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的意义(精选5篇)

(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传统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认为法代表着裸的暴力,代表着强制性和惩罚性,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使农民群众害怕司法诉讼,或者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寻求“私了”,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被人们所接受。

(二)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遵从,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欠发达、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当前,一般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大多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关键是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之一。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图书、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加强涉农执法力度。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要建立高素质的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力度。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一是真正实现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二是让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使行政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切行政管理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行政效率。四是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行为,避免行政不当。五是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均纳入法制轨道运行,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依法行政制度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行政问题依然突出、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依然不顺畅、依法行政意识依然不牢固、部分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然不强等等。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内在精髓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对指导和规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2.1坚持合法与合理行政的根本原则

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和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决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必须避免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更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当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事。

2.3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2.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家文明、社会进步,必须有良好的法制作保障。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和理论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立法方面、依法行政方面、审判成就、检察(法律监督)成果、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政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造成良好的国际影响以及理论突破等方面。同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案件数量偏低、行政案件撤诉率高、行政判决执行难、行政审判质量不高、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受案范围、期限、政诉讼管辖等等都存在着问题,已无法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所以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已势在必行。我们必须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2.5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一、“礼”、“法”的发展进程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

“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礼论》

“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

――《汉书公孙弘传》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记曲礼上》

从公元前11世纪末到公元前8世纪是中国上古文明时期的全盛时期一一西周时期。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前代神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并将有关德的内容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虽然内容庞杂,但贯穿周礼的原则始终都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的“礼”“刑”构成了当时的法律体系,共同为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作用。①

(二)德礼并用、礼法结合――西汉时期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

鉴于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二世而亡,一些地主政治家又提出了改变统治方术的“更化”问题。这时董仲舒正好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这迎合了汉武帝的需要,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②这一法律思想是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但这时“礼”还没有作为法律正式入律。

(三)以德为本、刑罚为用――唐朝时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唐太宗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统一不可分割。”从而明确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因此在制定《唐律疏议》时最终确立了“以德为本、刑罚为用”的原则。这一时期礼、法的结合达到了历史最高峰。“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四)齐民以礼、明刑弼教――元明清时期

“自古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虽曰尚德不尚刑,顾岂偏废哉”

――程颐《河南程氏粹言》

我国古代法律史上通常倡导“德主刑辅”,“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刑”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这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从而减轻苛刑。在处理德、刑的关系上直至宋代以后才有所突破。南宋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总而言之,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近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达到“礼法结合”的巅峰“一准乎礼”,“明刑弼教”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礼”、“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礼”思想主导下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积极影响

在预防违法犯罪及改造犯罪分子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德主刑辅”并不是反对刑罚的应用,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的方式。其正确理解应是虽然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有震慑作用;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从根本上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这值得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借鉴和应用。

2、消极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大于法,司法独立缺失的传统成为阻碍现代法治精神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官本位”思想影响下,权大于法和以权压法的现象在传统社会中非常普遍,社会在价值选择上自然也就倾向于权而不是法,这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相容,有碍于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法”思想主导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及“执法严明,信如四时”两个方面。因法家当时站在维护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立场上,所以在尊君的同时还主张“执法严明”、“法贵公平”、“守法一体”。这些思想对我们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刑思想”影响深远。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将过”的处罚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直至今天仍影响着我国法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淦家辉、李雪强.《略论“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载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01期.

[2]宋仁彪.《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6期.

[3]云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问题对策

消防执法工作是维护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的重要部门之一,肩负着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以及应急救援等多项职能,对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的作用无可替代。着力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对于提升公共安全,提升国家、政府和消防部门形象以及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多年以来,我国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执法建设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队伍建设、法律素质等方面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与日益加快的民主法制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1.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为强烈。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一是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顺应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我党确立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地要求和保证。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国家执法力量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在各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二是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密切警民关系的迫切需要

公安消防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既关系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又影响执法效果和效率。随着群众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然而规范执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是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升执法素质的基本条件

2.要认清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还不够高,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队伍素质还不够高,与社会飞速发展的形势和消防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日益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力度不够

二是消防监督执法执法理念转变缓慢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消防工作是公共安全的基础工作,消防执法队伍肩负着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消防安全的神圣职责,是社会平安的希望。无论是《宪法》、《消防法》,还是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明文规定,同时全国公安消防部门的规章制度也比较多,而且十分具体,要求我们每一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好、做精。

