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全部或部分法律行为无效。"其中就使用了"严重的误解"这一术语进行描述,另外还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宣布全部或部分法律行为无效"的撤销权,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该规定的影响。但在借鉴苏联法的过程中,我国并没有明确重大误解的性质。另外,在1955年10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第44条中,已经有"重大的误解"字样。这里第一次使用"重大误解"这一说法,这个词语和《苏俄民法典》里的"严重误解"有着高度相似,再次使用到这个词语就要追溯到1982年的民法草案,自此以后,这种用法就一直持续至今。

第一,"区别说"的立场与主要观点。王利明教授提出,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国外的错误制度是有所差别的。换句话说,重大误解是我国民法的特有制度,而并不是一个传统的民法概念。另外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重大误解的条款在解释上包括错误制度。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是以重大误解区别于错误为前提的。有学者认为,传统的民法理论严格区分了错误和误解这两个概念。错误意味着相对人的非故意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是指相对人了解内容含义的错误。

事实上,我国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严格区分重大误解与错误,司法实践中通常也将错误等同于重大误解来处理。这也基本上是我国学理上的主流看法,"所谓的误解应该被解释为不仅包括没有过失的意思与表示不符,还包括相对人对意思内容的理解的错误。"

2.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规定的不足

3.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适用的裁判争议

艺术品交易的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存在欺诈性交易情况,及不存在欺诈交易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境下,当事人是否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艺术品交易合同?在普通的商品交易中,如果确实存在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法院通常也会支持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可是,在艺术市场中,如果出现了上述争议,始终存在按照艺术品交易行规行事的传统。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可以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认知水平将赝品视为真品,那么只能自担损失;相反,如果买方以正常价格购买到高价值的真品,那么卖方也无法要回这件艺术品。对买方而言,这被称为"捡漏"。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买卖方都不能反悔。正是这种特殊的行规使艺术品交易充满风险和乐趣。

艺术品交易行规是在长期的艺术品交易实践中形成的,是艺术品交易和争端解决一般应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基本上都是习惯性的,"不找后账"和"买者自负"等术语都是对这些规则的总结。虽然这只是行规,但任何进入艺术品圈的人都必须遵守,否则便无法在这个圈内立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重大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要求撤销交易合同;如果按照艺术品交易行规处理,业内人士都认为不能主张撤销合同,风险应由当事人自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争议,以何种方式处理艺术品交易纠纷,有必要分析现行民事立法和艺术品交易行规的合理性。立法存在滞后现象,现行法律未能反映艺术品交易的特殊性;行规的适用也并非毫无限制。因此,在选择处理艺术品交易纠纷的方法时,不应否认其他方式的合理价值。为了有效地处理艺术品交易纠纷,只有尊重交易行规,全面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艺术品交易纠纷。

二、艺术品交易中的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在艺术品私下洽购中的法律适用

1.构成重大误解的积极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在我国,误解并不总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当理由。这是因为有些误解的造成是可以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所以,虽然因误解而引起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保护误解者的利益而构建起来的,但如果不论误解的程度而一律准予撤销,那么必然会使相对方的利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有鉴于此,法律只允许撤销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交易上的重要性究竞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某种性质的重要性不是抽象的,而是需要联系法律行为的典型交易目的综合考虑确定的。但时至今日,不论哪个法域,如果当事人就物的根本特征或者人的主要资质产生误解都会被认为是重要的。比如,购买的钻石竟是"血钻";买来的二手车竟然不能行驶;一方当事人错误地以为其即将上岗的雇员会获得劳动许可。再比如,当事人在古玩市场上购买了一件价格极其低廉的瓷器,尽管其将该瓷器误认为真品。但是,结合交易的地点和价格,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交易的典型目的是购买艺术品以供欣赏。真假不具有交易上重要性,无法因为当事人主观上欲购买真品的目的就否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此行为人不能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并要求撤销合同。同理,误判了艺术品的年代、材质等性质,并不是当然地能够适用重大误解,但是如果上述内容对合同的订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并且当事人明确将其作为合同内容的除外。

