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各基层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水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6月1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业

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

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

案、实施评估、复审等行业标准的制定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

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市场监管领域科学技术

成果,提升市场经济环境与竞争秩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

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

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和快速制修订等工作程序依照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业标准提倡自主创新,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行业标准应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

第六条行业标准代号为MR。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

主管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

定、发布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行业标准化

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公布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行业标准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备案;

(四)审议、决定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总局信息中心承担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组织协调工

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政策法规在市场监管行业的贯彻实施,

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二)组织筹建和管理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

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

的协调;

(四)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等工作,办理行

业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培训、宣传工作;

(六)组织协调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

(七)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

工作;

(八)承担总局委托的行业标准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条总局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指导、参与本业务领

域内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

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指导本业务范围内行业标准化分专业技术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负责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

(六)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实施评估、

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是:

(二)负责提出本地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

(四)负责本地区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

审工作。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等)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配合组织协调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报批工作;

(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

实施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行业标准规划、标准体系进行科学论证;

(二)参与行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评审工作;

(三)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建议、指导、论证和评

审等。

第三章行业标准立项

向组织协调部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鼓励市

场监管领域的团体标准转换成行业标准。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

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协调部门每年组织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

需求,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立项工作,立项审查结果报总局批准后

下达,公布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

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

第四章行业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

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延期一

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审

查、报批、编号、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行业标

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实施后,组织协调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

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章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

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行业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

第二十二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市场监管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

督抽查等方式。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其所辖区域内行业标准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业标准实施后,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

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总局根据需要组织选择一定数量的行

业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

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业标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总局组建行业标准化专业

技术委员会,构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总局支持市场监管标准化科学研究,促进市场监

管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

制,保障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人才、技术、经费和物资等

资源。

第二十八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

订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行业标准代号为MR(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

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

(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实施评估、复审等。

第六条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科学实施、评

审论证等,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委会)。组建要求:

(一)专委会由总局审查批准组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专委会

筹建、委员征集、专委会成立以及专委会委员管理工作并承担秘

书处日常工作;

(二)专委会委员由总局各司局、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

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

的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可连任;

(三)专委会委员应为单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

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

(四)专委会委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

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

准化基础知识;

(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经

常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由专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推荐增补人选,报总局审核

批准。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

准立项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

目计划。

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项目建议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申报程序

(一)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

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2),充分阐

述拟申报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

(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及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

过后统一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并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

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条项目建议评审方式

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特殊情况下可考虑

采用函审,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评审工作。

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召集专委会委员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

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专家组意见。需要表决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专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

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

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可行;

(三)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

项目重复;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

组织协调部门组织汇总评审结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

必要时可对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

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组织协调部门根据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

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

工作。

第十四条经确定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

划,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

业标准工作计划应当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交标准起草进展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包括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6)。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工作计划,在调研、研

究、实验、验证等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

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

(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

(二)调研并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

管工作有关要求;

(四)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内容的验证/确认工作;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向组织协调部门报送行业标

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

理两个阶段。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

(三)《编制说明》;

(四)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应当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

见附件7);

(八)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应当提供国际或国外标准原文

和译文;

(九)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市场监管行

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8);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

(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材料送组织协

调部门审核,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标准应充分征求利益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行业标准承

担单位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网络、函询

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

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

应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的期限截

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对反馈

意见进行处理,并提出行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

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如需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反馈意见的处理

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

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9)。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行业标准的再次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有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意”;

(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

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适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

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组织协调部门批准

同意的。

第五章技术审查

表》(见附件10)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组织协调部门。

第二十四条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行业标准(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

(三)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四)《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六)函审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

(八)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或国外标准原文和

译文;

(七)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计划调

整申请表》;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根

据需要,组织协调部门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预审,

审查方式自定。对于专业性强的行业标准由组织协调部门会同业

务司局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材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材料形式审查

(一)组织协调部门应当对已提交的行业标准送审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查通过

的,可以编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见附件11,简称

审查计划);

(二)组织协调部门根据材料形式审查情况制定审查计划。

成、项目计划名称及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分组、审查要求

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审查方式

行业标准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

组合三种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

编写较为规范的;

(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由组织协调部门组建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审查委员若干名。审查委员优先从专委会委员中确定,根

据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参与评审,一般不少

于7名。行业标准审查采取回避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等。

第三十条技术审查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三)GB/T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五)市场监管行业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行业发展规划等;

(六)《项目计划任务书》;

