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保人利益说认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如导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显然将减少保险人的资产,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对全体投保人的保护。
物上权利转移说认为,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标的相应权利即转移到保险人手中。
社会公平说认为,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可能会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从而有违社会公平。
2、否定说
该说认为,上述各种学说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但都不能充分说明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而主张保险代位权具有一定的不当性。
相同点:
1、均为权利代位,而不是物上代位;
3、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和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
不同点:
2、权利行使范围不同。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代位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必要限度。
3、所受限制不同。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代位权也不适用于与被保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而债权保全要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二)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
(三)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
保险金扣除权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金扣除权的目的也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利益,与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保险人已经进行保险金赔付,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实现,而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人不能就第三人的同一赔偿义务同时主张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
四、保险代位权范围
五、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保护
1、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2、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此种行为主要有被保险违反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对于前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对于后者,区分赔付前赔付后这两种情形处理。
六、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效计算
保险代位权是长期时效还是短期时效保险人的代位权在本质上是承继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来,其时效的长短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间的请求权种类而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