(2)表意人因错误做出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其中的"因"字与《民法总则》第147条的"基于"二字意味着重大误解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实施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的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应该是合同订立的原因。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没有产生误解,他们将不会签订合同或者会重新调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重大误解的消极要件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2.2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不得撤销合同的情形,在我们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误解的消极要件。理论界也未给予消极要件足够的重视,然而,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涉及艺术品交易纠纷时,消极要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误解人由于自身的重大过失而产生了误解,此时如果赋予误解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对于相对人便不公平,因此便有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2.2条第2款中的(a)项例外。而对于投机性的合同,想要获取高额的收益通常伴随着极大的风险。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的认识做出了自以为正确的判断,并以此为基础签订了合同,这样他便需要承担自身判断失误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该当事人也无权依据重大误解主张合同的撤销。

(1)表意人因自己重大过失而陷于错误

所谓重大过失意味着表意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交易习惯对艺术品交易中的重要事项履行注意义务,但是由于他本人的重大过失而使自己陷入了错误,那么由于该错误本身的不可宽有性,如果赋予其撤销权,则对相对方不公平。比如在瓷器艺术品的实物交易中,当事人未对待购瓷器进行充分的检查就匆忙购买,但事后却因该瓷器的品相、材质存在瑕疵,对自己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要求依据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此举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表意人既已承担错误风险

重大误解制度是基于当事人不愿意承担错误风险的假设之上的。而对于投机性的合同而言,想要获取高额的收益通常伴随着极大的风险。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的认识做出了自以为正确的判断,以此为基础签订了合同,这样他便需要承担自身判断失误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该当事人便无权依据重大误解主张合同的撤销。这也是众多比较法的通例,我国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也应当尊重这种国际通例,而承认此种消极要件,亦符合"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的立法指导思想。比如,行为人在古玩市场上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购买瓷器时,应当预见到真假瓷器价值相差甚巨,故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的此类未经鉴定瓷器很可能是假货,但其并未因此放弃与对方的交易,故可认定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不能支持其事后要求依据重大误解制度主张撤销合同。

(二)重大误解在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适用

1.拍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品的起拍价格首先由拍卖师报出,拍卖师的报价是要约邀请。之后,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都是新的要约,最后拍卖师基于最高价格落锤确认的行为是合同承诺,拍卖合同在此时正式成立。

对于拍卖合同何时生效,通常情况下,拍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也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以及拍卖活动即时成交的特征,但是如果拍卖双方有特殊约定或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特定的行政审批手续除外。

2.拍卖活动的特征

拍卖活动存在以下特殊性:第一,拍卖中的买方是不特定的,是通过公开竞价从竞价者中产生的,但是一般商品交易中的交易双方则是特定的。第二,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它具有更大的风险,必须遵守某些特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订立,通常不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第三,在拍卖结束之前,被拍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并不能完全确定。被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交易价格是由竞买人的出价决定的,而不是拍卖物的内在价值,但在普通的商品交易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明确的或者可以确定的。第四,在委托拍卖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拍卖人的中介服务才能完成交易,但普通的商品交易合同可以由双方自由签订而无须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的干预。

3.艺术品拍卖中不宜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就艺术品拍卖而言,笔者认为重大误解制度不宜在拍卖合同中进行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从法律后果来看,拍卖的特点是价高者得,在众多竞买者中谁的出价最高就敲定与谁成交,具有很大的公信力。此时如果允许更改交易价格,那么对参与竞价的其他竞拍者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也违反了拍卖的公正、诚信原则。因此从学理的角度看,为避免损害其他竞买者的利益,即使拍卖合同满足适用重大误解的条件,也只能撤销而不能变更。故有的学者认为《民法总则》剔除了《民法通则》有关当事人就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享有变更权的规定,纠正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失误。

其次,从发生误解的对象来看,作为专门组织拍卖活动的营利性法人,拍卖人显然不会对自身在拍卖中的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即使考虑到极端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也应该推定拍卖人已经或者应该已经充分了解其在拍卖中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更严格的谨慎注意义务。即便存在误解,这也应归咎于拍卖人自身的重大过失,而无权主张其在拍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对行为性质产生了误解,从而适用重大误解制度而撤销合同。这种逻辑对买方来说也适用。现实生活中的拍卖活动,特别强调交易程序和交易效率,很难想象经历了整个竞拍过程的买受人取得拍品后会误解他们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的性质。即使发生了这种误解,也应由买受人责任自担。