(七)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价材料;

(八)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九)经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查依据。

第三十一条技术审查的原则

(一)符合性: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

《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要求;

(二)适用性:行业标准应适应市场监管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

的各种条件;

(三)科学性:行业标准的内容应科学合理,技术类标准验证

实验数据应完整可信、管理类标准所反映的市场规律、经济原理

等基本合理;

(四)规范性:行业标准宜遵照GB/T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的

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

第三十二条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材料分发: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应在审查会前提交审查委

员会委员审阅;

(二)组织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听取主要起草人的汇报,审

查送审材料,提出质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

提出的意见,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

件12),并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无法认定,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组织协调部门;

(三)形成审查结论: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审查结论按本

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市场监管行

业标准会审结论表》(见附件13)签字确认;

(四)形成会议纪要:审查委员对审查项目逐一作出审查结论

后,形成《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14)。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和结论,并于审查会结束后提交至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

(五)行业标准(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

按《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行业标准(送审

稿)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第三十三条函审程序和要求

(一)发起: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审查计划,符合要求的下发函

审通知,并通知全体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审查:审查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对标准

审意见表》(见附件15)反馈至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标准内容质询标准主要起草人;

(三)汇总意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

反馈至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人对行业标准进行修改,

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6)后报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函审结论: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审

核,统计函审意见表决结果,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填

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以下简称《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7)。送审行业标准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函审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

(五)结果反馈:审查委员会形成《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

告》(见附件18),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与《函审结论表》一并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起草(承担)单位;

(六)标准修改:标准主要起草人收到《函审结论表》后,形成

标准(报批稿),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标准报批材料。全部函审工作最晚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

(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经

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批两种结论;

(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改后

重新审查三种结论。

第六章报批、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电子发

布、出版、发行、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六条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后,标准起草组应在60日内形

成标准报批材料。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准(报批稿)3份;

(二)行业标准(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

(三)《编制说明》2份;

(四)《征求意见表》(书函征求意见时)1套;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六)《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函审)结论表》(复印件有效)

1份;

(八)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函

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

(九)《会议纪要》或《函审报告》1份;

(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的标准送审稿修改稿1份(复

印件有效);

(十一)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1套(复印

件有效);

(十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十三)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十四)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计划调整

申请表》1份。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报批、审查和报送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电子版)自行审查,

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表》(见附件19)和《市

场监管行业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见附件20),审查合格后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纸质材料)及报批公文报送组织协调部门。

第三十八条标准报批材料报经总局审查批准发布。标准的

编号由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

号组成。?

第三十九条组织协调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

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行业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

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提出《市场监管行业标

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1)并报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必要时组

织专家组审查。修改单审查通过后,组织协调部门报总局批准和

发布。

实施评估

第四十一条实施评估是指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

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

题作出评价的过程。

组织协调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

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效果评价可以选择一定数量

的标准组织实施。

MR

年代号

顺序号

标准属性代号(“T”为推荐性标准)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代号

/TXXXX-X

XXX

第四十二条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组织协调部门列入实

施评估范围的标准,组织本单位实施评估工作,分别填写《市场

监管行业标准实施评估调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组织协调部门。

第四十三条组织协调部门对实施评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

公布实施评估统计数据。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对标准实施评估统计

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

第八章

复审

第四十四条组织协调部门适时组织进行行业标准复审。标准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

复审结论四个阶段。

第四十六条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

序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

(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公共利益诉求;

(七)是否符合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条标准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

抵触,仍能满足当前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的;

(二)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

(三)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

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

第四十八条复审初评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初评工作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总局

(一)核对复审标准:各单位核对组织协调部门下发的市场监

管行业标准复审目录,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

(二)组建初评专家组:各单位组建初评专家组并分发待复审

标准。初评专家组可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同行

专家和项目负责人;

(三)提出初评意见:每项复审标准应由3名以上(含3名)

专家共同评审,在专家协商一致后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

评价表》(见附件22);

(四)提交初评结论:初评结论经各单位审核后提交组织协调

部门。

第四十九条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复评工作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建复审复评专家组:优先从专委会委员中确定,根据

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复审,开展复评工作;

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对初评结论的审核: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初评结论进

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单位重新进行初评;

(三)提出复评意见: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每项复

审标准逐一进行复评,拟定复评结论,并对复评意见为修订和整

合的标准推荐项目负责单位;

(四)报送复评结论:复评结论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送组织

协调部门。

第五十条复评结论的公示

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

期一般为30日,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各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意见。

