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大多数专家与学者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原则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民事诉讼法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民法通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我国民事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而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期内空,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首先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THE END
1.民法典全面内容中国新时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法律适用规则与救济途径完善 最后,在司法解释层面,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适应快速变化的情况。而对于违反这些规定所造成损失,有详细列举出的救济途径,如诉讼请求、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补偿措施,使得当事人获得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手段丰富多样。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5808.html
2.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其次,在坚持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包容关系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实施民法典,使得我国民商法实践可以融入民法典实施中,不断得到现代化的提升,进行特色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演化。当然,运用上述发展机制,也要避免因不当或过度滥求发展而产生不应有的偏离,进而毁坏民法典作为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应有的最低稳定性。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3.民法典的意义规范社会关系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石民法典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人身权利。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歧视。 社会秩序与经济活动 民法典对于合同、物权等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它还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建立起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397202.html
4.民法热点聚焦:争议与解析合同是民事交往中的基本形式,而合同自由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例如,在电商交易中,消费者和商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交易。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在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领域。然而,合https://blog.csdn.net/JiYan_yellow/article/details/144341316
5.论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刘新勇《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https://lawyers.66law.cn/s22079846b2c54_i170415.aspx
6.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③人的自我意识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意识是道德产生的思想认识前提。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充分意识到自我作为社会成员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我在社会中的角色与地位,意识到自我与他人或集体不同的利益关系,并由此产生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 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
7.《民法典》逐条解读∣第2条:《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含条文主旨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关系,但只要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即可判断其具有平等性。平等是指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不涉及在政治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问题。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民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022851471.html
8.什么是民法典的平等原则律师普法《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https://www.110ask.com/tuwen/14411375963479619290.html
9.《民法》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立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民事立法是指以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补赔回复的方法。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1189162.html
10.走近民法典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是什么?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民事主体各自有自己独立意志和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使这些主体存在着劳动人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尊卑血亲关系等,但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在所有部门法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http://s.nhzj.com/wap/thread/view-thread?tid=5627764
11.民法的基本原则问法百科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6698