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角下的美国现代情报职业伦理发展分析:以“水门事件”为例

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19.05.007

当代情报工作作为人类社会大分工背景下的一种社会实践性和斗争性极强的职业领域,也必然要具备历史所赋予的时代特征和职业伦理内涵,从而使得情报从业者为国家、人民和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社会价值,实现自我价值,为整个情报行业赢得社会的肯定、尊重、荣誉。以伦理学为研究视角,深度分析美国现代情报职业伦理的有关理论内涵、核心价值和行为准则,学习与借鉴美国现代情报伦理建设方面有益经验及所蕴藏的“普适原则”是推动现代情报工作发展的应有之意。

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情报机构大多具有警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担负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的治安全职能,同时也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执法使命。因此,警察职业伦理成为了情报职业伦理的逻辑研究起点。

众所周知,警察是近代人类社会大分工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社会职业,同时隶属于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扮演着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特殊公职角色。因此,警察职业伦理的产生遵循着伦理——职业伦理——警察伦理的逻辑发展路线。

2.1伦理学视角

伦理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古老学科,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总体而言主要研究对象是有关人类道德问题,包括道德的产生、发展、本质、规律等问题。简言之,伦理学就是有关道德的学说。这一点,西方哲学史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古代西方哲人,比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通常把伦理学看成是“道德哲学”。从伦理学的英文词汇来分析,ethic一词是在英文解释中就有“道德标准”“道德规范”之意。因此,长期以来,国内哲学界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在中国语言文化中,伦理和道德分为两个词汇,但总体上二者并无本质差异。

我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和教育家,新中国伦理学事业的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教授在其主编的《伦理学教程》中就明确指出,“伦理”和“道德”的词源含义虽然不尽相同,但大体上是相通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的词源含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的都是社会道德现象[2]。

2.2现代职业伦理

所谓职业伦理,顾名思义就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身为劳动者和行业从业者的人们对社会分工大背景下各行各业的职业伦理要求和道德约束。很明显,职业产生之后才有人们对所从事的职业的社会实践的具体道德要求和规范。由于不同职业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的内容不同,所从事的生产或服务的对象千差万别,因此不同的社会职业也就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职业道德,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职业的演变而不断演化的。有些职业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保持较强的稳定性,比如,自古以来从事经商活动的商人的核心价值观都是“诚实守信”,医生的职业道德永远都是“救死扶伤”。

然而,有些带有较强阶级性和“国家机器”属性的职业,则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被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比如,以中国为例,在当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中国职业军人的核心价值观是“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祖国,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执法者的职业伦理是“打击犯罪,维护公平与正义”,国家公职人员的普遍职业伦理便是“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职业伦理是伦理学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应用,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在日常生活的分工体系中,社会赋予每一项职业的使命、责任与义务就是职业伦理。这种使命、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细化到一类职业伦理内的各个岗位,以供所有从业人员遵循,从而奠定社会稳定、良性运行的秩序基础。”[3]

2.3警察伦理的学科属性

一般认为,具有完善的现代职业特征和健全的行政执法职能的现代警察职业诞生于19世纪初期的英国:1829年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及其创制的《大伦敦警察法》。从职业伦理的角度看,自1829年英国大都市警察作为现代职业警察诞生的那一刻起,无论时代背景还是国家统治的现实需要,针对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的专门伦理道德体系就应运而生——警察伦理。由上所知,警察伦理学在整个伦理学中的学科地位如图1所示。

2.4现代警察职业伦理主要内容

警察伦理学就是关于警察这个专门职业的道德学说,属于警察职业与应用伦理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如图1),整体上属于职业伦理学的一个应用领域。它以警察的全部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并从中解释警察道德的产生、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它是警察道德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由于警察伦理学的中心词是“伦理学”,修饰语是“警察”,所以,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警察伦理学其实质含义是对警察制度、警察行为及其伦理道德的考察与追问,并努力将道德的力量渗透于警察制度、警察行为中,使之趋于更合理、更完善[4]。

(2)警察行为的职业伦理问题,即作为从事警察职业的个人,在行使警察权力,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正义问题。