第五十一条复审结论的公布

组织协调部门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处

理,确定后,报送总局公布复审结论。

第五十二条组织协调部门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

(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秘书处组织修订;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将不再实施。

第五十三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

第九章快速制修订程序

第五十四条快速制修订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

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缩短立项、征求意见阶段周期的简化程序。

第五十五条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

建议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建议中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

可省略起草阶段的;

(二)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或起草阶段

与征求意见阶段的;

(三)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的;

(四)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技术性文件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可

省略起草阶段的;

(五)为满足市场监管业务中应急需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可

缩短立项、制定周期的;

(六)组织协调部门认为其他需采用快速程序,省略部分阶段的。

第五十六条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除省

略相应阶段外,其余各阶段的实施同正常程序的相应阶段,仅缩

短相应的阶段周期。

第十章

制修订计划的调整及撤销

第五十七条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和撤销应经总局批

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

(一)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例如:标准适用范围、

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

(三)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

(四)项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五)其他需要由组织协调部门批准调整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项目

撤销:

(一)市场监管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

容来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标准项目无法继续完成的。

申请撤销项目应经本单位审核后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交《市场

监管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见附件23)审批撤销。

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总局负责解释。附件: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

4.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5.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6.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7.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

8.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9.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0.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1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1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

14.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15.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16.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17.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

18.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告

19.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表

20.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

2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2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2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撤销申请表

附件1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二)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市场监管领域

(三)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主体信

用修复、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

(四)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及违法直销、

标准。

(八)市场监管领域产品伤害监测、质量统计监测、质量督察

(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监控、分类监管、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棉花等纤维质量

(十二)市场监管领域(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

域)信息和数据采集、表示、处理、传输、共享与交换、安全、

描述、管理、组织、存储、检索及其技术,包括信息资源利用、

附件2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20

年度

项目编号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制(修)订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

外先进标准情况

(编号、名称、发布机构等)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

先进标准

□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非等效采用

□未采用

项目负责单位

项目负责单位是否有

能力并愿意承担起草

工作

□是

□否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邮编

其他参加单位

1.

2.

3.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项目起止日期

月~

月二、项目的目的、意义(工作的开展背景及要求)

—33—四、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指标(修订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技

术性差异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

五、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

2、项目申报人标准化工作经历:主要包括申报人近四年来业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的标准研究情

况及完成情况等。

注:提交该表时,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附件3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

单位(盖章):

制表人:

序号

制定或

修订

先进标准编号

参加起草单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

制(修)

标准

体系

编号

被代

替标

准编

采用国

际标准

或国外

先进标

准编号

完成

项目负责

单位

建议经费

(万元)

是否推荐

理由

写明推荐理由

----

---

写明不推荐理由

附件5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计划编号

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

四、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指标(修订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技术

性差异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

六、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

职务/职称

专业特长

任务、分工

七、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八、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意见

(公章)

附件6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参考格式)

1、基本信息

1.1标准名称

中文

英文

1.2与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一致

性程度情况

标准编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批准立项的文件

名称和文件号

1.4制(修)订

月---

1.6标准起草单位

1.7起草团队

1.8标准体系表内

编号1.9调整情况

2、背景情况

2.1目的、意义

(工作开展背景及

要求)

标准、文献的关系

—42—3编制过程

3.1分工情况

3.2起草阶段

3.3征求意见阶段

3.4标准审查阶段

4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5验证情况(适用时填写)

5.1验证单位情况

验证单位

验证人员

5.2验证过程

5.3验证数据分析

5.4验证评价

5.5其他应说明的

情况

6附加说明(可选)

6.1宣贯标准的

建议

6.2修订和废除现

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6.3作为强制性标

准或推荐性标准的

6.4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6.5参考文献

联系人

注1:本格式的通用部分为第1章、第2章、第4章和第6章。

注2:第5章和第6章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填项。

编写日期:

日?