三是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一些单位在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上没有真正执行,给官兵造成“说一套、做一套”、“雷声大、雨点小”的印象,使消防监督执法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也是制约消防监督执法的“瓶颈”。

四是消防监督执法保障措施不完善

执法保障建设,是促进消防监督执法长远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尽管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战需要相比,执法装备仍然相对滞后,经费不足仍然是制约公安发展的重要瓶颈因素。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不快,执法监督模块还没有全面投入建设,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动态巡查、实时研判和数据分析等先进运作模式还未完全形成。

3.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针对当前影响执法工作的各种问题,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办案机制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深入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要端正执法态度,转变执法理念

正确的消防监督执法态度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强化教育引导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清醒地认识监管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进程,全面了解面临的严峻消防形势和执法环境的变化,清楚地掌握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新期待,纠正消防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中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澄清模糊的执法思想。

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一方面,要健全机构配齐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仍有90余个县、市、旗未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另外还有40余个消防大队未配备监督执法人员,相当部分消防大队只有1至2名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督执法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要加大基层执法单位特别是专业执法人员的配备力度。

三是要强化制度建设,狠抓监督制约

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建立健全明晰的消防监督执法制度,细化各类执法标准,把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转化为明确的程序规定,体现到具体的执法环节中去,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着眼保障消防安全,对现有的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消防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减少监督执法人员的“寻租”空间,从制度上严防死守任何一个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不留制度不全的隐患,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狠抓监督制约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再好的规章制度没有人去执行,没有人去监督制约,也是白搭。

四是要加强执法保障,保证执法有序

关键词:工程项目档案;法制建设;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20年来,档案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档案依法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取得的成绩十分显著。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企业档案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企业档案是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和管理活动而产生、发展的。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经济建设服务,企业就必须重视档案的法制化建设,必须依法管理档案。

一、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是企业档案依法管理的前提

一个企业或一个单位,要想达到档案依法管理,前提是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作保障。只有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了,档案工作才能正常开展,才能达到依法治理的新高度,这样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企业的加快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依法治档的内涵

三、《档案法》等法规的颁布为项目资料按时归档做保障

四、树立高度的法制意识和观念

当今时代是法制时代,法制意识与观念是现代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这是时代对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客观要求。《档案法》是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也是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们在档案工作领域内行为规范的准绳。法制意识的确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档案的基础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的提高,依法办事已成为企业职工的普遍行为。企业档案工作者必须树立高度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掌握法律武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权益并开展有效的工作。为此,企业档案工作者应从宣传《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入手,使企业领导、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识到只有把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五、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力度,使项目档案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档案的及时完整移交、安全和科学管理,更好的为企业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加大对工程项目档案的监督力度,通过对《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使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朝着法制化、标准化方向健康发展。

THE END
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保证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制定行为规范,法律为社会的稳定有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石。 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同时,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2.法律特征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的特征和作用分别是什么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具有独特的特征和广泛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还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律的特征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的特有特征 1、规范性: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指导意义,它通过明确的行为规范,规定了人们应当http://www.skypure.com.cn/post/5706.html
3.法供养的意义和种类新浪佛学法供养的意义和种类 缘起作用不空、不错乱,每种供养都会得相应果报。比如,供欢喜,得大喜悦;供音乐,得微妙音;供舞蹈,得无碍神通;供宝物,得菩提分功德宝;供树木,得庄严觉悟树;供铃铛,得众人皈敬;供妙花,得如佛相好。所以,供养有种种奇妙、广大的果报。如果确实由于往昔没有积累福德,导致今生自己非常贫困,没有http://interface.sina.cn/pc_to_wap.d.html?ref=http%3A%2F%2Ffo.sina.com.cn%2Fintro%2Fbasic%2F2014-02-27%2F110216579.shtml
4.具有判断衡量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行为结果的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得以充分实现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cbf849561f0342e2bc954142be3e23d5
5.《劳动法》伟大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全总要闻工会新闻频道《劳动法》伟大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部门在《劳动法》的诞生地——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充分肯定了《劳动法》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法治化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https://www.workercn.cn/27/201407/08/1407080721316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