(3)警察个人的角色伦理问题,即身为警察身份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否按照一名执法者的基本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能否热爱自己的职业,珍惜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荣誉。

国内著名情报界泰斗包昌火老先生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情报是竞争和冲突的产物,其本质、本色、本分,无非是为组织的战略和安全服务的,是一个组织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感知和响应,是组织制定发展战略和安全对策的基础和先导,具有“耳目”“尖兵”“参谋”的功能[5]。

然而,在前人长期研究情报问题的诸多成果中,却难觅情报伦理的踪迹。从情报职业的伦理要求、伦理属性和伦理价值3个方面展开研究,将有助于对情报职业伦理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3.1情报职业的伦理要求

情报伦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这里引用美国情报界的通行定义“情报伦理被定义为关于情报在社会中作用而制定的一整套基于某种道德与理想信念的行为准则。”[6]数千年来,情报在漫长而残酷的竞争与斗争环境中形成了一种“实用至上”的特色文化氛围。久而久之,这种“实用主义”的情报文化和实践传统往往造就了无论是统治阶层还是职业情报人自身都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即情报工作作为国家政治斗争的一把“利剑”,更多被赋予了“工具属性”。情报工作往往都是以“成败论英雄”,中外情报历史长河中充斥着不择手段获取情报的经典案例,有些谍报人员为了获取高价值情报不惜践踏伦理道德和基本人权。

以美国中情局为例,由于美国情报界长期充斥着实用主义的情报文化,其根本纲领是: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实际效果当作最高目的……即只管行动是否能给个人或集团带来某种实际的利益和报酬,而不问这种行动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合乎原则。也就是只管直接的效果、利益,不管是非对错。有用即真理,无用即谬误[7]。

从美国9.11事件之后的《爱国者法案》的出台,以及具有“超级权力”的国土安全部的整合创制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情报机构集强权与优势于一身,同时与国家其他强力部门相比,又具有隐蔽性和保密性的特点,导致情报机构的行为往往不为外界所知,容易脱离公众与法律的监督,形成某种意义上的政治“特权”,甚至具备滋生违法乱纪行为的“气候土壤”。在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情报机构的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无形中就会对现实中的私权利——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情报活动难以避免对公民人身与隐私权利有较大的“侵害性”。这一点,最突出地体现在情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针对犯罪嫌疑人搜集情报信息的方面。

这些手段主要针对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活动”,通常采用技术设备和手段,而且是在未经通信人本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通信监控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为侦查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提供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利器[8]。

这就有必要在法律之外,对情报机构和从业者制定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为情报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职业伦理方面的保障。这一点,可以从世界各国与情报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印证,最为典型的要数美国9·11事件后紧急出台的《爱国者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情报与安全机构的侦查权和情报获取能力较以往有了极大的提升,对于有着数百年崇尚自由和民权精神传统的美国而言,该法案标志着后9·11时代自由与安全之间新的博弈。

3.2情报职业的伦理属性

根据情报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情报机构权力如何强大,地位如何特殊,它属于国家机器乃至执法机关的本质属性没有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情报机构的特殊地位和工作方式,也有其不同于一般警察伦理的特殊性,是警察职业伦理与情报特殊职业伦理相结合的产物。情报职业伦理在整个伦理体系中的地位如图2所示。

(1)宏观层面。

换言之,政府的存在以及政府行政行为本身就带有国家伦理所赋予的合法性,二者互为表里的关系。那么,由于情报活动是国家政治行为,情报机构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情报职业伦理必然首先是建立在国家伦理“基石”之上,必然符合国家伦理对内和对外的基本要求。

例如,情报机构对内行使职能不能侵犯人民的利益,违背人民的福祉;对外开展情报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时候,通常都以“隐蔽行动”的方式实施,尽力避免与联合国宪章的有关精神及国际法发生正面冲突,避免产生国际舆论的负面影响,防止损害国家对外战略的大局。

