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知识性与素养性

屈茂辉,男,汉族,1962年9月生于湖南省新宁县,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01年9月-2004年6月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王利明教授攻读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现为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领域民法学尤其是民法基础理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近年来致力于数理-计量法学研究特别是中国法治评价和司法管理,力推中国法学的社会科学转型。

摘要:法律职业伦理具有知识性与素养性两重性。作为知识的法律职业伦理包括技术伦理、角色伦理以及冲突解决规则三个层面;作为素养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塑造法律人基本形象、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认同与自我认同的基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该从自身所具有的知识性与素养性两方面出发,首先要建立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合理、体系完善且合乎不同教育阶段的递进式的知识体系,其次要建立具有实践性乃至终身性的教学方式。同时,需要注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自律意义有限,根本上还需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实践学习终身学习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础要件之一。法治的理论预设往往以人性恶为起点,但良好的法学教育必须要培养德法兼备的法律人,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法律人的职业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法治本身的认同。不过令人不安的是,法律人并没有表现出超越非法律人的品德修养,甚至有人曾经高呼“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参见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感慨法律人的堕落。这对法学教育提出两个重要命题:其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其二,已经得到重视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并没有发挥预想的功能。重要性与实效性之间的矛盾已经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出很大挑战,当然它主要意味着法律人的道德失落是一种挑战,而不是否定。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加强而不是淡化。与此同时,这种现象也提醒我们,目前解决问题的方式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功能,提高法律人的德行素养并为实现法治中国贡献力量是法学教育所必需回应与反思的。本文试图在反思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方向做出展望。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层次性

(一)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中的技术伦理

在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中,法律职业主义是主流观点。“所谓法律职业主义就是:认同、鼓吹或者追求行业之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并视该行业(法律)为‘职业’的理念、实践或者理论。”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法律职业主义是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形成的前提,它不仅将法律职业视为一种“职业”,更认同这种“职业”的基础在于其职业方法与职业思维。参见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06~1107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方法将法律规范运用于法律生活的中介。法律职业存在的意义首先在于自身的技术性,这与法律人经常将自身视为医治社会疾病的定位也相吻合。那么,法律职业伦理也就首先是一种技术伦理,也即如何运用法律技术的伦理规则。

法律职业伦理的技术伦理层面要求无论是一般性伦理规则还是特殊性伦理规则都是所有法律人应该遵循的,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伦理共识,由此也才能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伦理评价体系。在这些伦理规则之外,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还有各自需要遵循的规则,这就属于角色伦理知识的范畴。

(二)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中的角色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的技术色彩意味着一种普遍性伦理规范,所有的法律人都需要遵从这种技术伦理,并以之指导自身的行为。但法律职业伦理的复杂性在于一般伦理之外还有特殊伦理,即不同的法律职业可能会存在不同的伦理规则。不同的法律职业实际就是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例如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三)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中的冲突解决规则

法律职业伦理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知识传授而在于知识运用。但伦理知识的复杂性和伦理规范的模糊性会使得不同的正当伦理规则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这使得实践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在某些特定场合很难有效判断。因此,伦理学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提供一种实践问题的伦理解决路径。“在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化与多元化的时代,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与其说是追求道德真理,不如说是寻找道德共识,也即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赢得大多数人道德上能够接受的有关伦理冲突的解决方案。”甘绍平:《应用伦理学的论证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5页。伦理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无论是面向法律职业特性,还是面向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法律职业伦理需要提供一套知识体系。这套知识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传播知识,而且在于建立起法律人特有行为模式的伦理正当性,从而使得法律实践有一套相对客观的标准,并成为法律人自我评价以及评价他人行为的基础。而作为知识,法律职业伦理必须要有层次性,一方面它由不同的知识结构组成,另一方面它可以有深浅的层次差异。就前者而言,如法官伦理、检察官伦理、律师伦理等是不同的知识结构;就后者而言,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规则、深层次的法律职业伦理原理、更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依据(如其所赖以存在的政治伦理)等可以构成知识的层次差异。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素养普遍性

作为知识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学习的对象,而作为素养的法律职业伦理是践行的对象。层次性的法律知识根本上来说是认识意义上的,而不是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目的在于使其成为每个法律人的行为准则,也即每个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在教授不同层次的知识的同时,还希望能够将其自身作为行为准则内化到法律实践中。但学习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只能使人产生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可能性,而不会产生必要性。相较而言,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则性意味着自我践行的必要性,而不是学习的必要性。当然由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独特性,进行专门的学习仍然有一定的必要。这些矛盾意味着学习与践行之间的联系只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偶然性。而根本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性是最为根本的,而之所以其具有根本性则有多方面的理由。

