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医药公司财务造假究竟犯了什么法?
2019年4月,康美药业以“会计差错”为由多记近300亿元货币资金,引发证监会和交易所重点监管核查,最终确认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6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医药企业开展“穿透式”监管,核实医药企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
本文从康美药业、千山机药和尔康制药等三家典型医药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出发,梳理其财务造假过程及处罚结果,分析财务造假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以及对财务造假入刑具体要素界定。
第一章医药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第一节康美药业财务造假:A股史上规模最大财务造假
(一)事件回顾
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美药业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更正公告,称2017年的年报数据中,存货少计195亿元,现金多计299亿元,而造成这一重大问题的原因是会计处理存在错误。
5月9日,康美药业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立案调查。
8月16日,证监会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罚通知。对康美药业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处罚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未修订《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2、处罚事实依据
在证监会通报调查进展中,康美药业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虚假,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通过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康美药业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等违法事实,所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因此康美药业造假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虚增收入、关联交易、重大遗漏、虚增资产等。当然,虚增收入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洗钱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进行确认。
1、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根据修订后《证券法》,探索了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据此投资者因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处罚
因此只要康美药业其财务造假行为,达到严重情节,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4、是否会被强制退市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强制退市条件中的信披违法退市条件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康美药业年报是存在虚假记载,但是调整后的财务指标依然还是符合上市标准的,没有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因此,暂时不会强制退市。
第二节千山药机财务造假:面临强制退市
(一)事件经过
2019年12月2日,千山药机发布公告,1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2015-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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