(2)中观层面。

情报职业伦理应当与警察伦理相适应。随着1829年英国现代警察制度的确立,国家情报工作也在过去传统的主要服务军事政治利益的国家安全职能之外,开始逐渐吸纳了现代警察职业中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务职能,从而使得现代情报机关逐步成长为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双重职能的重要国家机器。

由此推理可知,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份子,情报机构自身天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国家机关本应具备的合法性、道义性等制度伦理属性。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机构设置来看,情报机构普遍被国家和法律赋予了警察职能,带有警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地位①。所以,情报工作的伦理属性应当属于警察伦理的大范畴,其职业伦理也应当与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相适应。

(3)微观层面。

情报工作或实践活动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律伦理。无论是情报机构组织实施的大规模情报活动,还是情报人员个人以警察身份实施的以情报搜集为目的的侦查活动,其本质上都因为行为实施者自身所带有的警察身份而成为一项代表国家公权力——警察权的执法行为。虽然情报活动属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职务行为,其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情报活动的职务性属性,仅仅说明情报活动“师出有名”“执法有据”,从逻辑上来说,并不必然决定情报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就能符合程序正义。换句话说,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并不必然等同于主体实施行为的合法性。

3.3情报职业的伦理价值

由于情报职业伦理对于情报从业人员的言行有强大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说,对于情报职业的发展和情报工作的实战效能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情报职业伦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职业伦理的特殊形式,影响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情报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者,从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属性上毋庸置疑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范畴,具备国家公职人员基本的角色伦理特征。

而根据政治学原理,国家公职人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让渡和赋予,其作为国家治理的代表和执行人就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为最高行为准则。此外,公职人员由于特殊的身份属性,其道德行为往往还带有较强的社会示范性、舆论导向性和价值模范性等重大影响力,其道德品行不仅对公民道德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定向、推动、示范和凝聚作用,也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11]。

由于情报活动往往事关重大,涉及事项敏感机密,情报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较之一般公职人员只能更加严格和高标准,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情报机构的“特殊权力”处在国家和人民的监督之下,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

(2)情报人员具备警察身份,其职业行为直接影响国家司法活动权威性和警务工作效能,对警民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从情报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来看,主要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向侦查部门提供情报与信息支撑服务,为警务决策部门提供智力支持和战略参谋。

换言之,就是服务决策和指导实战。特别是在情报工作的“上游环节”(情报搜集)和“下游环节”(情报传递),对公民隐私权利产生重大影响。二者表现在伦理价值层面主要集中反映为情报机构或情报人员在针对工作对象实施情报与侦查行为的时候,存在侦查行为的伦理道德考量:

一方面,侦查行为的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其是否符合警察机关行使警察权所必须具备的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伦理价值;

另一方面,侦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即是否满足程序正义原则。违反法律程序或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情报信息无法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当做证据使用,案件侦破工作将陷入僵局。

(3)情报职业伦理会对社会舆论、社会风气乃至价值观产生积极的导向性作用。

在常人眼中,无论是情报部门还是情报人员,都具有较强的神秘色彩,情报职业本身也天然具备崇高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荣誉感。“无名英雄,无上光荣”已经成为世界情报机构所普遍形成的职业情操和社会价值评价。特别是古往今来,大批情报战线工作者隐姓埋名,敢于牺牲,勇于奉献,为民族和社会塑造了可歌可泣,光辉正面的英雄人物形象,激励了一代代年轻人成长,为社会创造了“默默无闻,牺牲奉献”的良好价值观和舆论导向。

如果,一旦情报机关在情报与侦查活动中大量使用违反伦理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情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守不住自己基本的良知实施了违背人伦常理的不道德行为,这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体系和价值观体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美苏争霸与冷战格局的需要,美国情报机构长期手握重权和身处特殊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情报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权安危,在特殊历史时期,甚至有为了某些个人或政治集团的一己私利,动用国家情报机构实施违反法律和基本伦理道德的严重事件存在,一旦情报机构的“丑闻”被曝光,这就构成了世人所称的“政治危机”。

