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听讼,吾犹人也。”略谈孔子系列之“法律人孔子”

孔子除了是伟大的教育家之外,也当过鲁国最高司法官员大司寇,他在法律专业上也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老夫子说自己听讼判案的能力和一般人没有太大区别,就是按照普通人的观念来断案,他的理想就是没有人打官司。这对我的一个重要提醒是:法律思维还是要符合普通民众的常情、常感、常识。法律要讲理,孔子反对法家那种的不讲理之法。

《孔子圣迹图:诛少正卯图》

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

孔子的观点让我反思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一般认为儒家强调以德治国,而法家则强调以法治国。但是,这个可能并不完全恰当。正如维特根斯坦说,我语言的界限就是我世界的界限。同理,我们语言的混乱也是我们世界的混乱。

法家非常讨厌儒家的仁义之说,在法家看来,儒家说的孝顺父母,兄友弟恭,和睦相处等美德都非常非常地虚伪,本来都是利益,却非要套上亲情、友情、爱情之类的虚名。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好利恶害,人世间没有善良,全部都是利益交换。所以,法家在某种意义上是彻底的虚无主义,只讲现实,不讲理想。只讲利益,不讲仁义。

商鞅就认为,有六种东西最为可耻,危害国家,是为六虱,对于这六种害虫要斩尽杀绝。大家觉得这六种害虫是什么呢?蟑螂、老鼠、蚊子、臭虫、跳蚤、苍蝇吗?

估计有同学发现了,肯定不对,老鼠是哺乳动物,不是昆虫。

商鞅认为,这六种害虫是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也。

基本上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在商鞅看来全部都要推翻重来,有点像尼采重估一切价值的味道。

《商鞅像》

所以,法家的法是一种剥离道德色彩的律法,它不管老百姓是否真正认同法律,它只强调服从听话,不听话就要受到惩罚。比如商鞅推行的分户令,解体家族,“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男子婚后必须与父母兄弟分开居住,形成小家。如果有谁违背这条律法,则需要承担一倍以上的赋税。

不管亲情伦理,不管愿不愿意,总之“大家”必须拆成“小家”,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没有大家族的存在,无法对抗国家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税收和兵力。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刻薄寡恩,冷酷无情,通常没有好下场。不过这也符合法家的逻辑立场,按照他们的观念,人与人本来就是互相利用的,所以他们被君主利用完毕,自然也就可以像垃圾一样被抛弃。

好像有点偏题了,我们回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历史中的法律和道德

比较孔子和商鞅关于法律的立场,一个明显的不同在于,孔子认为道德是可以影响法律的,但是商鞅却认为道德绝对不能干涉法律,因为道德本来就非常虚伪。法律就应该像悲惨世界中沙威一样,冷酷绝情。所以商鞅认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法度已经确定,君主就不应该用那些所谓仁义道德的空谈来破坏法度。“以刑治,以赏战,求过不求善。”用刑罚来治理国家,用奖赏激励民众去作战,任用所谓的“奸邪之人”,而不用“善良之人”。满口仁义道德的人通常都很虚伪,都是伪君子,与其这样还不如任用真小人。

《商鞅大战群儒》网络图

孔子自然完全不赞同的观点,他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司马迁认为法令制定得越是严厉,产生的盗贼就会越多。“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越是重视法令,法令反而没有什么用,二律背反。

太史公说了这样一段很令人深思的话:“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回顾历史,司马迁说法家得势的那段日子,天下的法网是非常严密的,但是奸邪狡诈的事情还是层出不穷,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的时候,官吏和百姓相互钻法律的空子,结果达到了一蹶不振的地步。

想一想看,每天都可能犯法,那么每天都想着如何来钻法律的漏洞,这样就要出台更多的法律来防止漏洞。法律和民众成为了猫捉老鼠的游戏,猫想捉住老鼠,老鼠戏弄猫,于是需要更多的猫,也弄出更多的老鼠。

《猫和老鼠》网络图

人们每天醒过来思考的第一件事情也许就是今天如何能够不犯法,如何能够骗过这个无所不在、随时可以触碰的法律。所以,那个时候,官也不太好当。“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职矣。”

