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这样一类姓名,它们将女孩的出生笼罩在期盼一个未出世男孩的阴影之中。而这样的女孩,一个省份就超过万人。
当她们打算走出阴影、更改姓名,当“招弟”变成“芃芃”,当“迎弟”变成“于歌”,她们又会面对什么样的法律难题?
橙律师谨以今日之文,送给想要改掉姓名的女孩们,希望可以提供一点帮助。
公民是否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
当然有。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都有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但姓名变更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行使,而且也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秩序,所以姓名登记本身被归于行政行为,姓名变更程序也因此受行政规定限制。
在国家层面上,姓名变更的直接依据是1958年的公布《户口登记条例》和同年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王招娣”“王招弟”的关键词,发现某省份能查询到1348名重名者,女性占比100%。
变更名字有什么条件?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似乎只要不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有充分理由,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姓名变更登记。
但对“充分理由”的具体内涵和改名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法律皆并无进一步规定。
因此,橙律师查阅了多个省份(浙江、江苏、上海、广东、湖南、山西、福建、江西)的地方立法,将其中部分省份具体列举了属于“充分理由”(又称合理理由、正当理由)的情形和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整合如下:
1.禁止条件
在前述《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各省份规定扩充了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包括: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行政处罚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结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的;
8)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9)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
2.许可条件
各省列举的“充分理由”包括以下几种:
1)名字或名字的谐音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2)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的;
3)名字字音字义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有辱人格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5)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6)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7)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8)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的,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9)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10)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11)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12)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相对于禁止条件,往往“不属于正当理由”才是“招娣”“迎娣”们改名的最大阻碍。
并且,此类带有浓厚重男轻女、性别不平等的歧视性色彩的名字,在“男女平等”逐渐成为主流共识的今天,似乎可以被认为属于“名字有辱人格”“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并且也切实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
尽管如此,最终是否能够认定为“充分理由”,依旧有赖于地方部门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在没有更高级别立法或案例指导明确之前,“招娣”们的改名之路,仍旧充满未知。
为了提高申请通过可能,想改名的朋友可以提前查询当地的户籍管理办法,依法申请。同时可以尝试多种申请理由,目前来看,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最为符合。
改名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首先,办理姓名变更申请的部门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最后,办理姓名变更所需材料可到派出所询问,一般包括以下几样: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书面申请(如《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无犯罪记录报告等。
橙律师以为,在《民法典》营造的重视公民人格权利的法律环境之下,撕掉束缚女性的性别歧视标签应当是毫无疑问的“充分理由”。
因为这是从来只属于她们自己、为自己绽放的人生,她无需背负不属于她的念想,所以她们也应当有只属于她们自己的,意义仅在于祝福她们此生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