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的说理论证直接关系到案件结果,建立一种新的论证规则,即反向证据推导规则,既可以作为一种论证选择,也可以在有些案件中作为一种补充论证。反向证据推导规则,在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前提下为口供证据正名,以口供为初始点反向推导其它证据并侦查核实且与先前采集的证据相互印证。这种规则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保证,以相互印证为结果,最终形成一个完整、无缺漏的证据链。这与普通意义上证据链形成过程相向而行,达到共同的目标。这种推导规则可作为证据分析的总结部分,也可以是分析的过程部分,都有助于建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桥梁,使证据的采信与否更具有说服力。
三、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的保障措施
(一)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规则的确立
1.以明确案件繁简分流为基础
2.以确定说理规则为重点
在结构上将裁判理由单列。将说理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结构,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贯彻清晰的脉络说理,证据链形成过程、事实认定、法律根据、论证过程合为一体,走脉络、形层次、成结构,使裁判理由更加体现法官一气呵成、一以贯之的裁判思路。
在内容上避免简单化、碎片化。抓住案件核心,从内到外,分析所涉及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法律原则。面对证据分析,如果证据不能证明事实,应说明证据不能采纳的理由,不能简单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予采纳”一笔带过。
(二)完善配套措施
1.明确不说理的法律后果
2.明确规范支撑和技术加持
裁判文书说理离不开裁判文书的制作、引用法律、语言运用等的规范,也需要辅助论据、附件和修辞等技能方法的合理运用。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公文,应具有统一的文书样式和规范标准。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诉讼文书样式和文书制作规范等为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也要注意,法官可以在遵循裁判文书基本样式、逻辑推理规则等基础上,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展现出个性化内容。裁判文书语言要求“规范、准确、清楚”,做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即符合本文提到的“脉络性”说理的要义。这些规范性要求都为“脉络性”说理搭建了框架,让说理更加规范、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