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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5月15日上午8点30分,以“责任理论的现代课题”为主题的第三届刑法专题论坛在华东师范大学教师之家宾馆举行。本次论坛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盈科“刑动派”基金对论坛的举行提供了支持和助力。本次论坛包括主旨演讲单元和三个专题研讨单元,其中专题研讨的三个专题分别为“责任基础理论”、“故意论与过失论”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期待可能性”。论坛采取了线上直播和线下会议同时进行的方式,其中线下会议得到了来自全国30多家院校和20多家法检单位的近80名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员的参会支持,线上直播更是累计吸引了5000多人次的观看。

开幕式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钱叶六教授主持,钱叶六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实务精英的参会支持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介绍了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随后,在钱叶六教授主持下进入致辞环节。

第一位致辞嘉宾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的张惠虹书记,张惠虹书记首先感谢各位专家领导长期以来对华东师大法学学科发展的关心支持,并表示刑法专题论坛见证了华师大法学学科的发展历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学科发展的一个缩影,最后对今后论坛的持续举办和本次论坛的圆满成功表达了期盼和祝福。

第二位致辞嘉宾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黄祥青院长、黄祥青院长表达了对论坛的三点感受。首先,本次论坛是一个绝好的学习机会,只有通过不断的切磋学习,才能产生高水平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其次,本次论坛是一次增进友谊的机会,伴随着深入的讨论和充分的交锋,我们之间的友谊也会更上一层楼;最后,本次论坛是一次追梦的过程,带着对未来刑事法治的更好期待,所以我们一定会走得更远,更好。

第三位致辞嘉宾是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张建副会长,张建副会长高度肯定了华师大法学院的刑法学人为上海市刑法学的事业发展所做的成绩和贡献,指出本次论坛实际上是刑法学家庭的大聚会,本次论坛主题既是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同时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有巨大的指导作用。

第四位致辞嘉宾是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孙万怀会长,孙万怀会长首先提到本论坛已经举办到第三届,三届论坛主题都离不开一个对“道”的追寻,每一届论坛都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也为上海刑法学界打造了一个非常灿烂名片;其次表达了对华东师大法学院刑事法学科所做成绩的敬意和钦佩,赞许刑事法学科给上海刑法学界乃至法学界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最后以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和在场诸君共勉并对论坛的圆满举办表达了祝愿。

第一单元丨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的演讲环节由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严励老师主持。

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罗开卷副庭长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睿副教授,李睿副教授首先从现在多发的“翻墙”行为切入,肯定了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其次在判断标准上,主张对于传统的一般生活领域,应该以个别人的标准来判断,在专业领域则以专业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再次,李睿副教授指出,如果将来司法或者学术当中对这一问题要有所推进的话,那么应该对以违法性认识不存在为出罪事由的情形加以类型化、具体化;复次,李睿副教授就P2P案件中,对某些触雷的贷款公司曾经一度是被政府所鼓励和褒奖过的现象,就此时如何认定后来加入的从业者的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提出了疑问;最后,李睿副教授还就企业合规与违法性认识之间的关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四位发言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钱叶六教授,钱叶六教授简述了责任论上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的发展,并就在规范责任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单元丨专题探讨:责任基础理论

本单元的报告环节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主持。

本单元的与谈环节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曹化副检察长主持。

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庆安研究员主持。

其中,华中科技大学的赵楚文副教授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认定问题,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根据对域外刑事制度的考察,赵楚文副教授认为日本和德国均坚持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判断。具体来讲,日本是由少年法庭来进行判断,所以在具体审判过程中不再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德国也是类似情况,但即使是成年人也会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具体认定,若被认定为青少年级别的刑事责任能力,仍然适用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使他困惑的一点是,为什么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坚持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判断。赵楚文副教授同时指出,从制度构建来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进行了具体判断的,但这会导致未成年受处罚的个别差异。所以这又导致另外一个困惑,法院能否直接采用认定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若直接采用结论则有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之嫌,若法院继续认定这个问题,则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最后赵楚文副教授总结道这应当是我们今后共同面对的课题。

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婕副教授对彭文华教授进行了提问,她主要对彭教授所主张的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提出质疑并发表自己的观点。首先,根据李婕副教授对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调研,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涉主要是财产型和寻衅滋事型犯罪,所涉严重犯罪则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李婕副教授指出,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所规定的“教育与保护优先原则”是否存在冲突?其次,李婕副教授对弹性论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来认定的标准提出质疑,若新的犯罪类型出现,弹性论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彭文华教授对李婕副教授提出的质疑作了简要回应:首先,针对李婕副教授提出来的“教育与保护优先原则”,彭教授指出教育保护的方式多种多样,最重要的是观其效果。其次,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论在判断上和条件上都是有限的,而且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实质上的关联性。

