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分类: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又称为普通行政法,是指适用于所有(或者大多数)行政机关行政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等。特别行政法是指规范某一特定行政领域的行政法,如国防法、预算法、国家安全法、公安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
4.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组织。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5.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为对象不特定),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对象特定)
6.行政处罚:
1)种类:(1)精神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罚金,罚金是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2)适用:(1)不予处罚: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一事不再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
3)程序:(1)简易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执行:(1)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逾期不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行政强制:
1)分类: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避免危险扩大,对人身、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行政强制执行(若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8.行政复议:(就是找上级反映)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4)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复议的:(做题时用排除法)
一、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二、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三、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四、行政调解行为;
五、行政指导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但可附带审查。
5)行政复议机关
9.行政诉讼:(找法院)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诉请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2)受案范围:(对国家行为不能行政诉讼)
(二)管辖(即由哪个法院受理诉讼):
(1)级别管辖: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D.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A.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②特殊地域管辖
A.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
3)诉讼程序:
(一)起诉期限:(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6个月
(2)不服复议后诉讼的:15日内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理:(1)公开审理原则。一律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不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三)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10.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义务机关:(谁侵害谁赔偿)
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