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笔者在此浅析一下被告人罗昌平所触犯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项罪名是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增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中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到本案,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罗昌平在微博上发布的侮辱言论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一)英雄烈士的认定
1.英雄烈士的时代范围主要为“近代以来”,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2.对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已牺牲、去世,尚未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可以认定为“英雄烈士”。
3.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侮辱、诽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适用公诉程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是,被侵害英雄烈士群体中既有已经牺牲的烈士,也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二)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们宁可冻死也不撤退
“冰雕连”是对抗美援朝战争长津湖战役过程中,为了执行作战命令,夺取阻击战胜利,冒着零下40多度的寒流,毅然决然地坚守阵地,在严寒中悲壮牺牲的志愿军第九兵团的三支连队的指战员们特殊称谓。英烈们宁可冻死也不撤退,牺牲的烈士们是民族的脊梁,军队的魂魄!他们是国家的英雄,“冰雕连”是全体中华儿女对他们的致敬和铭记。因此,牺牲的“冰雕连”指战员们完全符合前文所述司法适用中对英雄烈士的认定。
二、被告人罗昌平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损害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激励着我们不畏牺牲、砥砺奋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冰雕连”英烈们值得我们每一个中国人致敬和铭记。
被告人罗昌平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被告人罗昌平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四、被告人罗昌平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罗昌平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七条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罗昌平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本案中,被告人罗昌平在投案自首后,一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该费用已支付至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罗昌平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向审理被告人罗昌平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一并提起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以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予以认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被告人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牺牲在朝鲜战场平津湖战役中牺牲的“冰雕连”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恶劣影响和结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等从轻情节予以认可,对被告人罗昌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结语: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决不容诋毁,违法违规必被严惩!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但是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中的各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自觉自律,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并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让网络成为传播正能量的平台。
高鹏
个人简介
高鹏,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成员,专业方向定位刑事辩护和民商诉裁领域。丰富的诉讼和辅庭经验结合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尽职勤勉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裁刑事业务
经典案例
1、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件,为嫌疑人争取到最低刑期,获得了嫌疑人和其家属的认可;
2、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
3、李某某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高额赔偿;
4、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到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