附件7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

(适用于函件方式征求意见)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单位

标准体系表

内编号

起草团队主要成员

日至

意见

内容

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

编辑性修改:

意见反馈人(签名):

职称/职务:

所在单位:

注1:意见内容栏幅面不够,可另附页。

注2: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附件8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意见

负责人:

日(公章)

专家组审查意见

组长: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

组织协调部门审批

附件9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计划编号:

项目负责单位:

处理人: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意见人/所在单位

处理结果

……

统计结果:

一、《征求意见表》

1、发出《征求意见表》XX份。2、反馈《征求意见表》XX份,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征求意见表》XX份。3、未反馈《征求意见表》XX份。

二、意见汇总处理

1、共汇总和处理“技术内容与文本格式”意见XX条,其中采纳XX条,部分采纳XX条,不采纳XX条。

2、共汇总和处理“编辑性修改”意见XX条,其中采纳XX条,部分采纳XX条,不采纳XX条。

注:对编制说明的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不列入本表中,可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附件10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1材料审查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送审稿)

――标准(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

――根据反馈意见处理结果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验证原始材料

――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

――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2标准文本审查

2.1审查依据

按GB/T1.1、GB/T20000、GB/T20001的要求进行。

2.2封面

――名称【中英文译名准确;注明送审稿】

――采用国际标准(

IDT□MOD□NEQ□)【必要时】

――被代替标准编号【修订标准用】

2.3正文

――规范性引用文件(所列文件应在标准条文中真实引用)

――表述(注意助动词和“注”的合理使用)

――层次编排(注意避免悬置段的出现和各章条款设置的合理性)

――图表(注意各图表的编号和续表的表头)

――附录(注意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的区别)

3编制说明审查

――基本信息

――背景情况

――编制过程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验证情况(适用于方法类标准)

――附加说明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核对《征求意见表》和意见汇总处理的统计结果

――审查处理结果在标准中的落实情况

注1:逐条审查完毕后,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注2:本审查清单随送审材料一并报送。

审查人:

审查日期:

附件11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

项目呈报单位:

审查

方式

□会审

会审地点

□函审

审查委

员会人

员组成

工作单位

拟承担

职务

分组

10

11

拟审查

项目

主任委员

已送审但尚未安排审查的项目数

填报人: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标准起草人:

需修改内容

主任委员签名:

联系方式:

附件13

会审结论表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项目负责单位:

(盖章)

审查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名称)》(计划编号:

审查委员会名单

委员会职务

签名

委员

……会审结论:

主任委员:

(签名)

日附件14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一、审查会议概况

被审查标准总数及会审结论中“通过”、“不通过”的情况。

二、整体质量情况分析

应对本次标准审查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如下内容:

a)标准与项目任务书的一致性情况;

b)主要技术内容;

c)标准文本格式和编制说明的质量;

d)与基础标准的符合性情况;

e)出现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对其处理经过和依据作简要描述。

可列举若干文本格式和技术内容、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及验证质量水

平较高的标准范例。

可按以下各项分别描述本次审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

——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操作步骤不明确或有疑义的;

——数据有误或不全的;

——适用范围需调整的;

——验证数据需补充的;

——提交材料不完整的;

——技术路线存在问题的;

——其他。

三、结束语

四、附件

会议纪要应提供审查委员会名单(见表1)、审查标准目录(见表2)。

必要时可提供各标准具体审查情况等其他附件。

表1:审查委员会名单(格式)

表2:审查标准目录(格式)

项目负

责单位

主要

起草人

主任委员审查结论

各标准具体审查情况(必要时)

逐项说明每项标准的起草单位、起草过程、历次参加审查情况、编写

格式、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审查修改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会审

结论等情况。?

附件15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

发出

日期:20

回函截止日期:20

具体意见或建议:

结论表决:

□通过审查

□有条件通过审查(表示函审委员有不同意见,如采纳其意见,则同意其通过。)

□不通过审查

□弃权

函审委员:

附件16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

起草人:

日附件17

函审结论表

发出日期:

审查完成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名称)》(计划编号:

职称/职务

表决

函审结论表决情况

审查委员会总人数:

通过审查:共

人;

有条件通过审查:共

注:表示函审委员有不同意见,如采纳其意见,则同意其通过。

不通过审查:共

弃权:共

未复函:共

人。函审结论:(应说明对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结论)

(签字)

日附件18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告

一、函审概况

被审查标准总数及函审结论中“通过”、“不通过”的情况。

a)标准与计划任务书的一致性情况;

应按以下各项分别描述本次审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

函审报告应提供审查委员会名单(见表1)、审查标准目录(附件表2)。

表1:函审委员会名单(格式)

计划

起草单位

函审结论

格式、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审查修改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函审

结论等情况。附件19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表

――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1份

【盖章】

――标准(报批稿)3份

――标准(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

――编制说明2份

――征求意见表1套(网上征求意见可只需打印汇总处理表)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函审)结论表》(复印件有效)1份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

