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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

1、宪法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的组成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标志与象征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

(1)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二是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及修改

(一)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现行宪法的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2018年3月11日,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构成。共计143条。

四、第五次宪法修正案重大意义

(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

(二)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四)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六)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

(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五、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一)如何加强宪法实施?

1.设立“宪法日”;

2.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一切法律、法规、政策、行为不得违反宪法;

4.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建立对违反宪法的审查制度,这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比如宪法上的“人权”、“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与地方关系”、“国营”、“国家所有”等等,需要解释。

5.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最佳途径。

(二)合宪性审查的内涵

合宪性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

(三)切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确保宪法生命力和权威的关键,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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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判断对错1.在我国,其他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判断对错) 发布:2024/12/6 15:30:1组卷:2引用:4难度:0.7 解析 2. 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发布:2024/12/6 0:0:2组卷:0引用:2难度:0.7 解析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https://www.jyeoo.com/shiti/10349ef7-a159-4150-b519-031be00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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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宋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唐代的最后一次大规模修纂律令格式的活动,是在开元二十五年,此后,就停止不再修纂律令格式,而是另外采取删修格后敕的方式,对律、令、格、式进行修正补充。开元后所修法典,多数是以“格后敕”命名的。所谓“格后敕”之“格”,是开元二十五年所定律令格式四种法的总称,而非单指其中的“格”。唐宋文献所曰法律意义http://iolaw.cssn.cn/gdfls/200504/t20050418_4595701.shtml
11.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最新章节温弗里德·哈斯默尔著独立出版物:《描述、进化、规章》,柏林,1993年;《生态伦理》,莱茵贝克,1996年;《法律伦理学》,慕尼黑,2011年,同年第2版;《法哲学》( 阿尔贝 · 特克斯 特编),弗莱堡,2002年,2010年第2版;《法律中的概念》( J.哈格 编),海德堡,2009年;《康德的人的尊严、法律与国家五论》,帕德博恩,2009年;《规范伦理学》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2973692/6.html
12.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体系斯多噶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他们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噶学派将自然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提出了人人平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的主张。斯多噶学派思想活动的时期为古希腊的末期,对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并未产生太多影响,但是其思想对随后而来的https://www.douban.com/note/78357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