这些“政治危机”或“情报丑闻”的根源在于情报工作被某些政治集团的狭隘政治利益所“绑架”;其在对外战略过程所惯常使用的“隐蔽行动”策略或手段往往在政治强权的干预下脱离了法律的制约,突破了职业伦理道德束缚。

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既是一场关于美国总统权力的政治危机,更是一场美国情报界的伦理危机,引发了美苏冷战高潮时期(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情报理论与实务界在情报伦理道德领域的反思与政策调整。

4.1美国情报界的“隐蔽行动”

传统与实践所谓“隐蔽行动”,主要是指一国以被认为是本国所为的方式所采取的旨在影响某些政府、事件、组织或个人以支持其对外政策的活动[12]。通常也称之为“秘密行动”。由于“隐蔽行动”的开展主要依赖美国政府的意志,仰仗美国政府的资源与能量,因此带有强烈的政治背景和保密色彩,大多被美国政府列入极高的保密等级,难为世人所知。

根据美国有关情报机构职能的法律规定,冷战期间美国的隐蔽行动“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情报局制定并实施的。”[13]由于政治利益往往同社会道德伦理并不同步,因此,关于美国隐蔽行动的德道伦理问题,美国著名情报专家马克·洛文塔尔在其《情报:从秘密到政策》中就已经作了经典的批注:“隐蔽行动是一国对另一国事务的干预。最基本的道德问题是隐蔽行动的合法性问题。在支持隐蔽行动的观点里,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国防这样的概念用得最多。但是,极端地说,每个国家都可能成为犯罪者或目标,从而产生了霍布斯无政府状态①。”[10]

冷战时期,由于美苏争霸的激烈对抗,迫于形势,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成为衡量一切政治行为的最高标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开始借助以中央情报局为核心的全球情报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大搞秘密情报活动。事实上,美国对苏联和华约组织的“隐秘行动”几乎贯穿了整个冷战历史。美国这种长期的、大范围的、高强度的秘密行动逐渐演变成为美国全球争霸战略的重要手段和有力工具,甚至演变和上升为美国对外干预别国内政、颠覆他国政权的重要对外战略政策。

正是在历史大背景和现实政治利益的双重影响下,针对“隐蔽行动”的传统和实践,在冷战初期阶段,整个美国社会和政府在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上观点趋于一致。反映在美国情报思想领域就逐渐达成了这样的情报认知共识:“在大多数情报下,国会、司法部门、新闻媒介和公众一般不对以国家安全名义通告给他们的情况说三道四。”[14]最终,根据美苏争霸需要而不断强化和扩张的美国总统权力逐渐掌控了“隐蔽行动”的战略决策权。

与此同时,随着70年代勃列日涅夫上台后苏联开始推行全球扩张战略,为了服从和服务于美苏争霸的“政治大局”,国会和司法部门对总统行政权力的制衡大大削弱,特别是在事关国家安全的情报领域,“国会总体上是信任和支持中央情报局及其隐蔽行动的,国会对隐蔽行动的监督只维持在‘非正式’的水平上,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15]由此一来,权力失控的尼克松总统,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情报权力的“水门事件”的爆发也就带有历史必然性。

4.2“水门事件”及对中央情报局“隐蔽行动”的冲击

正当双方势均力敌、僵持不下之时,“水门事件”发生了重大转折:《华盛顿邮报》根据一个化名为“深喉”的内幕知情人爆料,尼克松实际为整个事件的幕后操控者,尼克松的“罪恶行径”大白于天下。随着真相的披露,迫于压力,尼克松于1974年8月9日正式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该事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场事关美国总统丑闻的政治危机。

但是,从现代美国情报发展史来看,“水门事件”更是一场事关重大、影响深远的情报伦理危机,并在情报领域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被誉为美国情报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一方面,事件造成了以中央情报局为代表的美国国家情报机构道德形象坍塌和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对于冷战时期美国对外情报能力中的核心资产——“隐蔽行动”造成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如前所述,冷战时期,中情局是美国对外开展“隐蔽行动”的主要策划与指挥机构,在冷战的激烈对峙影响下形成的惯有的情报文化和政治思维传统,中情局开展“隐蔽行动”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同时也享受较大的“治外法权”的自由。但是,“水门事件”彻底颠覆了中情局在美国公众中的传统的“国家英雄”的正面形象,成为尼克松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的帮凶,严重侵犯了美国公众的知情权和国会对情报机构的监督权。