最后,从商事外观主义的角度来看,外观主义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的外在效力"。拍卖合同中更应当强调意思表示的外在效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在很多的拍卖合同当中,买受人实际上应当承担"误解"的风险,因为这种"误解"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看走了眼",这也属于竞价的因素,因此,不应当不公正地授予买受人通过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权利,否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拍卖活动的秩序。

(三)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竞合

1.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的竞合

在时下的艺术品交易中,艺术品出卖方有时会故意对其所出卖艺术品的质量、年代等进行书面承诺,这种行为极大地勾起了相对人的购买欲望,如果事后发现标的物的真实情况与出卖方的承诺不符,那么此时就不便再适用艺术品交易行规,因为出卖方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法上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出卖方承诺的内容构成时,便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另一方面,对卖方而言,其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相应的标的物,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两个请求权存在竞合关系,买方可依据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艺术品交易纠纷是由于出卖方的非故意虚假承诺而产生的,这些案件有的按照重大误解予以认定,比如在某个案件中,双方将合同标的物称为碧玉佛像,书面材料中也明确称其为碧玉佛像。然而经过鉴定之后,该佛像是由大理石雕刻而成。因此,法院认为不论原告的该虚假承诺是否是出于故意,都对于该笔艺术品交易的成立产生重大影响,且该卖方的明确承诺与艺术品价格的确定具有密切联系,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有重大关联并且对当事人的利益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应当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材质的误解属于重大误解。

类似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则认定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比如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告向原告做出标的物年代属实的承诺,该承诺系合法有效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承诺意味着标的物应属于某个年代的古董,但是经过鉴定之后,可知原告从被告处购得的瓷器均为现代仿冒品,并不是所谓的相应年代的古董。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卖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其对原告做出的承诺,故其应依照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上述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没有实质的区别,后者实际上也可以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2.重大误解与欺诈的竞合

德国学者拉伦茨说:"欺诈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故意或者有意引起或者维护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欺诈者决策的目的。许多艺术品销售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以欺诈的方式骗取相对人的信赖,并与之签订合同,即如果出卖方没有欺诈相对人,相对人便不会与之订约。这种损害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正如著名学者阿蒂亚所说:"当事人没有必要说明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假如不知情的一方至少在部分上信赖了虚假陈述,他就有权撤销该合同。"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卖方主观上是非故意的,而如果卖方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则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买方的认识错误系由对方的欺诈所致,那么就会出现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此时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其请求权基础。在实践当中,当事人也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充分利用这一选择权,即在主张欺诈的同时一并提出重大误解的主张作为一种保险。比如在某个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标的物时声称标的物材质为黄花梨木,然而事实上被告交付的标的物系由黑酸枝木制成,被告在明知标的物的材质的情况下并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告依法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如果被告不知涉案标的物的材质,那么原告根据被告的说明有理由相信涉案标的物系黄花梨材质,则构成重大误解,原告亦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原告主张本案首先存在欺诈,如果涉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欺诈,那么最少也应是重大误解,这两个事由都可依法撤销合同,对事实的识别问题由法院确定。"而在法院的判决最终中,认定行为构成欺诈,但同时也没有否认重大误解的存在。可见,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欺诈与重大误解竞合的情形。

三、艺术品交易行规对重大误解适用的影响

(一)何谓艺术品交易行规

1.艺术品交易行规的涵义

艺术品交易行规,也可以被称为行业惯例,它指的是艺术品行业中符合交易实践的,得到普遍遵守的,以及艺术品行业从业者长期从事艺术品交易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交易习惯。遵守行规是实现行业自治的重要基础。每个行业的行规各不相同,各自包括的内容也很广泛,具体有行为准则,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以及违反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惩罚规则等。

2.艺术品交易行规的正当性

首先,它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契约自由与过错责任、所有权的绝对性相并列,被称为是近代私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哪种形式与何人签订何种内容的合同,艺术品交易行规的自发形成及其约束力和适用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与该行业的特殊要求相吻合,反映了行业参与者的意志。

