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沟通,主要与信任或不信任的态度有关。由于现代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现有制度装置很难使人们透彻认知法律,人们只能信任或不信任法律,这使谣言也可能滋生于法律领域。谣言是公众认知法律的二手信息,这些二手信息以对他人信任的信任作为传播机制。在谣言当中,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受相对独立并带有偏向性的情感的左右,有着特殊的稳定性与敏感性。公众在谣言中还往往将对法律的认知与判断处理成经典的道德叙事。由于谣言背后不信任背景的总体性以及不信任情绪的逆反性,我们应当以不信任作为前提性预设,并放开对法律的不信任表达,从而通过对不信任的制度化排除实现常态化的信任。
[关键词]:
谣言;法律信任危机;制度化不信任
一、谣言和法律谣言的生成环境
正是因为这一点,中国社会当中的严重信任危机也是谣言在中国滋生泛滥的重要社会背景。如在轰动一时的湖北石首事件、安徽池州事件、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流传的谣言,基本都指向了政府,暗含了民众关于政府的腐败、裙带关系、野蛮、粗暴的形象。通过这些谣言,我们看到了民众对政府的深刻不信任。谣言既是这种不信任情绪的释放,也是对这种不信任情绪的解释,谣言能够为不知情民众后续的各种暴力破坏行为提供合理性辩解与正当性依据。这些谣言背后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经验基础,其中的不信任已经能够突破事实与理性的限制,变成一种能够独立传播的情感机制了。当然,谣言有时也有网络推手在背后推动,但这些网络推手更像是“催化剂”而不是化学反应本身。这些网络推手能够利用网民的无知与不信任情绪,将未经确证的谣言填补入网民与外在事件之间的认知鸿沟。而政府对谣言的一贯解释就是“群众不明真相”,但不论是真相,还是谣言,对于广大网民来说都是不明的,一项信息被认为是谣言还是真相,往往取决于人们是否信任正式信息发布机构。
除了谣言取决于信任还是不信任外,法律领域的谣言(为行文简洁,下称“法律谣言”)的生成环境还与现代法律系统的不透明性有着密切关系。
二、谣言与法律信任危机中的认知逻辑
谣言不论真假,都构成了公众与法律系统之间重要的沟通媒介。谣言的认知特征与情感特征同时也能够透露出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与态度。谣言的传播特征也能够反映出公民与法律系统之间互动的结构特征。因此,谣言能够为法学研究者提供非常有价值的视角,观察作为法律外行人士的公众是通过何种标准与方式来判断法律的公正性与可靠性。
(一)谣言作为法律认知的二手信息
(二)谣言与法律认知的情感特征
谣言作为二手信息虽然未经确证,但正由于此,我们才能够透过谣言观察公众对于法律的既定偏见与成见在不确定情境所发挥的作用。谣言在此是没有可靠经验基础的纯粹情感表达。公众的法律认知也同样表现出明显的情感性特征,并有着特殊的稳定性与敏感性。
(三)谣言与法律认知的道德特征
三、谣言表达的常规化:制度化不信任
(一)通过法律规制谣言的局限性:不信任背景的总体性与不信任情感的逆反性
谣言是对情感的一种投射,情感问题一般也是很难通过理性的方式被解决的。类似于其他情感,不信任情绪对外在限制往往有着很强的逆反性。在不信任情绪的支配下,对谣言的法律规制不会被认为是对谬误的纠正和对真相的追求,而是被解读成是掩饰的一种表现。因此,对谣言的法律规制往往可能收到的是反效果,公众虽然看不见掩饰背后的秘密,但却能看见掩饰这一行为本身,通过掩饰这一信息,公众就足以推断掩饰背后必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正如西美尔曾说过,“秘密虽然并不与恶有直接的联系,但恶却与秘密却有直接的联系”[42]这很类似于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妻子对于丈夫保持信任的前提是丈夫的所有行为都应是可公开与可核实的,一旦某天丈夫拒绝妻子查阅自己的短信与QQ聊天记录时,这就足以构成不信任的标志了。对于谣言的法律规制在一种不信任的社会氛围中同样也会导致类似的效果。当下中国能够打击谣言的一系列制度,无论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还是刑事制裁都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谣言,更不用说谣言背后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了。
(二)不信任作为认知法律的前提性预设与制度化不信任的必要性
在去魅化并有着高度反思性的现代社会,以制定法与程序正义为抽象制度符号的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语境中大大脱离了人们的正义直觉。社会制度的演化已经进入了非常复杂的功能分化时期,而公众的认知能力仍然停留在比较朴素的道德情感层次上。公众不自觉地将道德判断与情感直觉延伸到已经和道德实现高度分化的抽象法律系统,而抽象的法律系统又难以满足这种朴素的道德情感直觉,这构成了中国法律信任危机的现代性原因。在中国,“审判被直接民主制的幻想所笼罩,每次办案过程都成为对规范秩序的民意测验或者公益立法原则的全息图”,[43]这种法律认知模式强调对社会道德的直觉体验,对政策利害的直接权衡,以及刚性的国家法规范与软性的民间法规范的直接互动,这种认知模式不信任现代法律制度所代表的抽象的普遍正义。因此,在中国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不信任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宿命。任何理性化的制度建构都难以从根本上克服这种根深蒂固的不信任。
(三)放开不信任的表达与制度化不信任的建构
【参考文献】:
[1]参见[美]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郑若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2]参见前注[1],[美]奥尔波特等书,第20页。
[3]参见[美]E阿伦森等:《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213页;孙斯坦所谓的“信息连锁效应”与“名誉连锁效应”与阿伦森的观点也非常类似,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08页。
[4]参见前注[1],[美]奥尔波特等书,第24、65-113页。
[5]参见[德]尼可拉斯卢曼:《信任》,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以及J.DavidLewisandAndrewWeigert,TrustasaSocialReality,SocialForces,Vol.63,No.4(Jun.,1985),pp.967-985.