事件曝光后,随之而来的便是美国民众对于长期处于公众知情权“空白”和国会监督权“盲点”的“隐蔽行动”提出了伦理道义方面的激烈拷问和严重质疑。概括来看,关于美国中情局的道义质疑和冷战以来其策划的多次重大的“隐蔽行动”的合法性与伦理道德拷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情局作为国家情报机构,其手中的权力是由美国宪法和美国人民赋予的,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效忠美国宪法,维护美国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是其存在的国家伦理基础和前提。换句话说,中央情报局失控的“隐蔽行动”理论与实践本身就产生了一个伦理道德上的“悖论”:中央情报局是否有权力以国家安全为由阻碍美国公众的知情权,破坏美国立国数百年来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彼此制衡和监督的基本政治信条。

(2)中情局历史上策划了诸多旨在颠覆他国政权且影响恶劣的“隐蔽行动”(诸如1961年古巴“猪湾事件”,1973年智利阿连德政权颠覆),对于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究竟起到怎样的作用?人类社会小到个人,大到一个国家民族,长期存在一个伦理学难题——目的正义性与手段的合法性的统一性问题。纵观冷战时期美国情报史,比如1961年中情局策划武装干涉古巴革命失败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古巴诞生了一个极端反美仇美的“卡斯特罗革命政权”。中情局一直标榜的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的所谓的“崇高目标”实际上是毁于其亲手策划的“猪湾事件”,并引起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美古关系的破裂与紧张对峙。实质上看,“猪湾事件”的后果及影响完全背离了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初衷。可以说,无论是目的还是手段层面,这都是美国“隐蔽行动”情报传统与实践的一次彻底失败。

(3)以美国国家安全为道义口号的“隐蔽行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牺牲他人合法正当权益为代价,该行动本身是否存在合法性和道义性的“先天缺陷”?“隐蔽行动”具有极强的进攻性和破坏性,实际上是以牺牲目标对象的基本利益为代价的。美国对其他国家实施颠覆与破坏活动,本质上是对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国际法准则的侵犯,更是对美国自己长期标榜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的践踏。对此,美国国内有学者一针见血地对“隐蔽行动”的“伦理缺陷”进行了深刻的揭露:“诸如欺骗、暗中破坏、政治暗杀、准军事行动等隐蔽行动手段集中体现了世界事务的阴暗面。”[16]

4.3“水门事件”后美国情报伦理的反思

“水门事件”后,美国国内上至国会政界,下至社会舆论就总统滥用职权和情报机构职能被政治权力干预和绑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深刻的反思。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关于此事件的解密文件的不断问世,关于美国情报领域更多的丑闻和内幕也逐渐被披露和曝光。

总体上,“水门事件”表面上是共和党与民主党为了竞争总统宝座的政治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而爆发的“偶然”事件,是尼克松滥用总统权力利用秘密情报手段为本人和党派利益服务,超越国家利益和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实际上,该事件本质上反映了在70年代冷战高潮时期,美国情报机构强大的职权受到以总统为首的政治强权的渗透和干预,情报这把政治斗争“利剑”被政治化和“私有化”,情报职业的伦理和道德底线被政治强权所突破和侵蚀。

这说明,情报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一个国家原有的针对情报的规约机制受到来自国家权力高层人为的“政治因素”干扰和腐蚀,那么情报伦理与道德的丧失和随之而来的情报系统不良风气的盛行必将给国家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后果。

为了避免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力干预情报工作,防止“隐蔽行动”监管空白导致情报伦理危机,最终毁灭美国全球情报能力,美国国会借助“水门事件”后社会掀起的“监督总统,反思情报”的浪潮,适时地针对美国情报机构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和伦理审查工作机制:1976年5月和1977年7月,国会分别通过了参议院第400号决议案和众议院第658号决议案,在国会历史上首次设立专门对美国情报界进行监督的参众两院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简称国会情报委员会)。

