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竟设计“表演”轻生,影响社会治安了吗?
现实困惑
可是,无论民警怎么劝说,高某拒不认错,她觉得丈夫又在“糊弄”自己,想逼自己认错。而胡某也不甘示弱,一步一步向外走去,准备跳楼。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致使该小区附近道路拥挤,给交警工作也带来了不便,影响了交通秩序。正在大家都感到无奈时,一位民警对胡某说,因扰乱了社会治安,要将高某先带回派出所。胡某一听妻子要被拘留,立即有些害怕,乖乖地下来了。
那么,本案中,他们二人因家庭琐事上演的跳楼闹剧,是否影响社会治安?
律师说法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也不可能没有无序的时候,但是凭借国家权力,通过强制的手段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社会整体体现出和谐性,就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当公民、组织等制造社会冲突时,就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是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吗?
王某在装修厨房的时候凿穿了墙面,损坏了邻居林某家的壁橱,双方起了争执。两人争吵的声音惊扰了周边的邻居,于是有人报了警。闻讯而来的警察经过现场勘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的处罚,两人都没有异议。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吗?
本案中,事件的脉络很清晰,王某与林某双方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没有异议,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局可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吗?
某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该县某发廊介绍并容留妇女卖淫,公安局经突击检查发现情况属实,于是对该发廊老板处以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并吊销该发廊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发廊老板对前两项处罚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第三项,认为那不属于公安局管的事,公安局无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本案中,公安局有权吊销发廊的营业执照吗?
本案中公安局无权吊销发廊的营业执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案中公安局对发廊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所作的前两项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公安机关只能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而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安机关无权吊销。所以本案中公安局吊销发廊的营业执照的行为超越了法定权限,应该被认定是无效的。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有受理期限吗?
某公司员工任某在上班途中发现钱包丢失,于是急忙赶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的执勤民警陆某告诉任某,他今天很忙,让任某第二天再来。陆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陆某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中,对于盗窃案件中受害人任某的报案,公安局的民警陆某应当依法立即受理并及时登记,而不能以“忙”为借口加以推脱。
什么情况下能要求办案警察回避?
胡某与贾某发生冲突,贾某把胡某打伤。二人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公安机关办案的民警是胡某的姐夫,贾某心里非常害怕,心想这下可坏了,警察一定偏袒胡某,自己要倒霉了。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胡某受到偏袒,贾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吗?
贾某可以要求胡某的姐夫回避。回避是指警察在出现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退出案件办理的一种制度。这是为了保证治安处罚案件的公正性。
本案中,由于办案警察是胡某的姐夫,如果由他办理案件,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并且有可能使贾某权利受到损害,因此贾某有权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