(一)法律职业对伦理规范的整体性需求

伦理是任何人都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或者说任何人都应该成为伦理的规范对象。任何社会都有所有人应该遵守的底线伦理,参见马唯杰:《底线伦理还是美德伦理——兼论高校德育的价值取向》,载《现代大学教育》2005年第3期,第19页。也有特殊群体应该遵守的专业伦理。尤其,法律人往往与权力的行使或者权力机关存在密切关系,甚至某些国家权力机关主要就是由法律人组成的。权力的概念是多元化的,比如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等。法律人所面对的权力主要是国家权力,但从某种意义上,法律人对法律技术的控制可以影响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本文中将之视为技术权力,也作为防止滥用的对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尽管制约权力的有效性根本上在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参见胡玉鸿:《“以法律制约权力”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30~35页。但伦理规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约束权力的方式,尤其是其深入人心的能力显然非他律所能代替。法律职业伦理对权力廉洁性的助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人的基本形象

2.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二)法律职业对伦理规则的个体性需求

无论是整体层面还是个体层面,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都对法律人的个体伦理素养提出要求。作为一种素养,法律职业伦理属于行为准则而没有层次之分,它是对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人的内在要求。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是不断互动的整体,每一个层面都需要落实到个人,而每个人遵守或者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都可能会产生整体性的影响,而整体层面的优、劣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每个人。这种荣辱与共的关系意味着最优状态是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对每个法律人既是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则既可以满足国家与社会对法律人的职业期待,也可以满足法律人对自我的期待。因此,通过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养,可以建构起国家、社会以及法律人的互动关系,为法治中国的实现奠定基础。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与培养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的知识传授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法律人的伦理素养,防范这一群体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并不必然带来素养的提高,虽然它仍然是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提高的基本前提。知识本身并不带来善,但了解知识往往是实现善的前提。同时,法律职业伦理还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作为技术伦理,它比一般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更为复杂。参见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28页。因此,解决一般伦理问题的知识体系在面临法律伦理困境时可能不会完全符合需要。那么,法律职业伦理必然首先需要对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知识进行传授。

从知识传授的角度来说,目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仅在本科阶段有专门课程,而且在研究生阶段也设有专门课程。但是,不仅这两个阶段的教育有过高的重复性,而且课程设计也带有过高的道德宣教色彩,这就使得教学的意义变得模糊。因此,如何设计更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体系是最为基础的前提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对本、硕期间的知识层级进行划分与设计,这样才能组成合理的知识体系与递进的教学设计相结合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结构。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践性与终身性

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是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成为法律人的行为准则。“知行合一不仅是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而且是道德(教育)的基本目标,还是检验道德(教育)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准。”李恒川、王军:《知行合一的道德教育及其困境》,载《齐鲁学刊》2012年第4期,第74页。这意味着法律职业伦理不能仅仅是一套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要落到实践中。甚至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体系比一般法律知识更需要落实到实践中。但是,一方面道德教育的成效是整个教育体系包括高等教育所面临的难题,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成效所真正面临的挑战不是来自课堂而是来自嗣后的法律实践。

结语

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两面性,既是一种专门的知识体系和伦理问题的解决规则,又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一环,也是培养德法兼备的法律人才的基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合理化设计也必须要充分考虑其知识性与素养性。同时,必须要指出,道德教育包括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只能推动个体自律,而且其有效性往往难以保障,因此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推动法律人行为践行法律职业伦理。但制度有时候很难对伦理难题提供合理且具体的解决途径。相比之下,法律职业伦理在解决伦理难题方面既能够提供规范指导,也能够起到一定的自律效果。同时,法律职业伦理在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有无法替代的作用,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则有助于从法律人内部实现彼此对伦理行为的监督。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得到进一步重视,并在法律教育体系中获得应有地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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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doc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doc,PAGE PAGE 23 第二章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 伦理学有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分。 元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的意义,其主要目的是阐释和理解伦理理论的语言和主张。 规范伦理学研究的是具体的伦理内容,探求的是什么是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以及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116/8013060112004037.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