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一经创立就成为国会情报监督的委员会主体和运作中心,国会由此得以对中央情报局及其隐蔽行动进行日常的例行监督,这标志着国会对隐蔽行动的例行监督模式正式确立[15]。

经过此后数十年的情报伦理与道德体系的反思和改进,以及以国会为首的权力监督机制的创制,美国情报界越来越认同情报伦理的职业化(“去政治化”)发展方向,即情报机构唯一的行事方式就是拒绝外部影响,包括政客、政党以及军工业的游说。

2012年2~5月期间,先后有来自全美情报界各主要情报机构的125名高级官员、专家学者汇集美国国家情报大学,就情报伦理议题先后召开了两次大型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重点围绕情报伦理领域的三个问题展开研究讨论:情报伦理的基础理论、情报工作的伦理准则和情报伦理体系建设的未来路径[6]。

本文系统梳理美国国家情报大学的情报伦理研讨会研究成果,制作成表。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1)忠诚和服务意识是作为情报人员的首要伦理准则。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就是要效忠于本国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政权和政府,为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做贡献。

(2)尊重真相和客观事实是情报人员职业道德的根基。情报存在的根本价值就是辅助决策和指导实战,一旦情报工作偏离客观、公正的路线带有主观倾向或受党派政治斗争的影响,将会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3)诚实正直作为个人层面的道德品质是情报从业者最核心的职业操守。这一点与第二点关系密切,因为“情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向决策者提供不加修饰、接近真相的信息。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情报提供方就会不可避免地彻底丧失信誉,这种失败很可能导致情报获取能力的丧失以及公众对情报机构信心的崩溃,这些问题对执行情报任务的成败至关重要。”[18]

(4)高超的专业能力和强烈的敬业精神是考查和评价情报从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对于美国情报部门而言,除了维护国家安全之外,由于美国作为全球霸主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美国情报工作还担负着保障美国全球霸权利益和维护美国超级强国地位的重大责任和“使命”。这种历史地位和“使命”定位都给美国情报人员提出了远远超过世界其他国家情报从业者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方面更高的要求。

(5)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和紧跟时代不断变革的精神是情报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重要保证。这方面的要求,也充分体现出美国在情报伦理方面的“美国特色”,即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长期处于“情报战”的最前沿,美苏争霸的冷战时期及9·11事件后的全球反恐战略,使得美国情报机构都处于激烈的政治、经济、军事乃至文化和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

“基于历史,着眼未来”的情报文化价值观是美国长期从事情报斗争积累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由于情报伦理和道德准则更加具有“形而上”的哲学意义,而情报工作是实践性和操作性非常强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有鉴于此,美国情报界基于情报伦理准则提出了更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情报活动“行为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表2。

根据表2内容,第1~8条是正向价值引导,是针对情报从业者职业行为的“正面清单”;第9条认为遵守情报伦理方面的行为准则可以起到“揭露和管理潜在利益冲突和风险”的积极作用。

从以色列情报专家对情报伦理的价值评价中可以看出,情报法与情报伦理是规范和管理情报工作的两个重要手段,情报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原则性,但是针对情报工作中出现的法律无法规制和照顾到的“细节之处”,尤其是情报从业者个人内化于心的心理、情感和道德方面潜在风险和冲突,需要情报伦理这种更加“柔性的”“隐蔽的”手段进行规范和干预。实际上,情报法律法规和情报伦理道德对于情报工作的开展和情报从业人员的管理是综合作用,相辅相成的。

从情报的角度分析,“水门事件”本质上反映出一个困扰情报工作许久的古老命题——情报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作为一种斗争与竞争“利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报人员在真理和利益面前向谁效忠?究竟是效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道德、良知?还是迫于政治强权的压力,为了某些人或某个政治利益集团的一己私利服务?当面对政治强权和法律与伦理道德的“两难”困境时候,孰轻孰重?“水门事件”作为一个经典案例,也作为美国现代情报伦理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标志性事件,其所蕴含的深层次的情报伦理问题,以及随后引发的伦理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情报机构深入学习与借鉴。