其次,行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行规在民商事领域所起到的作用愈发无法替代。在现代交易中,交易信息与专业知识愈发重要,它们的取得需要当事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并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而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行规对此的尊重与认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当事人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才获得了这些交易优势,因此其依靠自身的这种优势来获利是公平的,理应获得认可与保护。

再次,当事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履行离不开行规的敦促。如果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没有做到合理谨慎,那么其理应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一般来说,由于不同的当事人生理机能和智力水平的不同,因此每个人对自身行为所负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是不同的。例如,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专家比普通人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艺术品交易行规中存在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者在尊重规则和常识的基础上规范行为,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艺术品交易行业内并没有关于行规的成文规定。因为"此类规范主要是诉诸行为事实并以之为自身的表达方式,语言在此过程中对规范的表达则显得相当贫乏或根本没有必要。"

(二)艺术品交易行规的特征与作用及对重大误解适用的限制

1.艺术品交易行规的特征与作用

(1)艺术品交易行规的特征

艺术品交易行规体现了艺术品交易安全的需求。艺术品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普通商品,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另外对艺术品的鉴定需要极高的专业鉴赏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对于特定艺术品价值的看法也是千差万别,对于同样的一件艺术品,有的人觉得它价值连城,也可能会有人觉得它一文不值。在没有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实现风险和利益的分担尤为困难,这也给艺术品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为了维护艺术品交易安全,艺术品交易行规应运而生。

艺术品交易行规体现了艺术品收藏的专业性。艺术品收藏是一个集专业性、知识性、投资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特殊行为,买家只有具备较高的鉴赏能力,才能够在艺术品交易中占据优势。所以,要想成为一个成功的收藏者,雄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历都必不可少,即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一漫长的过程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便体现了艺术品收藏极高的专业要求。

(2)艺术品交易行规的作用

艺术品交易行规能够保护交易者信息利用权。艺术品交易中的双方不仅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是艺术品收藏者。所以,在相对方对于艺术品真实价值不知情的情况下,知情方当事人只要没有欺诈故意,其完全没有义务向对方披露对已有利的信息,从而可以减少竞争,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2.艺术品交易行规对重大误解适用的限制

艺术品交易以艺术品收藏为重要前提,由于艺术品收藏行为促进了艺术品的保护,便使得艺术品收藏具有了很高的文化价值。艺术品交易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源于艺术品收藏的兴起。但是,正所谓"黄金有价玉无价",对于同一件艺术品,不同的收藏家对其价值的认识可能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才会有"打眼"和"捡漏"的频繁发生。在艺术品交易中花很少的钱买到很值钱的真品,即所谓的"捡漏",花高价买了很便宜的东西或假货,即所谓的"打眼",两者在艺术品交易中均属常态,同时也体现出了艺术品交易中存在的乐趣与风险。当发生上述两种情况时,对于通常的商品交易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利益分配的明显不平衡,所以,一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会选择撤销交易;而在艺术品市场上,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是不允许撤销合同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者自负",这种约定俗成的"规矩",就是当今艺术品市场的交易习惯,也就是行规。

艺术品交易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很多艺术品中包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的沉淀,融入了制作人的情感和心血,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是一类特殊的人类劳动,无法按照常规的方法来衡量其价值。另一方面,市场上很多艺术品的鉴定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对其价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此类交易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还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当事人会在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交易。换句话说,当事人在艺术品交易中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的要求更高。否则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交易,艺术品交易的成本将大大提升,交易安全更是无从谈起,最终只会对艺术品市场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其实,艺术品交易行规并不排斥法律,它与合同法中的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是相吻合的。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交易中利益与风险分担的博弈过程。利益与风险是一体两面的,当事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交易,又在风险的警示下评估交易的成本。在艺术品市场上交易的艺术品没有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同一件艺术品的价值在不同的收藏者眼中千差万别,利益和风险也就无法统一衡量。在艺术品交易中,双方一旦达成合意,并完成了价款的支付与艺术品的交付,就应当推定当事人愿意承担与此利益相伴的风险,即使事后鉴定出所交易的艺术品为赝品,当事人也不能主张撤销该合同。在艺术品行业中的"买者自负"这个约定俗成的行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艺术品交易的稳定而存在的,其他行为规范难以起到这种作用。