在这种时候,官吏管理政事就好比抱着柴禾去救火、泼洒沸水来阻止沸腾一样无济于事,如果不用强健有力的严酷手段,无法胜任职责,更不可能身心愉快。所以,如果有官员想谈一谈道德,就会被视为没有尽职。在这种法网严密,无所不包的情况下,所有的官吏都会本能忘记道德,只讲法令。

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居然讲孔子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那是会被同行笑掉大牙的。“下士闻道大笑之。

儒法合流,内法外儒

那么,法律和道德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民众当作威吓的对象,法律成为纯粹的工具,民众没有丝毫的人格和尊严,法律人迟早也会成为刀笔吏,甚至成为酷吏。

但只讲道德的法律,其实也很虚弱无力,太过理想而不现实。所以,后世的封建统治者采取了儒法合流,内法外儒,用儒家的理想主义来掩盖法家残酷的现实主义。

严格来说,法家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有合理之处。孔子没有讨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问题,孔子只是说人的本性是差不多的,至于后天的习性则差距会比较大。“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是儒家的后来者荀子提出来的,估计大家都读过他的《劝学》,但可能也仅仅读过他的《劝学》,也是荀子预见了秦朝的灭亡。

《荀子像》

荀子当时首开“儒家不入秦”的先河,率领弟子,深入虎狼之国,向秦国的最高统治者秦昭王论说儒家的“王者之道”,试图改变秦国的“霸道”国策。荀子对昭王说:秦国如果一直推行霸道而缺少儒家王道,崇尚武力而缺乏仁义,则会走向灭亡。力术止,义术行。依靠强力的办法,行不通;合乎道义的办法,行得通。但是,秦昭王已经沉浸于霸道所带来的短期兴奋之中,完全听不进荀子的话。

但是,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要一以贯之,一方面对于普通民众,底线的道德需要法律维护,人不会自愿高尚,如果底线道德没有惩罚为后盾,那么高尚的道德就更加摇摇欲坠。但另一方面,对于规则制定者,他们的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不要把对执法机关的光芒投射到具体的执法人员身上,所以对于他们的权力也要进行限制。这个在逻辑上才自洽。

所以,这就是法治和法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法治认为一方面刑法要惩罚犯罪,维护底线道德。另一方面,刑法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防止他们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

积极道德主义

所以,孔子关于道德引导法律的观念是值得法律人倾听的。只不过要注意区分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

积极道德主义是以道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即入罪的标准,这个肯定是不合适的。道德主要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律。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标准,不能强行用法律的力量来推行高标准的仁义道德。而且道德标准有模糊的成分,以此来作为入罪标准,很容易导致罪刑擅断、选择性执法。董仲舒搞的“春秋决狱”估计孔老夫子也不一定赞同。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是指遇到义理伦常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却有碍纲常的疑难案件时,引用儒家经典所载的古老判例或某项司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就是“春秋决狱”的高手,但他是著名的酷吏,经手的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所以章太炎对此的批评是:“汉儒者往往喜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以为断”。

《董仲舒像》

对于仅仅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个人有限的见解认为孔子也不一定认为是犯罪。因为孔子非常强调宽恕。用法律的手段来强迫他人行善,可能孔子也不赞同。

孔子就对曾子说,自己所讲的道德有一个核心的思想就是忠恕。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面有一段话重复了两次,非常罕见,估计是孔子非常非常看重的美德,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不要强人所难,你自己想做一个好人,非常好,但是不要强迫别人。你做错了事情,希望能够得到他人的原谅,不希望他人把你一棍子搞死搞臭,社会性死亡,那么别人做错了事情,是不是也要有一颗宽恕的心呢?