(1)“政治忠诚,服务人民”的职业信仰是情报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无论身处何种政治制度,情报从业者都要“忠诚国家,心系人民,敬畏法律”,这是情报职业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本和基石。作为情报从业者,要坚持国家伦理的最高准则,即永远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核心目标,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基本底线。面对来自外部的政治高压,要坚持真理和正义导向原则。这一点,美国情报界已经从“水门事件”的历史教训中进行了深刻反思,在美国情报大学所提出的“情报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中,关于什么是“忠诚”做了如下解读:“所谓忠诚,就是我们情报机构和从业者要为美国人民服务,忠实美国宪法,遵守法律,服从于美国政府的领导。我们认为保护美国人民是一项神圣的责任”[6]。

(3)“爱岗敬业,牺牲奉献”的职业品格是情报伦理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情报工作对于国家、民族和社会意义重大,但是意义伟大的工作终究是由每一个身处情报岗位的具体的人来承担的。从这个层面上说,个人伦理是构成情报伦理体系中的前两个伦理层次(国家伦理和社会职业伦理)的基本单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情报工作已经改变了以往以经验为主导的工作模式,越来越多的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AI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开始渗透到传统情报工作中来,深刻地改变着情报从业者的任务对象、工作方式甚至是思维模式。情报技术的“迭代”频率不断加快,新技术的创制与应用日新月异……这些来自外部职业环境方面的严峻挑战,倒逼着现代情报工作者必须从踏入情报领域的第一天起,就要树立“吃苦”“牺牲”“奉献”的职业品格,这也是保证情报从业者不断提升自我职业能力,跟上时代变化,完成情报工作使命的重要思想保证。

综上所述,情报是随着人类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本质上也是为国家安全利益和战略利益服务的。情报机构从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上来说终究属于国家机器中的警察机关。故而,从逻辑上来说,情报活动属于一种警察执法与侦查活动,情报机关或者情报人员“执法过程是否规范、高效,执法结果是否公正、法制,民警自身是否有责任感,以及自身是否廉洁都会直接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19]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情报职业伦理与国家伦理、警察伦理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性。但是,由于当代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角逐以及国家内部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竞争,情报机构的政治化、权力化往往不可避免,情报从业者作为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现实世界里也无法逃避“权力寻租”的诱惑陷阱,这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情报工作真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基本要求,侵蚀了情报从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忠于法律、秉公执法和诚实正直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在这种“两难”和“悖论”的影响下,重视情报职业伦理的宣教意义,加强情报职业伦理的教育力度对于未来情报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情报工作顺利开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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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5-06

基金项目: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6BTQ064);2017年度中国刑警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编号:3242017017);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项目(编号:CLS(2017)D60);2016年度中国刑警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编号:3242016002)。

作者简介:芦鹏(1979-),男,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学系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情报与反恐警务研究。

THE END
1.我想学法律从志向到专业追求正义的征程探索法律世界的魅力 学习法律意味着进入一个全新的世界。它不仅仅是关于规则和条文,更是一门涉及道德、伦理、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知识的学科。了解这些复杂性质的关系,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运作背后的逻辑,从而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法律教育与未来发展 https://www.3svb9bc3.cn/ke-pu-dong-tai/328680.html
2.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坚定的道德立场。在处理客户事宜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此外,在面对困难选择时,也需考虑其伦理后果,不断自省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标准。这份责任感是我进入这条道路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也是我将持续努力维护的一项核心价值观念。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3.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法律职业人员行为的准则,也是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基石。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 一、规范职业行为 法律职业伦理为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些规范确保了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能够遵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ccdd14bb3d953f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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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doc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doc,PAGE PAGE 23 第二章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 伦理学有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分。 元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的意义,其主要目的是阐释和理解伦理理论的语言和主张。 规范伦理学研究的是具体的伦理内容,探求的是什么是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以及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116/8013060112004037.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