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删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质衍生出来的,是互联网所独有的。有偿删帖的“帖”,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信息,包括论坛、社交媒体等上面的言论以及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在网上,一则信息可以造成轰动效应,而删除又相对容易,于是,就有人动起了通过删帖赚钱的心思,把删除信息当成生意去做。
2015年1月至7月,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关闭了数批违法违规网站,查办了多起大案要案,有力地打击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
有偿删帖典型案例
专项整治期间曝光的有偿删帖典型案件
行为主体
身份
作案手段
所涉金额
所受处罚
余某等人
黑客、中间人
2011年至2014年11月
全国22个省市近2000人涉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
抓捕归案10人,上网追逃5人
杨飞、李金福、杨雪萍等人
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高管
先由公司客户部搜集企业负面信息,然后通知企业;再由公司公关部寻找网站管理员谈好价格删帖
2012年至2013年
经营额达21.8万元
涉嫌非法经营受审
沈颢、刘冬
分别是21世纪传媒总裁、21世纪网总裁
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寻找上市和拟上市公司,以曝光负面新闻为要挟,收取钱财
2009年至2014年9月
营业额超过12亿元
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被提起公诉;撤销21世纪网许可证
杨秀宇
尔玛天仙公司法人代表
制造、炒作网络热点事件提升公司知名度,贿赂网站编辑进行有偿删帖
2008年至2013年
非法经营收入75万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5万元
陈瑞刚
北京海之润传播有限公司代表
2011年至2014年
非法收入数百万元
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周禄宝
网络大V
先发帖曝光黑幕,再要挟被曝光者“用钱摆平”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
勒索钱财10多万元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三万元
格祺伟
在互联网上多次发布涉及全国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名人的不实信息,以曝光发帖或删帖为名,向当事人勒索钱财
2011年至2013年8月
涉案金额累计达330余万元
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捕
邱某
凤凰网资讯中心要闻组编辑
利用编辑便利,违规删除信息,收受钱财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
受贿11.8万元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11.8万元非法所得
周某
杭州某网络公司技术总监
通过“黑”进网站非法获得西祠胡同网站多个版主账号及密码,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
2013年底
涉案金额28万余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王某
腾讯网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编辑
收取贿赂违规删除腾讯网信息,行贿搜狐网安中心高级经理,请其协助删除信息
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
非法收受款19.4万余元,行贿49.95万元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高剑云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原
副局长
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删除网上负面报道等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0年
索要、收受贿赂数额较大
被开除党籍、公职,涉嫌犯罪问
题及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魏壹宁
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删帖收受“好处费”
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
受贿70余万元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仲伟
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6家网站负责人
伙同窦某、姚某、阮某等人假冒记者身份实施敲诈
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有偿删帖典型案例特征分析
1.有偿删帖不是新鲜事物,是困扰我国互联网世界的顽疾。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有偿删帖犯罪并非最近一两年才出现,如杨秀宇案、高剑云案、仲伟案,从2008年就开始了。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师魏武挥表示,职业删帖现象由来已久,大约在2007~2008年,人们开始大规模使用搜索引擎,并将其作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渠道,它就已产生。①
为了遏制日益蔓延的有偿删帖现象,早在2011年4月,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深入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对社会上出现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等形形色色的非法网络公关机构进行整治。
2.网络公关公司将有偿删帖做出规模,涉及人员多而广,形成一个删帖黑色利益链。从上表可以看出,实施有偿删帖的行为主体有网络公关公司人员、网络大V、网站编辑、网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中网络公关公司把有偿删帖当作一项“业务”来经营,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的产业链,与其他行为主体相比,这种形式的有偿删帖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3.网站编辑或管理员等具有删帖权限的网站内部人员处在有偿删帖利益链的末端,是有偿删帖的主要操刀者。在有偿删帖的黑色利益链上,以网络公关公司为中心,上游是有删帖需求的客户,下游则是负责删帖的执行者,这个执行者一般为网站编辑或管理人员。上表中就有两名网站编辑因有偿删帖被判刑,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除了网站编辑,网站管理人员、网络论坛的版主这些拥有删帖权限的人员,也会成为有偿删帖的执行者。
网站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有偿删帖大开方便之门,不仅违背了网站内部规定,违反了职业道德,更触及了法律,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此外,另一部分删帖执行者是网络黑客。与行贿网站内部人员相比,黑客直接闯入网络空间进行删帖。上表中的周某案,就是利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得西祠胡同网站多个版主账号及密码,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的。
4.新闻网站有偿删帖行为目的是实施新闻敲诈,以曝光负面新闻或删除负面报道为手段获取钱财,这一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21世纪网特大新闻敲诈案是2014年“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2015年此案又成为“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典型案例,原因是实施新闻敲诈的载体是网站,手段是有偿删帖。在这起案件中,21世纪网把新闻网站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的职责抛开,把新闻当作赚钱的工具。因为21世纪网是21世纪传媒公司运营的网站,在新闻界有着较大影响力,所敲诈的对象多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社会影响恶劣。
除了新闻网站,还有一些自媒体人或假记者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进行敲诈,如上表中的周禄宝、格祺伟、仲伟等。
有偿删帖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有偿删帖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为打击有偿删帖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上表中的沈颢、刘冬案,周禄宝案,格祺伟案,仲伟案,皆涉敲诈勒索罪。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上表中的北京口碑公司案、杨秀宇案、周某案,皆涉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上表中的邱某案、王某案,均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上表中的高剑云案、魏壹宁案,涉受贿罪。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帖子侵犯有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删帖,但不能有偿删帖。
有偿删帖的治理之策
有偿删帖的本质是把网络信息当作可以售卖的商品,其危害表现在不仅扰乱了互联网运行秩序,更损害了公民的言论权、知情权。根据现有的典型案件,笔者提出以下治理之策:
1.对从事有偿删帖的网络公关公司要严厉查处。依照“两高”司法解释,有偿删帖系非法经营,所有以有偿删帖为经营目的的公关公司均为违法,国家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关。打掉网络公关公司这种中介机构,就是打掉了有偿删帖生意的关键点。
2.网站加强内部工作人员规范管理,强化内部防控措施,防止内鬼作案。
3.提高社会各界的警惕性,发动群众举报有偿删帖,织密社会防控网络。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唯有发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才能有效地遏制有偿删帖行为蔓延。
4.专业新闻网站要视公信力为生命,不越雷池半步。新闻网站要切实担负起新闻媒体的职责,把采编活动和经营活动严格分离,不搞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不让不法之徒钻空子。
5.加大法治宣传,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偿删帖的非法性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就要依据刑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