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宪法是我国法律的基础,行政法作为我国诸多法律的一种,是宪法的分支。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关系来看,行政法不仅丰富了宪法的原则性,补充了宪法的缺口,并使得宪法得到了具体化的实施,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推进着宪法的完善与修改。
【摘要】宪法是我国法律的基础,行政法作为我国诸多法律的一种,是宪法的分支。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关系来看,行政法不仅丰富了宪法的原则性,补充了宪法的缺口,并使得宪法得到了具体化的实施,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推进着宪法的完善与修改。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主要作用【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
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效力代表,是所有法律制定与执行的根本。无论是社会稳定,还是政治制度建设上,宪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宪法的存在为国民民生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化进程,实现了对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基础保障。
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是各种社会关系间的综合,对社会发展起到了规范性作用,也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实行起到了监督作用,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下宪法实施的困境
我国沿用至今的82年宪法,在总结了诸多经验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对公民各项权利的维护。但是很多人仍将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看作“纸上的权利”,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审查制度不完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属于高级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的有效力,是确保其最高法律地位的根本途径。我国《宪法》将违宪审查的主体确立为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2000年《立法法》出台以后,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此外,我国也没有确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承担违宪的审查与研究工作,但法制工作委员会并不是宪法违宪的专门审查机关,由于其日常工作较为繁忙,所以违宪检查往往被一拖再拖。
二是诉讼制度缺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20项,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十分丰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是以人民意志为代表的最根本利益,但是这么说来,有些泛泛而谈。这就需要宪法与其他法律相融合,实现宪法对人民权益保护的具体化,以此维护其诉讼权利。法律在制定上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宪法性权利,任何争议在法律穷尽之后都需要回归到宪法本身。但是宪法的效力体现不等同于公权力与其实施的情况,还需要融合公民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一种合理、有效的机制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他们就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只有行政法与宪法共同走上协调发展的道路,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制度框架的构建
首先是行政法完善的迫切需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在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也从幼稚逐步走向了成熟。二十一世纪之初,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作用日益深入。后来,行政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刑法、民法时代后的另一个可延续和发展的法律时代。理清行政法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关系,明白行政法对宪法的作用,也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确定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作用,对二者的健康发展、长久立足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是改变宪法滞后现状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革,当下的国际关系、国内经济状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宪法规定的滞后性使得其在执行力方面稍有不足,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牵制了行政法的完善与发展。能否利用部门法为宪法提供有效的素材,已经成为改变宪法滞后性的重要途径。随着各项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一些法院批复也将带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升,进而推动宪法的适用性。我国的部门法推动宪法发展的个案已经存在,所以,重新认识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认真汲取其中的经验与营养,对宪法的进步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行政法、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变迁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不容小觑。只有行政法与宪法共同走上协调发展的道路,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制度框架的构建。
行政法为宪法提供保障,进行补充,完善依据
行政法对宪法进行补充。宪法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其条例内容难免比较概括、不够详细。由于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中处于根本性地位,不能随意更改,需要有严格的程序才能够变更。行政法的出现,就很好地应对了这一问题。总体来看,行政法的制定、实施要比宪法更为精细。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些法律存在漏洞、不足,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行政法本身就是宪法的精神体现,实现对行政法的补充与完善,尤其是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民生工作、社会发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的不足,就可以给予修改。行政法可以对宪法进行细致而有针对性的补充,所以对行政法的完善,也是对宪法的间接补充与完善。
行政法作为宪法制度的具体化,是对宪法价值追求的体现。由此可见,行政法的执政水平会影响到宪法的制定水平,二者相辅相成。从这个层面上讲,宪法进一步为行政法指明了方向,而行政法则成为了具体的、动态的宪法。
行政法的实施不能出现脱离宪法、架空宪法的情况
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教授曾说过:“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迈耶教授所处环境的局限性,使他开始思考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得出了这样一个消极的结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逐渐意识到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异同寻常的亲密,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有双重作用。行政法的实施不仅会对宪法产生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二是行政法会出现架空宪法的可能。行政法与宪法相比较,更具有贴合实际的特点,也更加紧随社会的发展脚步,在生活实际当中,我们大量使用的也是行政法。所以,随着宪法各项规定逐步渗透到行政法当中,行政法便逐渐成为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而宪法的作用则会被人所忽视。长此以往,宪法被行政法等一系列具体化的法律架空等情况也是可能出现的。
行政法对宪法的实施,毋庸置疑有着推动、发展的作用。同时,行政法的过度具体化、过度现实化也有着“篡夺”宪法地位的风险。我们应从良性和恶性两方面来看行政法的立法与执行,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宪法至上”理念的构建。
(作者单位:汉口学院)
【参考文献】
①章志远:《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重新审视》,《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11月。
②黄泓燕:《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对宪法的重要性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1月。
③宋东明:《我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现实依据论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
④杨钧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论》,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