[6]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30、34-36页。
[7]参见[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8]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26页。
[9]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93页。
[10]See,IranFrowe,ProfessionalTrust,BritishJournalofEducationStudies,Vol.53,No.1(Mar.,2005),pp.34-53.
[1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4、72-74页。
[12]参见陈洪杰:《现代性视野下的司法信任危机及其应对》,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13]如郭春镇:《从“神话”到“鸡汤”——论转型期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刘国华、公丕潜:《论法律信任》,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11期;郭哲、刘琛:《法律信任在中国——比较的视角》,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马新福、杨清望:《法律信任初论》,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马荣春:《刑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徐文星:《判决制度与司法公信力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14]参见季卫东:《法治构图》,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4、306-307页。
[15]参见[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85页。
[16]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92页。
[17]参见前注[1],[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书,第288-289页。
[18]See,IngridWahl,BarbaraKastalunger,andErichKirchler,“TrustinAuthoritiesandPowertoEnforceTaxCompli-ance:AnEmpiricalAnalysisofthe‘SlipperySlopeFramework’”,Law&Policy,Vol.32,No.4,October,2000,pp.383-406;HenrikHammar,SverkerC.Jagers,KatarinaNordblom,“Perceivedtaxevasionandtheimportanceoftrust”,TheJournalofSociol-Economics,38(2009),pp.238-245.
[19]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88-92页。
[20]参见前注[3],[美]E阿伦森等书,第204页。
[21]SeeTeck-HuaHo,TrustBuildingAmongStrangers,ManagementScience,Vol51,No.4.April2005,pp.519-530.
[22]SeeNicholasDifonzo,etc,RumorClustering,Consensus,andPolarization:Dynamicsocialimpactandself-organizationofhearsay,JournalofExperimentalSocialPsychology,49(2013),pp.378-399.
[23]SeeRu-YaTian,Xue-FuZhang,YiJunLiu,SSICmodel:Amulti-layermodelforinterventionofonlinerumorspreading,PhysicalA,427(2015),pp.181-191.
[24]SeeKomiAfassinou,Analysisoftheimpactofeducationrateontherumorspreadingmechanism,PhysicaA,414(2014),pp.43-52.
[25]参见于建嵘:《有一种“抽象愤怒”》,载《南风窗》2009年18期。
[26]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34页。
[27]参见[美]詹姆斯卢格:《人生发展心理学》,陈德明等译,译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页。
[28]SeeRoyJ.Lewicki,DanielJ.McAllisterandRobertJ.Bies,TrustandDistrust:NewRelationshipsandRealities,The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23,No.3(Jul.,1998),pp.451.
[29]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36页。
[30]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97页。
[31]参见[美]丹尼尔戈尔曼:《情感智商》,查波、耿文秀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32]See,YaacovSchul,RuthMayoandEugeneBurnstein,TheValueofDistrust,JournalofExperimentalSocialPsychology,44(2008),pp.1300-1301.
[33]参见前注[5],[德]尼可拉斯卢曼书,第29页。
[34]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35]参见前注[11],[英]安东尼吉登斯,第75页。
[36]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79-80页。
[37]参见[德]尼克拉斯鲁曼:《对现代的观察》,鲁贵显译,台湾远足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80页。
[38]参见前注[37],[德]尼克拉斯鲁曼书,第194页。
[39]SeeDavidaM.MessickandKramer,TrustasaFormofShallowMorallity,InTrustinSociety,EditedbyKarenCook,RusselSageFoundation,2001,pp.103.
[42]参见[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43]前注[14],季卫东书,第71页。
[44]SeeRoyJ.Lewicki,DanielJ.McAllisterandRobertJ.Bies,TrustandDistrust:NewRelationshipsandRealities,The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23,No.3(Jul.,1998),pp.454.
[45]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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