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案件评析:
作为法院判决变更电视节目名称的第一案,本案二审改判江苏电视台停止使用“非诚勿扰”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本案所引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但有学者认为涉案的电视节目内容虽然含有交友、婚姻介绍的环节,但是主要是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视听娱乐服务并非参加节目的征婚及交友嘉宾,因此节目的整体、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及内容等方面均有别于原告的商标的服务类型。
虽然本案二审判决的质疑不断,但是即使江苏卫视提起了再审申请,其拒不执行二审生效判决的行为同样引起了广泛的质疑。本案的审判结果给广大电视节目的制播机构敲响了警钟,如何全面的审查节目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尤其是涉及节目名称、流程及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相信类似的知名电视栏目名称被注册商标的案件仍会发生,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成为电视节目直播机构的新课题。(郑明礼)
2.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4月8月,由于正编剧,湖南经视等公司联合出品的《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正式上映。电视热播后,琼瑶致电广电总局,举报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了自己早期创作的作品《梅花烙》。2014年5月27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的一审及二审判决给予了认定作品侵权的新的思路以及判断方法,主要有以下可供参考的主要问题。
一、本案首次采用了“情节相似”来判定著作权侵权。众所周知,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对于文学作品,尤其是剧本而言,所有的思想都是通过对人物关系、故事结构、情节及逻辑关系的文字描写来完成的,通常融入了作者的独创性的思考,凝结着作者与众不同的情感观念和人生经验并由此产生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那么,情节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呢?本案判决的突出贡献就在于:通过对三个项目、21个情节涉及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情节事件与串联关系”“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的对比,厘清了剧本文字表述中的思想与表达之界限,即:单一情节不具有独创性,可能仅仅表现为思想,但是具有足够具体的任务设计、情节结构及内在逻辑联系的情节则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500万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本案最终判决的500万的赔偿金额在现阶段的中国著作权赔偿领域里,的确属于较高的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是按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第二是按侵害人违法所得来计算;第三种是由法院酌定。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合同及《宫锁连城》的发行合同以证明其违法所得,但被告拒绝。原告遂自行主张了被告于正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酬金及《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并以此来支持2000万的赔偿计算依据。法官依此认定,两被告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和发行合同,且依据这两份合同可以确定所得,但两被告拒不提供,应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字是有合理性和可参考性的,最终,在此基础上综合被告侵权的严重程度确定了500万的赔偿金额。
除此,该案判决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法院还直接判决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这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影视类作品无疑是敲响了一个警钟,因为对于一部大投资的影视剧,也许制作方可以承受500万的赔偿款,但是停止影视剧复制、发行、传播行为无疑将使制作方蒙受更巨大的损失。(陆建)
3.“康师傅”诉第一财经传媒名誉侵权案
一审:(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财经”)网站发表了其下属公司记者胡军华撰写的题为《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拒不再犯誓言落空》的报道(以下称为“系争报道”)。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师傅”)认为系争报道中论及的事实存在诸多不实,且严重侵犯其名誉,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第一财经以及撰写系争报道记者,诉争标的高达人民币1.8亿元。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记者以往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媒体关于该自愿性公告的报道,被告是否具备主观恶意,以及通过分析股价变动规律及系争报道的点击率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最终认定被告不存在侵权。一审判决后,康师傅未提出上诉。
康师傅状告上海第一财经的结果是媒体胜诉,在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凸显的大背景下,本案从正面为媒体报道树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层面的规范,从而具有标杆意义。
4.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视频聚合盗链,就是利用深层链接聚集各大视频网站的海量内容,并对链接进行有目的的选择、编排、整理,用户可以在点击链接后不跳转或者不实质跳转的情况下观看被链接网站的视频内容。该类软件可以应用于网络机顶盒、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多个平台。
5.“火猫TV”诉“斗鱼”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法律界对“一审法院判决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特别争议,但由该案所引发的“电子竞技玩家使用游戏产品所形成的竞技画面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属于何种权利?权利应归属于何方?”等问题,却在法律界引发诸多话题探讨。
一、“电子竞技”的法律属性是否可以等同于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其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国家体育总局在2003年就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正式的体育竞赛项目,但因“电子竞技”与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关于“电子竞技”的法律属性问题,法律界尚无统一的结论。在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中,并没有“体育运动”或“体育赛事”一项,法学界通说认为:体育运动或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作品,其并不具备作品应有之法律属性。因此,“电子竞技”行为本身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