消极道德主义

至于消极道德主义,就是以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这可能是孔子所嘉许的,其实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这就是我常常说的,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但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叶公好龙的主人公叶公就曾经请教孔子一个案件,说有一个很正直的人,姑且叫做张三。张三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大义灭亲。张三就去做证人说父亲确实偷了羊。”孔子回答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而真正的正直就该是这样的。

《子为父隐》网络图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哪个更合适呢?柏拉图写的《欧悌甫戎》也提到了相同的故事:苏格拉底在法院门口碰见了前来状告自己父亲的欧悌甫戎。欧悌甫戎声称他要来控告他爹,因为自己是一个虔诚的人。他家里的奴隶杀了另一个奴隶,父亲把这个奴隶捆绑住扔在了沟里不管,派人去问庙祝如何处置,结果奴隶又冻又饿,死了。欧认为父亲杀人是不虔诚的,自己控告父亲杀人是出于虔诚,家里人认为儿子控告父亲,是不虔诚的。苏从这里开始提问什么叫做虔诚。

孔子的亲亲相隐的观点被董仲舒所引用。张三没有儿子,抱路边的一个弃儿李四回家,抚养成人。李四长大后杀了人,回来把事情告诉了张三。张三为了使李四免受处罚,就把他藏匿起来。按照汉朝法律的规定,对张三应以匿奸罪论处,判以重刑。但是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的精神,父子应该互相容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张三虽然不是李四的生父,但从小抚养其长大,两人的关系形同亲生父子,所以张三不应受处罚。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对于前半部分,也就是善行即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该免责,这种消极道德主义我是赞同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以消极道德主义作为出罪的依据也可能会导致司法的混乱,给司法官员开了给人出罪的方便之门,是否会导致腐败呢?在历史上,春秋治狱就经常出现这种问题,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官员们可以借口道德败坏而杀害无辜,也可以用动机善良为由来保护犯罪,这就无可避免地会造成司法的混乱。

所以首先,对于积极道德主义肯定是不合适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是底线,但是对消极道德主义,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司法权则需要受到民众的监督,这就是陪审员或陪审团制度。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十二怒汉》和《坡道上的家》,前者说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后者说的是大陆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十二怒汉》电影剧照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法律问题没有那么复杂,如果经过法定程序筛选出来的普通民众都认为符合道德规定,在道德上属于善举,那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毕竟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只需要保障底线道德,仁义靠的是道德自律,但是法律要鼓励而不能让有仁心善举的人寒心。

总之,我读孔子《论语》,给我专业上最大的体会就是,法律是要讲道德的,这个道德既包括天道,也包括人道,而不能是纯粹的霸道。

我们通常说,最伟大的法律写在人们的心中,其实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法律失去了道德规则指引,那么法律也就成为纯粹的威吓工具。法律要维护底线的道德,同时道德又可以让法律变得温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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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因为offer节目和罗翔对法律过于狂热写这个帖子主要是有感而发,因为offer的火热和罗翔的走红,法律专业真的越来越热,法律人的地位也越来越高。节目本身编排真的很好,我很喜欢看,罗翔也是好人,但是真的觉得这样的现状很悲哀,我不认为法律这么火热给遵纪守法的普通人带来的是正面的影响,现在从各种判例法条看其实法律是不偏向于站在受害者一方的,也不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11250132/
3.?罗翔:法律要尊重民众的情感,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那些人性中丑恶的怜悯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非常残忍的强奸幼女案。在这些案子里,很多舆论都倾向于严惩凶徒,要求给凶徒施以酷刑。 但罗翔老师却持不同意见。他引用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而不是工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014760.html
4.罗翔: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但是,作为公法的刑法则不一样,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关于刑法的解释原理,存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假设,https://www.360doc.cn/article/50928762_953246287.html
5.罗翔:法律遏制的不单单是人,还有国家!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 ——罗翔 既然是历史博主,当然先聊会历史,公元1142年,在南宋临安大理寺狱中,岳飞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毒杀。 https://www.jianshu.com/p/912f57434e7d
6.《刑法学讲义[精品]》最新章节写在最后罗翔著完结小说法律内容简介:全网爆红的“法律男神”罗翔教授为每一位普通读者写的刑法普及讲义。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家庭、校园、职场、人际关系、经济活 目录140章查看目录 免费版权信息 免费前言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 免费第一章 刑法基础知识 https://m.zhangyue.com/detail/12323680
7.世界读书日好书共享来看司法行政人的精选书单“我们是渺小的,但我们又是伟大的。当你仰望星空,你会发现人类如此渺小。”“法律只是社会学科中的一个小小的分支,悖论比比皆是,比如大家熟悉的囚徒环境。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这是罗翔教授在本书开篇的引言。 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法律人,无论是在人民调解http://sft.gansu.gov.cn/sft/c113379/202404/1738997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