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无区分的必要。所以,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1、分歧。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内外学说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存在以下不同意见:(1)约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2)基础性义务(本质性义务)或附随义务;(3)单一的义务或者双重的义务。相应的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有违约责任(包括违反主合同义务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以及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分歧。
3、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应确定为法定义务。
正确适用补充责任理论,必须把握其法律特征:
2.发生的原因必须不同。这是补充责任的重要特征,也是其与连带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如果发生的原因相同,那显然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产生了连带责任。
3.给付的内容必须是同一的。补充责任是给付内容相同的民事责任。无论责任人有多少个,他们对债权人的给付内容必须是同一的。这里的同一,指多个责任人中,每个责任人都负有相同的履行义务,且任何一人履行了债务,均使债权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二被告承担的都应是以相同的原告损失为内容的给付。同时,这里的同一还指履行义务的类型相同,即必须都是债权或都是物权。在这里,并不要求责任人承担的为全部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因债权人存有过错而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一、
二、案情介绍及问题的提出甲公司作为业主,拥有一座工业用楼房的所有权,将其部分楼层合法出租给乙公司、丙公司。乙公司先于丙公司承租了该楼宇的一层,生产医药产品,因对生产环境要求很高,因此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丙公司租用了该楼宇的二层,与乙公司上下相邻,生产快餐食品,由于生产食品的需求,丙公司的生产需要大量的用水,但因该租用楼宇为一般工业用房,没有地面防水层,为此,丙公司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自担费用自负其责雇佣了施工单位,在二楼生产车间的原水泥地板上铺设了以陶粒为基本材料的防水层。对于两个公司的内部装修装饰及维修,由其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