――会议纪要或函审报告1份

――主任委员确认的标准(送审稿)修改稿(复印件有效)1份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验证原始材料1套(复印件有效);

――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1份

――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1份

2.2标准文本审查

――标准报送的多份材料版本应一致,且应为最终定稿版本

――标准名称应中英文译名准确并与审查结论一致【注明报批稿】

――标准内容应按审查修改意见汇总表逐条修改

――图谱样张应按规定制作【必要时】

编制说明应按会审或函审要求补充完善并如实反应标准审查情况。

注:1.逐条审查完毕后,请在相应的方框中打√。

2.本审查清单随报批公文,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等报批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息

中心。

附件20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发布编号审批单

申请日期

责人

说明内容:采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本标准达到的水平;及各有关部门

的意见是否一致,有无遗留问题

项目承担单

经办人:

市场监管行

业标准组织

协调部门意

附件21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和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日(公章)附件22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

标准编号:

济体缔结的条约、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存在矛盾、不协调的地方?

【】不存在

【】存在矛盾、重复和不协调的地方

存在矛盾、重复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2.该标准是否采用国际标准?

【】是

【】否

如果是,请列明采用的国际标准号和名称,采用的方式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修订或废止?

国际标准号和名称:

【】等同采用

【】修改采用

【】非等效采用

【】未修订

【】修订,其最新修订年代是

【】废止

3.按照GB/T1.1、GB/T1.2及各专业基础标准的要求和市场监管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该标准的结构

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满足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两个转变的要求,是否存在问题?

THE END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概览与重要性解析五金交电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其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了企业可从事的业务类型。该范围不仅定义了企业的业务边界,也是企业权利和责任的法律界定。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企业合法运营,避免超范围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为企业带来法律保障。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企业可得到相应的政策和监管支持,从而合规发展。合理设定并严格遵守https://www.quanminwang.cn/post/143.html
2.营业执照翻译件(保姆级教程)委托书介绍信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跨国商业活动频繁,企业需要将国内的营业执照翻译成多种语言以满足国际业务需求。无论是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参与国际贸易还是吸引外资,一份准确无误且经过认证的营业执照翻译件都是必不可少的。小编将详细介绍营业执照翻译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VUF2OE0556AY5K.html
3.解析韩国法人注册号与营业执照号的区别:全面指南在全球商业体系中,各国对于企业的管理和注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流程。而在韩国,法人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号是企业进行合规经营和注册的重要标识。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析韩国法人注册号与营业执照号的区别,从它们的定义、功能、作用、申请流程和法律意义等多个方面展开说明,为您提供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https://www.gtzxhk.com/a/157611.html
4.登报通知有法律意义吗律师普法登报通知具有法律意义。该申明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效力能力较弱,因为很多人是不看报纸的,所以公示力不强。登报具有以下效力:1、一般要求在市级以上或者相关部门指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https://www.110ask.com/tuwen/11218774012757320866.html
5.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区别工商登记是指企业在设立前或设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批准等程序,获得经营资格的行为。它是一种法律程序,也是企业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必要前提。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经营凭证,它代表了企业的法定身份和市场准入资格。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只有在获得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067831555
6.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构建的意义和路径高朋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涉嫌犯罪的企业必须吊销营业执照,但事实上却严重阻碍了企业的继续经营,甚至导致无法存续。特别是民营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现代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的人身依附性很强,一旦企业负责人被判处刑罚,就没人再经营下去。即便有其他人能够经营,企业的商誉也被损毁殆尽,难以经营。刑事诉讼通常会导致企业资金链http://gaopenglaw.com/content/details11_2324.html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320.html
8.实时发布:延安三秦都市报营业执照遗失登报联系方式实时声明一览表其实现在办理登报业务,已经很便捷了,可以通过相关的平台进行互联网登报:在报社登报作废的意义:在我们的平时生活和办理各类业务的时候会用到许多的证件和证书,比如工程师证,营业执照,企业公章,毕业证等,由于很多证件不经常用,随手放,就很容易丢失,丢失后我们要尽快去办理补发手续,但是去办理补证的时候,有一部分的补发https://www.51sole.com/b2b/sides301929124.html
9.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彰显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 一、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 对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不当及时进行纠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https://www.zgswcn.com/news.html?aid=192954
10.什么是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作用,商标注册流程正如其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等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需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既麻烦http://www.gxjlsw.com/shangbiaozhuce/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