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刑事诉讼法四修:告别“刀把子”,转型“小宪法”刑法立法刑诉法环境资源案件

界面新闻记者|翟瑞民界面新闻编辑|刘海川

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进入202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广泛调研,听取意见。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其每一次修改和完善不仅能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而且体现了我国基本法治理念的演进过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再修如何完善刑事案件办理基本程序,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如何细化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都有待进一步讨论和明确。

从工具法到保障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刑法公正、准确实施的一部程序性法律。新中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分别于1996年、2012年、2018年历经三次修正,形成了目前这部基本法律规范,法条总数也扩充到308条。

“刑事诉讼法过去比较强调其工具主义的功能,也就是所谓的‘刀把子’功能,在规则和制度构建方面比较偏重于打击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告诉界面新闻,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过程体现了其从工具法到保障法的功能转型。

魏晓娜介绍,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增加了保障人权条款。实际上,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几次修正也秉持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几次修改非常注重公民诉讼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是一个信号,说明其功能定位正在发生转型。但是,这种转型目前还没有完成,法律本身仍然遗留了过去“刀把子”的一些痕迹,所以本轮修改应该留意这些条款的变化。

界面新闻注意到,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启动了立法调研,去年以来先后赴各地及高校等研究机构开会座谈,听取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分批分拨在不同高校和机构进行调研,现在主要是‘听’的阶段,各方都可以就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但是立法机构目前还没有拿出具体方案来讨论。”有关专家表示。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应该怎么改?法学界看法侧重点不一。

卫跃宁表示,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现在很难说已经在哪些关键领域形成共识,不过,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证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以及轻罪治理、涉案企业合规等方面,各方都比较认可,有望在此次修改中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年来,改革有什么效果,需不需要纳入刑事诉讼法中,需要思考和斟酌。”卫跃宁指出。

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后,“两高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了改革的基本共识,搭建了改革的框架基础。

人民法院报2023年9月报道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纷繁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目前,侦查中心主义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检察中心主义的现象似有所显现,控辩失衡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庭审依然面临证人出庭率较低、庭后书面审理犹存、辩护律师作用有限、控辩对抗不足等限制性因素,审判程序的权威、高效和公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比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如果证人不能出庭就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卷宗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此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出庭等问题,上一次立法希望能够解决,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这次刑事诉讼法如何改革完善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卫跃宁说。

徐红亮介绍,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现在刑事案件不涉及电子数据的已经很少,但是我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质证、认定等都还处在比较初期的阶段,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法律规定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可以排除,那么是否应把非法提取的电子数据排除在外呢?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卫跃宁表示,电子数据应用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广泛,甚至被称为“证据之王”,同时,这也是科技性非常强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有特殊的规律。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首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加以明确,却没有对于电子数据收集、审查、运用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尽管“两高一部”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出台了联合司法解释,公安部也专门作出规定,但是这些也是停留在位阶比较低的状态,因此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加以明确。

修改趋向法典化?

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改时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表达意见以及作出选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执行中尚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部分案件中明显存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挟裹当事人的意志,甚至个别案件存在变相“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徐红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僭越审判权之嫌,法院审判权有虚化的倾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涵盖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关于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实务中办案机关为了提高适用比例会强推这一程序,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这种问题应该在立法中加以改善。”卫跃宁表示。

魏晓娜表示,过去在工具主义思维之下,制度和规则的构建往往是从公权力机关方便行使权力的角度来考虑,而在保障人权方面考虑不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沿着既定的方向继续走下去,把过去留下的结构性缺憾予以弥补。

在她看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的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甚至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目前在立法层面完全交给了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个人财富不多,所以没有产生大的问题,但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转型以来,慢慢藏富于民,公民财产无论从数量还是形式上都变得更加复杂,而且数额巨大,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及早提上日程。”魏晓娜说。

魏晓娜还指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作出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没有经过其他机关审查,而且权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也基本没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这甚至都不如行政处罚提供的保护程度,“事前没有司法审查,没有权力分工,事后没有司法救济,相当于权利“裸奔”,这是相当大的结构性缺憾。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比照逮捕程序,引入检察机关审查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近期公开发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一文表示,此次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过去的修正案模式,而是应当选择法典化模式。

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已具备法典化的有利条件。首先,法典化具有部门法综合性的特点,而非单一调整某一个方面的社会功能,刑事诉讼法符合法典的综合性特性。其次,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的立法,多年以来又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形成了配套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

对此,徐红亮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典化现在条件和时机可能还不成熟,首先,民法典之所以能形成法典,是因为它有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础法律,涉及的面非常广,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还缺乏这样的一系列法律作为支撑。其次,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制度、二审程序的纠错机制、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电子数据认定等制度尚不成熟,所以刑事诉讼法典化还不宜操之过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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