笔者认为,艺术品交易行规排斥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下二者的适用。由于艺术品交易行规的存在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尤其是在维护艺术品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排斥就表现为艺术品交易行规对重大误解适用的种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艺术品交易行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行规的适用反过来也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行规的适用需要以法律基本原则为遵循。此外,在英美法上,如果一种交易习惯或行规明显与社会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相违背,并且这一交易习惯没有存在的价值,那么法官不应当援引此类交易习惯或行规。

所以,如果艺术品交易行规要对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产生限制,那么就不得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在候德义、徐克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艺术品的交易,民间存在行规,即由买受人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因此,即便买受人确实误判了商品的价值,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但是,如果出卖方为了促成交易对艺术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做出了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订约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

四、适用重大误解制度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路径探究

(一)特别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必要性

1.艺术品交易的特殊性

艺术品包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寄托着艺术家的情感与技艺,是独特的而又无可替代的,难以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真伪不明的艺术品,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是其价值确定的主导因素。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此类交易的收益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当事人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行规究竟该如何适用,毋庸置疑,艺术品交易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集合,其在艺术品交易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比如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等,其对业内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是直接、具体的,况且行规某种程度上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如《合同法》的规定,但是这种自发形成的交易规则,也有其难以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应该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来适用艺术品交易行规。

虽然艺术品交易行规发挥着诸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此行规所导致的"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等情况,必然会使得部分从业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制假售假。当前艺术品市场上充斥着的大量赝品,大多数是部分从业者在不法利益驱动下的产物。据业内人士分析,在当前全国各地的艺术品市场上,真品不足一成,这样的假货遍地的艺术品市场,对艺术品收藏行业的繁荣以及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艺术品交易行规虽然可以维护艺术品交易秩序的稳定,但很难约束当事人在利益驱使下的制假售假行为,这对于维护艺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挑战。

2.重大误解制度的缺位对艺术品消费者的影响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当事人大多是出于审美,投资的需要来购买艺术品,很难说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作为艺术品的买受人,尤其是古董古玩的买受人很难被称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下的"消费者",所以其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无法受到《消保法》的保护。

其次,《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尽管有部分艺术品兼具实用与审美的功能,但是对于一些文人字画、古董文玩,由于其并不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有可能是祖传或者是纯天然的等等,所以,一旦出现艺术品交易纠纷,这些艺术品的买受人也无法受到《产品质量法》的保护。

(二)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路径探讨

1.专业艺术品消费者与一般艺术品消费者的区分

区分专业艺术品消费者和一般艺术品消费者的好处在于,处理艺术品交易纠纷时可以避免一刀切,比如,当与专业艺术品消费者进行艺术品交易所时,会更加强调艺术品交易行规对于交易活动的规制,因为作为专业的艺术品消费者,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一定的鉴赏能力,有能力也应该承担艺术品交易本身存在的风险,对于"看走了眼"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而不宜允许其依靠重大误解等制度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否则艺术品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就难以维系。而当与一般艺术品消费者进行艺术品交易时,则可以依据诚实信用等原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其依据重大误解等制度撤销合同,其实实践中的有些案例已经体现了这种思想。

比如,在"东方博物馆与渊默堂工艺品店、任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艺术品等并无国家或行业指导价,艺术品交易利益与风险并存,交易者对艺术品的主观认可度或喜爱程度以及市场认可度是其价值确定的主导因素。当事人通过实物察看从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买受方经鉴定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原告方是博物馆,作为民间文物收藏机构,其参与交易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鉴定能力,应在购买时对艺术品进行仔细品鉴,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博物馆承担。

2.“冷静期”在艺术品交易中的引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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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七下道德与法治期末总复习提纲6、道德、法律等行为规范的作用是什么?P90 它们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7、法律的特征。P91-92 (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的特征)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8、什么是制定?什么是认可?(了解)P91 https://www.jianshu.com/p/7d251051687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