第三单元丨专题研讨:故意论与过失论

本单元报告环节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部的胡春健主任主持。

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的赵静东副主任主持。赵静东副主任指出,随着上午的偏重基础理论专题转至下午的偏重实务与理论结合的专题,产生了诸多观点的碰撞,希望能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环节再接再厉、锦上添花。

第一位参加讨论的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姚培培老师,其对柏浪涛教授的与谈内容提出了问题。姚培培老师指出与我国刑法学界不同的是:在日本刑法学界的山口厚、西田典之、松原芳博这些结果无价值论者反而会赞成具体符合说,大塚仁、大谷实、团藤重光这些行为无价值论者反而站在法定符合说的立场上,同时日本判例的立场亦是偏向于法定符合说。在错误论立场上的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与违法论上的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的关系如何。

柏浪涛教授对此作简要回应,认为二者本身没有必然联系,主要与故意的体系定位有关。

第二位参加讨论的是杨兴培教授,杨兴培教授向曾文科副教授提出形式不违法而实质违法性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存在形式违法而实质不违法的情况的问题。

曾文科副教授对此作出回应,认为大家所讨论的概念可能有所不同。其报告主要探讨的是故意的认识对象需要认识到形式违法性或是实质违法性的问题,而杨兴培教授更多的是在违法性的问题上区分两者。钱叶六教授就该问题作补充发言,钱叶六教授举例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形式违法的情况下,实质二人为夫妻关系,此时属于被害人同意不构成强奸。又如打开胸腔切除胃符合伤害罪的罪状,但是实为经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排除违法。

第四单元丨专题研讨: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期待可能性

本单元的报告环节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任素贤副院长主持。

随后,在上海市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林东品主任的主持下开启了第四单元的与谈环节。

闭幕式

5.“学党史·办实事”——法学院辅导员问计专家提升学生工作宣传实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辅导员工作做了不少,办了不少活动,像‘就业工作坊’‘新生入门阶梯讲座’等,效果也很好,但宣传比较弱,怎样通过新闻宣传工作提高育人成效?”2021年6月2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办、研办8名辅导员,向应邀来学院交流的校报主编陈博副编审、党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卓张鹏抛出一个个问题。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行政副院长李晓参加。会议由学办主任杨茹主持。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法学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师生需求,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邀请党委宣传部有关专家来交流,提升学生工作影响力,是学党史办实事的具体举措之一。

如何把“就业工作坊”“校友辅导毕业生就业”“新生入门阶梯讲座”等系列特色活动报道出去,法学院学生工作坚持全过程“法治育人”怎样报道,学院学工队伍“周三研习日”的新闻价值什么?学院公众号和团学公众号怎样实现新的突破?学办主任杨茹、团委书记王瑄、团委副书记吕瑞、辅导员朱亚男、褚晶晶、刘洁、曾怡然、钟开炜等纷纷发言,就学生工作中开展新闻宣传,提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陈博一一回应辅导员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现场进行案例分析。他认为,法学院学生工作卓有成效,具有很多创新做法,培育了一批师生先进典型,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宣传一大“富矿”。他建议,法学院学生工作充分利用学校校报、新闻网等基本阵地,及时开展宣传报道,扩大影响力;在开展新闻宣传时,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才华,带领、培养学生通讯员,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师生”“到一线、到基层、到现场”的意识,抓住学生工作和师生教学科研中的亮点。

两个小时的座谈会气氛热烈。法学院学生工作团队普遍感到受益匪浅。杨茹说,陈博主编倾囊相授,开拓了视,启发了思路,将有助于法学院学生工作团队通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提升学生工作效能,更好服务学校法学一流学科建设、一流人才培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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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法宣传应知应会:“法治”和“法制”一字之差,大不同法制社会中的法律 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 往往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 特别是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 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 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 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g3OTQ3OQ==&mid=2650019333&idx=3&sn=ceb666690c805ad6d81ca830e889c128&chksm=891b470b9cf2a9fd078784442ba7df8a07c48e542fa436f39b8f85358d22ff4712bfacddacc2&scene=27
4.如何理解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律师普法对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https://www.110ask.com/tuwen/1953887258108422196.html
5.宪法知识200问答:集体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57.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http://www.xxzbb.gov.cn/ztzl/lwpf/201812/t20181211_1006038.html
6.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另行制定”学习路上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另行制定” “另行制定”是法律上经常出现的关键词,是授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重要依据。法律上的“另行制定”主要有三种表述形式:一是另行制定(规定),二是根据本法(法规)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规定),三是根据本法(法规)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https://www.ishaanxi.com/c/2022/0126/2322140.shtml
7.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一,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https://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DgI8ZM2YP7rYL41uhot2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