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一词,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入的事务;其次,并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代议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
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而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
在内容上,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政等各个方面。而且由于行政关系发展变动较快,行政法规范的稳定性也没有其他部门法强,具有明显的易变性。因此,不可能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只能由分散的大量的行政法规范组成。
二、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有:
(-)避免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曾有过国家活动不受法律约束、国家统治建立于君主个人意志之上的随心所欲的时期。近代以来,行政法的出现使得国家活动不再受某个入或某个机关的偶然性、任意性的支配,而是受具有一定稳定性、—般意志性的法律的支配。政府活动受法律支配,有效地制约了国家权力可能出现的无限膨胀,有可能控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
(-)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民主政治的最基本涵义是人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公民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做到这一点,行政法是必不可少的。行政法为行政活动制定了规则,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行政法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如下方面:
(1)—方主体的固定性。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2)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主体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即使是不当或违法的行为,相对方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只能用事后的申诉或起诉予以补救。
2)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对等。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进行意思表示通常即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中存在着不对等性。通常行政机关可以不经对方同意即可变更行政法律关系,限制权制、增加义务或特许权制、豁免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剥、义务都是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
当事人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或自由选择权利、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通常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依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十类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包含以下十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性内部机构。这类机构也叫专门行政机构。例如,《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门机构,行使对商标行政争议的复议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学习
某县工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重新装修,并添置一些办公家具。200评8月5日,工商局与该县通达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9月8日家具公司按合同规定送货上门。而工商局验收后认为家具公司所送家具质量有问题,并提出两条处理意见,一是降低价格,二是重新送货。家具公司则认为所送家具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各执己见,于是,家具公司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县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建议其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工商局与家具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家具公司如认为工商局违反了合同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只能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工商局以某种理由对家具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家具公司若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瘀。因为在行颇罚行为中工商局的身份影亍政主体。
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公务员以前统称“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或“国家干部〃,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在行政机关中任职的在编人员。
(2)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在职人员。
(3)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的,受宪法、人民政府组织法或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4)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按照职务层次分为高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和初级公务员三级;按照工作分工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就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它通过权力机关的选举和任命产生,实行任期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业务类公务员是指除了政务类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吸收录用,从事行政业务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自行任免,实行常任制,并由政府人事机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一旦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在一定的行政机关担任职务,即构成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行政职务关系,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一概溯及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公民因担任行政职务而产生的由行政法专门规定的特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指宪法赋予一般公民的权利、义务。
1.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工作条件。
(2)领取法定工资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
(3)参加政治理论、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学习。
⑷对任何机关和任何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5)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处罚。
(6)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据法律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2.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
(2)为入民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3)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或采取反对政府的行动。
(4)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5)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6)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7)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事实真相。
(8)接受工作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9)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10)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1)遵守法纪,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12)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按照它的对内对外效力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等,通常只影响机关内部,不直接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主要指外部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国享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的内容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3)遵循法定程序,立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等均须遵守法律的要求和规则。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行政许可既是对相对人禁止义务的免除,也是对相对人权利的赋予。如工商机关给相对人颁发营业许可证,既是对该相对人不准从事该业务的免除,也是对该相对人从事该经营业务权制的赋予。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获得
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或获得,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具备法定条件的个入或组织都可以申请和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
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行政许可又可以分为治安许可、工商许可、环保卫生许可、矿产资源许可、交通运输许可、文化许可、城建许可等。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必须首先收到相对人合法的申请。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接受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
(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
(3)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所申请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能力。
(4)申请人要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收到相对人申请颁发许可证的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拒发许可证。申请人对发证机关不批准申请、不予发证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不同。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机关内部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而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由罚
自由罚指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自由罚的形式主要有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
1.拘留
拘留是有拘留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相对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一样,都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但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一般应于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释放;而行政拘留是针对一般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的一种制裁,一般不超过15日。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劳动教养机关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而继续留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它是我国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入民政府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
(二)能力罚
能力罚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项行为能力的处罚。能力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
(三)财产罚
财产罚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财产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等。
(四)申诫罚
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的处罚。申诫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某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报道:夏季来临,生活垃圾尤其是各类瓜皮果壳日渐增多。尽管市卫生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特别是严禁居民往公路上倒垃圾,但是仍有一些人不自觉。在许多路段,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某些地方,路上垃圾不断,令环卫人员大伤脑筋,周边居民也有不少怨言。为此,城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除白天检查外,夜间也派人巡查,但效果还是不理想。后来城管部门改变了执法方法,对乱倒垃圾者不是简单罚款了事,而是罚他扫大街。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往日垃圾较多的几条路段卫生状况明显好转。于是,该城管部门也因执法有方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其执法经验也被到处推广。城管部门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呢?
四、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原则上为行政机关,但若有关法律规定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接受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两种:
(一)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
代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为此付出的费用由相对人负担的强制执行。如违章建筑者不履行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请他人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章建筑者承担。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如对到期不缴纳税款者罚以滞纳金,以、促其纳税。执行罚强制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而且执行罚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在程序上,执行罚原则上须事先通知义务人履行义务,到期不履行的将处以罚款,直到义务人履行为止。
(二)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或财物实施直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可以对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人实行强制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有滞纳金、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许可、强制收购、强制拘留等。
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而国家权力不加以控制和制约,就必然导致失衡、变异、专制、腐败,因而有必要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内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国家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重要的法制监督手段的有关知识。
一、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为一般行政监督;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
—般行政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对全国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工作部门实行监督。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除以上自上而下实行的监督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也应欢迎并接受下级行政机关的批评和建议,以实现自下而上的监督。
(二)专门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目前在我国有两种,即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我国监察部门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自1987年恢复了行政监察体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监察机关。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遵守政纪的情况;监督并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事项。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2.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任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企事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为维护国家财政纪律,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严重的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组织的活动。
(2)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3)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
(4)行政复议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出。
(5)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审理为形式,以不调解为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反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的话,在申请复议时,也可一并提出要求予以审查的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原则与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等。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活动
必经的法定阶段和步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有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决定四个阶段。
三、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仅有过错不足以构成行政赔偿,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行国家赔偿。
(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到了客观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人身损害(不包含精神损害)。
(3)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并非所有违法行政所侵害的权益都能得到国家行政赔偿,受我国具体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违法行政造成的受害人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具体而言,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
1.人身权损害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006年3月,A电器经销部因经营资金周转不足,便向B建筑安装公司借款15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电器经销部经理王林彬与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南奎分别代表各自企业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双方企业的印章。10月,电器经销部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建筑安装公司的到期借款,便以库存电器抵了对方全部借款及利息。11月初,当地人民检察院以李南奎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对其采取了逮捕措施。侦查终结后,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2月底,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南奎有期徒刑五年。李南奎不服,当庭提出上诉。2007年3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南奎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遂依法撤销了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李南奎无罪,并将其立即释放。至此,李南奎已被错误羁押近150天。
那么,李南奎能否要求有关部门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如上述机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李南奎又应怎么办?
李南奎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当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上述机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李南奎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财产权损害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赔程序
违法行政中的受害人是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违法行政的机关是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特别一提的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立法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分为自由罚、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的行为,分为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
国家机关内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国家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练习与思考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
2.国家公务员
3.行政许可
4.审计监督
5.行政复议
二、选择题
1.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o
A.自由罚
B.能力罚
C.财产罚
D.申诫罚
2.下面的选项中,()是错误的。
A.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B.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
C.行政复议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出
D.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审理为形式,可以调解
3.下面的违法行政中,()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A.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