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基,国法必依宪而行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罪行法定、罪责行相适应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中,罪行法定原则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匹配。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等。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还包括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等。

在适用法律时,需遵循一定规则。如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优于原则规定,分则规定优于总则规定,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虽然判例在我国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刑法》修正(十)后的罪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章节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则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等。

还应注意《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的规定,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这些条文为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我们应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刑法》第三百七条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航空器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枪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枪支使用者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枪支、弹药、及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枪支、弹药、及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枪支、弹药、及危险物质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刑法》第四百条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在飞行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运营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等危险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9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9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9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9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9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

9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0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101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02出售、购买、运输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10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104持有、使用罪《刑法》第172条

105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10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10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10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1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1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窃取、收买、非法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1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1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1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1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1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1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1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1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1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

1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1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1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128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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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内容,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予以规范化(法律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国家意志。法律的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经立法机关制定为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即“法源”);二是国家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羁押场所、监狱等)作http://fw.mwfw.cn/fw/237566.html
5.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判断对错1.在我国,其他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判断对错) 发布:2024/12/6 15:30:1组卷:2引用:4难度:0.7 解析 2. 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发布:2024/12/6 0:0:2组卷:0引用:2难度:0.7 解析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https://www.jyeoo.com/shiti/10349ef7-a159-4150-b519-031be0032523
6.2018年第3期总第5期[6]在笔者看来,注重对法律制度混合过程的研究,有助于回首过去,前瞻未来。在法律混合这一概念之下,许多疑难问题得以解决,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划分不再“纯粹”,非洲法、东南亚法等独树一帜的法律制度“无处安放”等等。法律混合的动态概念,有助于化解难题,推动法学学科不断向前发展。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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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治与法律姚魏:论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与权限我们还发现,所有变通立法的“遵循条款”都是相似的,即“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自治法规用的是“不违背”,同义),但“变通条款”准许变通的对象有差别,且与应遵循的上位法范围不完全一致,比如浦东新区法规除了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变通部门规章。这就证明“变通条款”和“遵循条款”的关系https://ilaw.sass.org.cn/_s40/2022/1005/c2516a473716/page.p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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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唐代的最后一次大规模修纂律令格式的活动,是在开元二十五年,此后,就停止不再修纂律令格式,而是另外采取删修格后敕的方式,对律、令、格、式进行修正补充。开元后所修法典,多数是以“格后敕”命名的。所谓“格后敕”之“格”,是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格式四种法的总称,而非单指其中的“格”。唐宋文献所曰法律意义http://iolaw.cssn.cn/gdfls/200504/t20050418_4595701.shtml
11.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最新章节温弗里德·哈斯默尔著独立出版物:《描述、进化、规章》,柏林,1993年;《生态伦理》,莱茵贝克,1996年;《法律伦理学》,慕尼黑,2011年,同年第2版;《法哲学》( 阿尔贝 · 特克斯 特编),弗莱堡,2002年,2010年第2版;《法律中的概念》( J.哈格 编),海德堡,2009年;《康德的人的尊严、法律与国家五论》,帕德博恩,2009年;《规范伦理学》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2973692/6.html
12.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体系斯多噶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他们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噶学派将自然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提出了人人平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的主张。斯多噶学派思想活动的时期为古希腊的末期,对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并未产生太多影响,但是其思想对随后而来的https://www.douban.com/note/78357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