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设置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三章登记考点: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3、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4、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章执业考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执业许可是近年的热点)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